公務員退休金怎麼算?退休給付種類與計算方式|2026最新

公務員退休金怎麼算?退休給付種類與計算方式
公務員退休金怎麼算?核心是以基數內涵乘上依年資計算的基數或給與比率,再區分84年7月1日前舊制年資與84年7月1日後新制年資分別計算,一次退休金最高給61個基數、舊制月退休金最高90%、新制月退休金35年最高70%到40年75%,並受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優存分階段調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所得替代率天花板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但基數內涵不是一律最後本俸: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及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才以最後在職本(年功)俸為基數內涵;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者,一律以退休年度對應附表一的平均俸(薪)額為基數內涵(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為最後5年平均,之後逐年拉長至118年採15年平均)另加930元或加一倍計算,平均俸額通常低於最後本俸。想一次搞懂新舊制差異、基數內涵930元與本俸加一倍的差別、兼領規定與年金改革後的實際領法,這篇用範例帶你完整拆解。
「阿明辛苦了30年,終於要從公職生涯畢業了!但他看著人事室給的退休金試算表,上面寫著『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優惠存款』…數字加加減減,腦袋一片混亂。這筆辛苦大半輩子的老本,到底怎麼算出來的?」如果你跟阿明一樣,對公務員退休金充滿問號,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步步拆解這個「國家級數學題」!
公務員退休金可以一次領還是月領?3種領法一次看懂
公務員退休時,首先面臨一個重要選擇:**你要一次把錢領走,還是細水長流月月領?**結論先說:現行法只有三種法定擇一方式,且兼領只有「二分之一」一種比例,沒有其他彈性組合。
- 一次退休金:退休時一次領取一筆總額。好處是資金運用彈性大,但風險是若理財不善或長壽,可能面臨「人還在,錢沒了」的窘境。
- 月退休金:只要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且存活,每月固定入帳,提供穩定的晚年經濟來源。這也是多數公務員的選擇,但須注意現行起支年齡已延後。
-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僅允許「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以及提前或展期支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的變型,沒有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等其他比例。
實務關鍵: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已延到65歲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1項,法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10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年滿60歲(或任職滿30年且年滿55歲);110年退休者應年滿60歲,其後每一年提高1歲,至115年1月1日以後為65歲。109年至110年間並未提高,110年仍為60歲,自111年起才逐年提高。未達起支年齡就退休者,只能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4項擇一請領:一、支領一次退休金;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展期月退休金,無加給);三、提前至多5年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發4%、最多減發20%(減額月退休金);四、支領二分之一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五、支領二分之一一次退休金並提前至多5年開始領取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亦同每提前1年減發4%、最多減發20%。展期無增給效果,減額一經選定即終身按減發後金額支給,具失權效果,務必以人事室試算為準。
例外可提前領全額月退休金的情形 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6項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7項規定者,不受65歲起支年齡限制,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一是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領有失能給付且退休前5年內有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者;二是退休時年齡符合級距(10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滿50歲、110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退休滿55歲、115年1月1日以後退休滿60歲)且退休年資加年齡合計達附表二所定指標數者。指標數依第31條第7項以整數年資加整數歲數合併計算,畸零月數及未滿1歲之月數均不計入,須同時符合年齡與指標數門檻。
公務員退休金計算靠什麼?年資與本俸基數內涵是關鍵
無論選擇哪種方式,計算基礎都繞不開兩個魔法數字:「退休年資」 和 「基數內涵」。
- 年資:為國家服務的總時間。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按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留職停薪期間若未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該段期間不能計入退休年資;依法應徵服役、育嬰留職停薪等有無保留或補繳規定,須向人事單位確認。
- 基數內涵(本俸怎麼算):不是全薪,而是法定的計算基準。不包括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等其他津貼。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區分如下:
| 年資區段 | 一次退休金基數內涵 | 月退休金基數內涵 | 適用對象說明 |
|---|---|---|---|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84年7月1日前,舊制) |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 + 新臺幣930元 | 本(年功)俸 + 930元(十足發給) |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或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條件而施行後退休者,以最後本俸計;施行後退休者改以平均俸額計 |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84年7月1日後,新制) | 本(年功)俸加一倍 | 本(年功)俸加一倍 | 同上,施行後退休者一律以平均俸額加一倍計 |
107年7月1日後退休者關鍵差異:改採平均俸額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第2項及附表一,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之公務人員,不以最後本俸計,須按退休年度對照附表一取平均俸(薪)額計給:107年7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退休者採最後5年平均,109年採6年平均,逐年增加1年,至118年1月1日以後退休者採15年平均。平均俸額通常低於最後本俸,試算結果將顯著不同,正式金額以銓敘部審定為準。下述阿明範例為便於對照舊文以最後本俸48,000元簡化,實際107年7月1日後退休者應以附表一年度對應之平均俸額計算。
常見誤會:舊制月退休金不是「本俸×2」,新制才是「本俸加一倍」。舊制是本俸另加930元,兩者差異會直接影響試算結果。且107年7月1日後退休者,無論舊制或新制年資,基數內涵中的本俸部分均應先換算為平均俸額。
讓我們請出範例公務員「阿明」來實際演練:
阿明,25歲考上公職,60歲退休,總年資35年。他退休前的職等是「薦任第八職等」,本俸為 48,000元。我們將用阿明的例子來貫穿後續所有計算。特別提醒:阿明是84年7月1日前就任職的舊制過渡世代,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的確定給付制,由退撫基金支給;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則適用全新的個人專戶制,兩者計算方式完全不同,不可混用。以下試算均以最後本俸48,000元簡化示範,實際應以阿明退休年度對應之平均俸額為準,若阿明於107年7月1日後退休,平均俸額會低於48,000元,計算結果須下修。
新制舊制怎麼切?84年7月1日是分水嶺,計算公式完全不同
這裡是最大魔王關卡!台灣的公務員退休制度在84年7月1日進行大改革,此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明定的退撫新制實施日。所以計算時必須像切蛋糕一樣,把年資分成兩段:
- 舊制年資:84年7月1日「以前」的年資,由政府編預算支給(恩給制)。
- 新制年資:84年7月1日「以後」的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給(共同提撥的確定給付制)。
假設阿明是70年就任職,那麼他的年資切分如下:
- 舊制年資:從70年到84年中,約 14年。
- 新制年資:從84年中到退休(60歲),約 21年。
- 總年資 = 14 + 21 = 35年。
法規狀態提醒:舊的「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自107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現行所有退休給與的權利義務,一律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至第39條為準。
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怎麼算?一次金與月退休金公式不同
1. 舊制「一次退休金」計算公式
正確公式:基數內涵 × 基數 基數已內含年資,不可再乘一次年資。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8條第1款:任職滿5年給與9個基數,以後每增1年加給2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最高總數61個基數。
阿明的舊制年資14年,計算如下:
- 前5年:9個基數
- 第6年到第14年(共9年):9年 × 2 = 18個基數
- 合計:9 + 18 = 27個基數(未滿15年,不另加發2個基數,未超過61個上限)
阿明的舊制一次退休金(簡化試算,不含畸零月數,以最後本俸示範) = (48,000元 + 930元)× 27 = 1,321,110元 (原文48,000×27=1,296,000元為未計入930元基數內涵的簡化版,實際應加計930元;若阿明為107年7月1日後退休,此處48,000元應改為附表一平均俸額,通常低於1,321,110元)
2. 舊制「月退休金」計算公式
正確公式:基數內涵 × 年資對應給與比率 比率為前15年每年5%,第16年起每年1%,最高90%。依同法第28條第2款及第27條,舊制月退休金基數內涵為本俸另加930元。
- 阿明的舊制年資14年,給與比率為 14年 × 5% = 70%(未超過90%上限)
阿明的舊制月退休金(簡化試算,以最後本俸示範) = (48,000元 + 930元)× 70% = 34,251元 (若以本俸加一倍的簡化算法會得出67,200元,該算法實際上是新制年資的基數內涵,不適用於純舊制年資。為便於對照舊文章數字,本文同時標示兩種算法的差異,正式試算應以人事室依第27條核算為準;107年7月1日後退休者應以平均俸額加930元計算。)
新制年資的退休金怎麼算?不是個人專戶餘額除以餘命
84年7月1日後到112年6月30日間的年資,屬於確定給付制的退撫新制,由你和政府按月共同提撥至退撫基金,退休時依法定標準給付,並非112年7月1日後初任人員才適用的「個人專戶制」。兩者對照如下:
| 制度 | 適用對象 | 財源與給付方式 |
|---|---|---|
退撫新制(確定給付制) | 84.7.1至112.6.30間任職年資,如阿明 | 共同提撥至退撫基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9條固定公式給付 |
個人專戶制 | 112.7.1以後初任公務人員 | 個人專戶累積本金加收益,退休時將專戶總額以平均餘命攤提為年金 |
現行(阿明適用)新制給付標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9條):
- 新制「一次退休金」: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53個基數,40年給60個基數。基數內涵為本俸加一倍(施行後退休者為平均俸額加一倍)。
- 新制「月退休金」:每任職1年照基數內涵2%給與,超過35年部分每年僅給1%,最高給與比率為35年70%、40年75%。
以阿明新制年資21年為例(以最後本俸簡化,實際應以平均俸額加一倍計算):
- 新制一次退休金基數 = 21 × 1.5 = 31.5個基數 → 31.5 ×(48,000×2)= 3,024,000元
- 新制月退休金比率 = 21 × 2% = 42% →(48,000×2)× 42% = 40,320元/月
- 若改以平均俸額例如45,000元計算,則為(45,000×2)×42% = 37,800元/月,差異明顯。
釐清誤解:將個人專戶總額除以平均餘命月數得出月領金額,是112年7月1日後初任人員個人專戶制年金化的算法,不適用於阿明的確定給付制年資。若把3,500,000元除以288個月得出12,150元,是套用新法到舊身分的錯誤試算。
優惠存款18%是什麼?現行已分階段歸零,不是終身18%
優惠存款是歷史產物,允許將舊制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存入指定行庫享優惠利率。結論先說:支領月退休金者,優存利息自110年1月1日起已歸零;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分階段調降至6%。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現行規定:
| 領取種類 | 107.7.1-109.12.31 | 110.1.1-110.12.31 | 111.1.1-111.12.31 | 112.1.1-113.12.31 | 114.1.1起 |
|---|---|---|---|---|---|
支領月退休金者 | 年息9% | 年息0% | 年息0% | 年息0% | 年息0% |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 年息12% | 年息10% | 年息10% | 年息8% | 年息6% |
假設阿明選擇領月退休金,並將公保養老給付200萬元辦理優存,其每月優存利息在修法前為 2,000,000 × 18% ÷ 12 = 30,000元/月,但依現行第36條,110年起已調降為0元。此外,法律設有最低保障金額(指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的本俸加專業加給合計數額,實務目前約33,140元)及最末年保障金額機制,當調降後每月退休所得低於保障金額時,按保障金額發給,擇高保障。
退休金有天花板嗎?替代率上限與114年凍結新制一定要懂
把上面項目加起來,若按年金改革前的舊標準,阿明每月總所得(月退休金+優存利息)確實可能超過現職薪水。為讓年金永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8條訂有**「退休所得替代率天花板」**。
天花板公式: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額加一倍 × 替代率上限
替代率上限依年資及適用條文而定,並有凍結新制:
| 退休年資 | 替代率上限(本法施行前退休者,適用第37條,最高35年) | 替代率上限(本法施行後退休者,適用第38條,最高40年) |
|---|---|---|
15年 | 45% | 45% |
20年 | 52.5% | 52.5% |
25年 | 60% | 60% |
30年 | 67.5% | 67.5% |
35年 | 75%(第37條最高) | 75% |
36年 | —(第37條無此級距) | 75.5% |
37年 | — | 76% |
38年 | — | 76.5% |
39年 | — | 77% |
40年 | — | 77.5%(第38條最高) |
114年12月12日最新修正重點:原附表三原定自113年起每年調降替代率至118年60%的機制,已經修法凍結。依現行第37條第6項及第38條第6項,不論是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或後退休生效者,一律以附表三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的替代率上限認定,自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部分不適用。也就是說,第37條(施行前退休)天花板凍結在35年75%,第38條(施行後退休)天花板凍結在40年77.5%,不再逐年下探。
超出天花板如何扣減及後續不再調整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9條第1項,退休所得超出替代率上限時,按下列順序扣減:一、公保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之利息;二、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三、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實務上優先自優存利息扣減,不足再扣舊制月退休金。 此外,依第37條第5項(本法施行前退休者經重新審定)及第38條第5項(本法施行後退休者經初次審定),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未來現職人員調薪,已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不會隨之連動調整。
假設阿明退休時同等級現職本俸為45,000元,年資35年對應75%,則天花板為 45,000 × 2 × 75% = 67,500元。若月退休金加優存利息合計超過此數,超過部分依第39條順序扣減,優先自優存利息扣減。若阿明於本法施行後退休且年資達40年,天花板則為 45,000 × 2 × 77.5% = 69,750元。
除了月退休金,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法院怎麼看年金改革?釋字第782號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整理
年金改革調降已退休人員的給付,引發大量訴訟。爭議核心在於:法律可以回頭減少已核定的退休金嗎?結論先說:依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系列確定判決,調降合憲合法,法院均受解釋拘束而駁回請求。
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8月23日作成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8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8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9條等主要改革條文合憲,僅宣告同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即停領月退休金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已配合重寫,現行條文已無私校款,改列為再任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行政法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等職務之停領規定(第7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避免讀者誤認現行法仍有該款僅停止適用。其餘改革要求適時調整附表三提前達成節省經費效益的部分。
各級行政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都必須遵循此解釋意旨,整理出三個一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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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是持續性法律關係,不涉溯及既往 法院認為,月退休金並非退休當天即確定總額的一次性債務,而是隨生命存續持續發放的給付,調整未來給付不構成法律溯及既往。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上訴駁回)理由四(二)及六(三)所述,本院直接援引並肯認原審見解,重述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退除、退撫給與因財源不同有不同保障;調降非屬一次性之退除、退撫給與,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調降原退除、退撫給與,無違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其中「退除」二字係因釋字第782號通案論述涵蓋軍職退除給與而來,並非本院創設新詞。原審107年度年訴字第297號判決之引述部分,經本院於理由六(三)肯認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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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共利益且有緩衝,不違反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法院認為,為挽救瀕臨破產的退撫基金、維護全體納稅人與世代公平,改革設有分年調降緩衝、最低保障金額及最末年保障金額,並非完全剝奪,故不違背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
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主文:上訴駁回)要旨摘述,釋字第782號解釋指明月退休金係建構於繼續性法律關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5項重算新法施行後之每月退休所得,並非廢止原核准退休之審定,亦非廢止舊法時期每月退休所得之審定,無行政程序法廢止處分補償規定之適用(非逐字引文,參判決理由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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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不是遞延工資 法院明確指出,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與勞工退休金性質不同,政府提撥部分並非受僱時應得而遞延的工資。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徐OO等105人,年上,35,20210708,2,2021.07.08判決主文:上訴駁回)所述:「釋字第782號解釋業已敘明公務人員月退休所得之總額,繫於退休後餘命之長短,與勞退新制之勞工個人退休金本質上尚有差異,是退撫給與並非遞延工資之給付」;同案號另有裁定(楊OO等即陳OO繼承人,年上,35,20210708,3,2021.07.08裁定主文:上訴駁回,理由僅論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委任律師程式不合法,無實體見解),為避免混淆,本文實體見解均以20210708,2判決為準,裁定不作為實體引文出處。
法院的審理立場:此類案件屬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審亦同。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及判決所述:「個案審理應適用之法律,倘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行政法院因受解釋拘束,即須以經大法官認為合憲之法律作為審理之依據,已無就該法律是否違憲為審查之可能。」此亦為釋字第185號解釋拘束力之意旨。
公務員退休常見Q&A
Q:我該選一次退還是月退?
**A:沒有標準答案,取決於起支年齡、健康、理財能力與家庭需求。**若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現行逐步延至65歲,109年12月31日前退休為60歲、110年退休仍為60歲、111年起逐年提高至115年65歲),只能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4項擇一請領:一、一次退休金;二、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全額,無加給);三、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發4%、最多提前5年減發20%);四、支領二分之一一次退休金並至起支年齡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五、支領二分之一一次退休金並提前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亦同每提前1年減發4%、最多20%),展期無增給、減額一經選定即終身減發;但符合第31條第6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7項指標數或特定失能事由者,可提前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起支年齡限制。若身體狀況佳、擔心長壽風險,月退提供終身保障;若有資金需求或擅長投資,可評估一次金。但兼領僅有二分之一一種比例,且新制月退休金有70%至75%(施行後退休最高77.5%)天花板,務必以人事室正式試算表為準,且試算基礎應為平均俸額而非最後本俸。
Q:年資中斷(例如留職停薪)怎麼辦?
**A:未繳退撫基金費用的留職停薪期間,不能計入退休年資。**原則上退休年資以實際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的年資為準。依法應徵服役、育嬰留職停薪等,部分情形得予採計或補繳,畸零月數按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情況複雜一定要向人事單位確認,避免年資短少影響替代率。
Q:年金改革後,我的優存利息會被砍光嗎?
**A:支領月退休金者會歸零,支領一次退休金者會降至6%,但有最低保障。**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月退人員優存自110年1月1日起年息為零,一次退人員自114年起年息6%。調降後若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約33,140元)或最末年保障金額,會按較高者發給,不會無限制下砍。超出替代率上限時,依第39條順序先扣優存利息,再扣舊制月退休金,最後扣新制月退休金。
Q:如果對重新審定的退休金額不服,可以打官司嗎?
**A: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勝訴可能性極低。**如前所述,最高行政法院已依釋字第782號解釋形成穩定見解,認定重新審定合憲合法,此類訴訟多被認定為顯無理由,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
Q:未來退休金制度還會再改嗎?
**A:制度會為永續而滾動調整,但114年12月12日修法已凍結替代率逐年下降。**年金制度需隨人口結構與基金財務調整,法院將月退休金定性為持續性法律關係,即保留立法者為公共利益調整的空間。現階段替代率已凍結在112年標準(第37條35年75%、第38條40年77.5%),且依第37條第5項及第38條第5項規定,退休所得經重新或初次審定後不再隨現職人員本俸調整而重新計算,未來是否再修法,仍須關注立法院動態及大法官解釋的後續要求。
希望透過阿明的故事和詳細的拆解,能讓這套複雜的國家級數學公式,在你心中變得清晰一些。退休規劃是人生大事,及早了解新舊制差異、基數內涵平均俸額、起支年齡與指標數例外、天花板凍結及扣減順序等細節,細心試算,才能為自己的金色年華鋪設最安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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