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犯逮捕規定:人民逮捕權與注意事項|2026最新

現行犯逮捕規定:人民逮捕權與注意事項
看到有人正在偷東西、砸車、搶包包,你可以直接衝上去把人抓住嗎?答案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任何人發現犯罪在實施中、實施後即時被發覺,或符合「以現行犯論」的準現行犯情形,都可以立即逮捕並應即送交檢察官或警察;逮捕本身是不要式強制處分,不需令狀也不以事先告知權利為必要,但不能自行搜身、不能私刑、不能久留不送,且強制力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本文整理法條要件、法院判斷標準與真實判決,教你如何合法見義勇為。
現行犯有哪些類型?狹義現行犯與準現行犯怎麼區分?
很多人以為只有「正在犯罪」才算現行犯,其實法律分兩種,而且法條用語跟俗稱略有不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條文全文)規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白話來說就是:
1. 狹義現行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 例如你親眼看到有人正在砸車窗偷包包,或聽到隔壁尖叫衝過去,看到被害人倒地、兇手剛從門口跑出來,你立刻追上去抓住他,都屬於此類。
2. 以現行犯論(通稱準現行犯):雖非正在犯罪,但有客觀跡象讓人合理懷疑他剛犯案 法條雖然寫「以現行犯論」,實務與教科書都俗稱為準現行犯,包含兩款:
- 被追呼為犯罪人,例如有人大喊「抓小偷!」而被追的人正在逃跑;
-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例如剛發生搶案,你看到一人手拿刀和搶來的包包狂奔。
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任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不用等警察到場。
| 類型 | 法條用語 | 判斷時點 | 典型例子 |
|---|---|---|---|
狹義現行犯 | 為現行犯 | 犯罪行為中,或剛做完立刻被發現 | 正在行竊、剛打完人還在現場被目擊 |
準現行犯 | 以現行犯論 | 犯罪已結束,但有立即、可見的追呼或跡象 | 被害人大喊抓小偷而被追、身上攜帶剛搶來的贓物與兇器、衣物沾有新鮮血跡 |
一般民眾逮捕現行犯的權利從哪來?需要令狀或告知權利嗎?
權利來源就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那句白話:「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立法目的是為了即時制止犯罪、防止犯人逃亡或湮滅證據,否則等聲請令狀早就跑了。
實務上,法院一再強調逮捕現行犯是「不要式」的強制處分。最高法院在判決(最高法院113年1月31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具終審權威)中明確指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毋須依憑法院令狀,故屬不要式強制處分行為,並無應踐行一定程序之規定。判決原文是這樣說的:
「為防止犯人逃亡、湮滅證據及犯罪繼續實施致損害擴大,不得不採取緊急處分,故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所列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毋須依憑法院令狀,故對上開規定之犯人逮捕係屬不要式之強制處分行為,並無應踐行一定程序之規定。」()
這段是逐字引文,法院同時也把容易混淆的另一件事講清楚:逮捕「本身」不要式,但刑事訴訟法第95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所定的告知緘默權、聘請律師權等,以及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即時訊問,是「經逮捕到場後為訊問時」才須踐行的程序,與逮捕或附帶搜索是否合法無關。換句話說,你當場抓住現行犯,不用先背誦權利告知才算合法;但警察把人帶回派出所要開始問筆錄時,就必須依法告知。
同理,法院在同一判決也指出,為防免犯人攜帶兇器危及執法人員或湮滅隨身證據,執法人員於逮捕時得無令狀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明文賦予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的權力,自無徵詢受逮捕人同意之必要:
「又為防免上開規定之犯人攜帶兇器危及執法人員,或湮滅隨身之證據,執法人員於逮捕此犯罪嫌疑人時,得無令狀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此乃同法第130條明文賦予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之權力,自無徵詢上開受逮捕或附帶搜索犯人同意之必要。」()
這段同樣是逐字引文,關鍵在於主體限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一般民眾沒有附帶搜索權,這點後面會再提醒。
除了現行犯逮捕外,刑事程序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怎麼判斷「相當理由」?會不會抓錯人就被告?
最讓人擔心的是:我以為他是現行犯,結果抓錯怎麼辦?法律沒有要求你百分之百確定才可逮捕,而是要求「相當理由」。
法院在判決中,對相當理由的標準有清楚闡釋,雖然該案是警察逮捕的案例,但判斷邏輯同樣可供民眾參考。法院指出,只要依當時的客觀事實與情況,一般人會合理相信被逮捕人是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就成立相當理由,不以事後證明有罪為必要:
該判決要旨摘述如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即得合法逮捕,相當理由不要求百分之百確信,執法者依當時事實及情況,客觀形成相當的相信,認為被逮捕人為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應認為即成立相當理由。
實務上怎麼應用?判決的事實就是例子:被告在現場叫囂、攻擊警察並以腳踢踹員警右膝,警方依現行犯逮捕,法院認定程序合法、上訴駁回。卷內職務報告與證人尤OO、尤OO、黃OO的證述,均支持警方當時有客觀跡象可認被告為現行犯。
對一般民眾而言,重點是「當下客觀可見的跡象」,而不是事後諸葛。例如你親眼看到對方翻越圍牆並抱著剛竊得的財物逃跑,或被害人指著他大喊就是他搶的,這些都是相當理由。事後若證明他無罪,只要你當時的判斷是依客觀情狀形成的合理相信,通常可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阻卻違法,不會因逮捕本身而負刑責。但若毫無根據、僅憑臆測就動手,就可能被反控妨害自由,務必冷靜判斷。
逮捕時可以使用強制力嗎?到什麼程度算過當?
可以,但必須合乎比例。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什麼叫必要程度?法院採取個案綜合判斷,會看當時的危險性、對方反抗的強度、你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傷勢輕重、是否立即鬆手並交警等因素。壓制、拉住、擋住去路、徒手控制等通常被認為在必要範圍內;若對方已放棄抵抗、已受控制,你還持續毆打、持器械重擊,就可能逾越而構成傷害罪。
一個很具參考價值的例子是。該案被告見竊車犯亞○行竊,為阻止其逃逸,以車門夾住亞○身體,造成體表輕微挫瘀傷。法院認定亞○持有竊得車輛等情,屬準現行犯,被告協助逮捕並施以強制力,傷勢輕微、未使用其他器械、經警到場即交接,整體未逾必要程度,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以下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本案要旨摘述:亞○既有竊取8K-○○號自小貨車之事實,自屬準現行犯,劉○○、石OO等人予以逮捕洵屬依法行事;由OOO接收被逮捕之準現行犯後,得對之施予強制力以防脫逃,其僅以車門夾住欲脫逃之亞○,所致傷勢相當輕微,未達動用私刑之程度,所施用之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這個判決鼓勵民眾在合理範圍內見義勇為,但也畫出紅線:制服即可、不要報復,更不能把人帶回私宅教訓。是否逾越,檢方若主張過當須舉證,法院會綜合當時錄影、驗傷單、證人證述等認定。
| 情境 | 可能被認為未逾越必要程度 | 可能被認為逾越 |
|---|---|---|
對方掙扎想跑 | 抓住手臂、擋住去路、以身體或車門阻擋、造成輕微擦挫傷 | 已壓制後仍拳打腳踢、持棍棒重擊致骨折 |
對方持兇器攻擊 | 奪刀過程造成劃傷、與其扭打致輕傷 | 對方已棄刀投降,仍持續攻擊 |
對方已放棄抵抗 | 立即鬆手、報警、交給警方 | 繼續捆綁、毆打、關進私宅 |
逮捕後該做什麼?一定要馬上送交警察嗎?
一定要,而且要「立即」。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你抓到人後不能把他關在家裡、帶去公司或私下談和解,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
實務上最保險的做法就是:原地控制並立即報警,等警察到場交接;或就近扭送至派出所,切勿拖延。至於警察接受現行犯後,法律還有後續規定,民眾雖然不是執法者,但了解才能避免爭議: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接受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有例外:若所犯為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或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權人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 接受現行犯時,應詢明逮捕人的姓名、住所及逮捕的事由。這也是為何建議你在現場主動留下姓名、聯絡方式並簡要說明目擊經過,有助於警方製作筆錄與檢察官判斷程序合法性。
久滯不送、藉故留置或以私刑逼問,都可能讓原本合法的逮捕變成非法的拘禁,務必把握「即時送交」四字。
一般民眾可以搜身、翻包包找證據嗎?
不行。逮捕與搜索是兩種不同的強制處分。一般民眾只有逮捕權,沒有搜索權。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明定,只有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條文主體不包含一般民眾,因此你不能自行翻找對方的身體、衣物、包包或手機。
若你擅自搜身翻包,即使出於好意想保全證據,仍可能涉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或有妨害秘密等爭議。正確做法是:控制人身自由、注意自身安全、避免讓對方碰觸或丟棄可疑物品,並等候警察到場處理,由警察依法附帶搜索。
相對地,警察的附帶搜索是合法的。最高法院在(109年9月24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屬精選裁判)中處理槍枝交易的案例,警察假扮買家約出嫌犯,嫌犯攜帶槍、彈到場交易,警察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並附帶搜索查獲槍彈,法院認為程序合法。以下為該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本案要旨摘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者為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為防免犯人攜帶兇器危及執法人員或湮滅隨身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明文賦予執法人員於逮捕時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上訴人攜帶槍、彈至交易現場,已屬犯罪實施中之現行犯,警察所為逮捕及附帶搜索均屬合法。()
法院同時也說明,對已具犯意者以釣魚方式使之暴露犯行,屬合法偵查技巧,不生陷害教唆問題;重點在於嫌犯是帶著違禁物赴約、正在實行犯罪,才成立現行犯。一般民眾千萬別模仿警察的偵查與搜索作為,只要把人控制住、保全現場、交給警察即可。
| 主體 | 有無現行犯逮捕權 | 有無附帶搜索權 | 逮捕後應如何處理 |
|---|---|---|---|
一般民眾 | 有,依第88條 | 無,第130條主體不含民眾 | 應即送交檢警,不得私自搜身或留置 |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 | 有 | 有,得無令狀附帶搜索身體、隨身物、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 | 接受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例外經許可不予解送 |
逮捕時需要告知「你有權保持緘默」嗎?常見誤解一次釐清
不需要在逮捕當下告知。電視劇常演的「米蘭達警告」式台詞,在我國是刑事訴訟法第95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訊問時」才須踐行的告知義務,包含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法條、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
最高法院判決已闡明,第95條與第93條即時訊問等規定,皆為經逮捕到場後為訊問時應遵循的程序規範,無關乎對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逮捕或附帶搜索作為本身。因此,你逮捕現行犯時不用先告知權利;警察逮捕現行犯時也不必先經同意才可附帶搜索。告知義務的違反,影響的是嗣後訊問取得自白的證據能力,不會回頭使原本合法的逮捕變成違法。
法院怎麼說?三個真實案例教你正確應對
案例1:誤認現行犯但有相當理由,逮捕仍可能合法——提審僅審程序
在裁定中,甲○○因被指違反保護令,經被害人乙○○指述,警方當場以現行犯逮捕。事後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64號為不起訴處分,甲○○聲請提審。法院認為,自形式上觀察,抗告人確屬違反保護令之現行犯,警方依指述予以逮捕於法尚無不合;是否確實構成犯罪,屬實體有無罪的認定,並非提審程序審核範圍,縱嗣後不起訴,亦不足否定當時逮捕程序的合法性,裁定抗告駁回(107年2月26日確定裁定)。
這個案例帶出兩個實務重點:第一,提審或抗告僅審查逮捕、拘禁程序是否合法,不審實體有罪與否及逮捕必要性;第二,有相當理由的逮捕,不因事後不起訴或無罪而回頭變違法,重點是當時的客觀跡象。
案例2:釣魚偵查約出槍枝交易,現行犯逮捕與附帶搜索合法
如前述所示,警察在網路假扮買家約出嫌犯,嫌犯攜槍彈赴約交易,當場被逮捕並附帶搜索。嫌犯辯稱警察釣魚違法,最高法院認為嫌犯已著手實行販賣、持有槍砲彈藥等犯罪,屬犯罪實施中的現行犯,警察得逕行逮捕並依第130條附帶搜索,釣魚技巧對已具犯意者使之暴露犯行,不構成陷害教唆,上訴駁回確定。
對民眾的啟示是:現行犯的認定著重於「是否正在實施犯罪」。即使有誘因,只要行為人真的攜帶違禁物並進行交易,就符合現行犯要件。但此類偵查是執法者的專業作為,民眾不宜自行設局。
案例3:民眾協助逮捕竊賊以車門夾住致輕傷,法院判不罰
即(二審上訴駁回確定)。被告協助劉○○、石OO逮捕竊取8K-○○號自小貨車的準現行犯亞○,亞○企圖逃逸,被告以車門夾住其身體阻止,造成輕微挫瘀傷。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是依法逮捕的延續,未逾必要程度、傷勢輕微、未達私刑程度,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此判決鼓勵在合理範圍內制止犯罪,但也提醒:手段要與目的相當,達到阻止逃逸即可,立即報警交接才是收尾。
常見問題 Q&A
Q:看到有人正在偷東西,我可以直接抓住他嗎?
A:可以,這就是現行犯逮捕。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為現行犯,任何人得逕行逮捕。建議先確保自身安全、大聲呼救並立即報警;若對方持有兇器或人多勢眾,不要貿然單獨制伏,以跟蹤、錄影、記下特徵與去向並交警方處理為宜。
Q:如果他沒有正在偷,只是身上有贓物或剛被喊抓小偷,可以逮捕嗎?
A:有相當理由就可逮捕,這屬於「以現行犯論」。 例如剛發生竊案,他被追呼為犯罪人,或持有贓物、兇器、衣物留有新鮮犯罪痕跡且顯可疑為犯罪人,即屬準現行犯。關鍵是客觀跡象要足夠讓一般人合理相信,不能僅憑穿著或感覺就抓人。
Q:逮捕現行犯時,我可以搜他的身或翻他的包包嗎?
A:不行,民眾沒有搜索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於逮捕時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處所。民眾自行搜身翻包可能涉犯強制罪等刑責,正確做法是控制其行動、避免其丟棄或使用可疑物品,等待警察到場依法處理。
Q:逮捕時對方反抗,我把他弄傷了會有事嗎?
A:未逾必要程度通常不罰,逾越就可能有責。 刑事訴訟法第90條允許對抗拒或脫逃者施以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法院會綜合當時情況與傷勢輕重判斷,例如僅為阻止逃逸而造成擦挫傷,多被認定未逾越;若對方已受控制仍持續毆打致重傷,就可能構成傷害罪。原則是「制服即可,不要報復」,並盡速交警。
Q:警察逮捕現行犯需要搜索票嗎?
A:不需要令狀即可附帶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警察逮捕現行犯時得無令狀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亦肯認此一程序合法。
Q:如果逮捕後發現抓錯人,我會被告嗎?
A:有相當理由的誤認,通常可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法院審查重點是逮捕當時的客觀情況是否足以讓一般人合理相信為現行犯,而非事後是否證明有罪。若明顯毫無根據就抓人,則可能涉妨害自由。至於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須符合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等嚴格要件,難以作為一般誤認現行犯的常態抗辯,不宜與依法令行為併列主張,是否成立須個案衡量。
Q:現行犯逮捕後,警察沒有告知權利就訊問,這樣合法嗎?
A:逮捕本身合法與否,與訊問時有無告知權利分開判斷。 逮捕現行犯本身不以告知為要件;但警察將人帶回後開始訊問時,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應告知緘默權、選任辯護人等權利,若未告知而取得的自白,可能不得作為證據,但不影響逮捕與附帶搜索的合法性(參照判決意旨)。
結語:記住四句口訣,安心見義勇為
了解現行犯逮捕規定,既能保護自己,也能在關鍵時刻挺身而出。請記住:合理判斷、必要制伏、不私搜、速送警。先以客觀跡象判斷是否為現行犯或以現行犯論的情形;制伏時僅使用阻止逃逸或反抗所必要的強制力;不要自行搜身翻包或私刑教訓;控制後立刻報警或扭送派出所,並留下你的姓名、聯絡方式與目擊經過供警方記錄。
法律鼓勵見義勇為,但也要求分寸與程序。若情況危急或對方持有兇器,請以保全自身安全為優先,改以跟蹤、錄影、記下特徵與逃逸方向等方式協助警方。若你遇到具體個案,仍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依個案事實獲得最精準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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