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色情影片持有罪:觀看與持有刑事責任|2026最新

兒少色情影片持有罪:觀看與持有刑事責任完整解析
**持有兒少性影像就會觸法,不用散布或販售也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犯罪。**只要你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滿18歲者的性影像,即使只有1個檔案、沒有轉傳,也可能被判刑,手機或電腦內的檔案還會被沒收。單純線上串流觀看原則上不等於持有,但瀏覽器暫存、雲端硬碟或下載紀錄若能證明你明知且能支配,就可能被認定為持有。最新的法律已加重刑度,支付對價取得的持有行為最重可判7年,本文一次整理三階段修法、繼續犯與接續犯的區別、法院量刑與沒收規則。
一、持有兒少性影像會判多重?三階段修法刑度一次看懂
結論:現行法依有沒有「支付對價」分兩種刑度,支付對價而持有最重7年,一般持有最重3年。
台灣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專門處罰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的行為。這條歷經兩次加重,必須以「持有行為終了時」適用的法律為準。
| 時期 | 法條位置 | 構成要件 | 法定刑 |
|---|---|---|---|
舊法: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112年2月17日施行前 | 當時第39條第1項 |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
新法:112年2月17日施行後 | 當時第39條第1項 | 同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
現行法: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後 | 現行第39條第1項、第2項 | 第1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支付對價) | 第1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
依兒少條例第55條第3項:113年7月12日修正之條文,除第3、8、8-1、47條由行政院定施行日外,自公布日施行,因此正確施行日為113年8月7日,部分一審判決誤載為113年8月9日。
實務重點一次補齊:
- 為什麼要分兩項?立法理由是支付對價會直接助長兒少性剝削的供需市場,惡性與法益侵害程度更高,因此獨立加重。法院在量刑時會審酌你是否加入付費會員、購買點數、匯款或以虛擬貨幣支付等對價事實。
- 為什麼刑度越來越重?持有本身就是對被害兒少的持續侵害,且每一次持有都會維持影像的流通價值。修法趨勢就是要斷需求、斷市場。
- 新舊法如何適用?持有是「繼續犯」,從開始持有持續到持有終了為止。如果持有終了時點落在新法施行後,就逕行適用新法,不另外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比較;只有當持有在舊法時期就已結束,才有新舊法比較、從輕適用的空間。實務上,持有終了時點多以警察搜索扣押、數位鑑識確認檔案仍存在時為準,不是你自己主張何時刪除就算數。
法院見解要旨摘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要旨指出,持有兒少性影像為繼續犯,應以持有行為終了時作為判斷有無法律變更的基準日,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決定適用新法或舊法。該案因持有終了在112年2月17日修法生效前,法院比較新舊法後認為修正後刑度較重,對被告不利,因此適用行為時的舊法。反之,若持有持續到新法施行後才被查獲,法院會直接適用新法。
二、法律上的「持有」是什麼意思?到什麼時候才算結束?
結論:持有是指你對檔案有實際支配、管領能力,犯罪從取得時開始,一直持續到你喪失支配或被查獲為止。
持有 = 繼續犯,終了時點決定適用哪個版本的法律
法律上的持有,不以「放在哪個資料夾」為限。只要檔案在你的實力支配範圍內,你隨時可以開啟、刪除、複製、移轉,就算持有。常見型態包括:
- 下載到電腦、手機、隨身硬碟、外接碟。
- 儲存在雲端空間,例如 Google Drive、Dropbox、iCloud,且帳號由你控制。
- 存在加密壓縮檔或隱藏資料夾,只要你持有密碼或知悉解鎖方式,仍屬持有。
因為是繼續犯,持有期間越長,法益侵害越持續。繼續犯以行為終了時為法律適用基準、新舊法跨越時逕適用新法等論述,見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855號等一審判決理由,其內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參照」。經核該最高法院判決本案為洪裕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主文「上訴駁回」,爭點為毒品案程序駁回與自白減刑,並非本院對兒少條例第39條持有罪之直接見解,不得表述為最高法院明示之兒少持有罪見解。這也是為什麼警方會以搜索當天的鑑識結果作為終了時點的關鍵證據。
多次下載是「接續犯」論一罪,但量刑會把總量算進去
結論:多次下載不會被拆成數十個持有罪,但法官會把數量、被害人數、持有期間全部納入量刑。
實務上會區分兩個層次:
- **持有本身是繼續犯:**一個持續的持有狀態,只論一罪。
- **多次下載行為是接續犯:**基於同一個儲存目的,在密接時間、以同一方式多次下載,法院會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不會數罪併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都採相同見解:被告多次下載未成年性影像,基於為儲存而持有的同一目的,在密接時間與同一地點以同一方式為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但這不代表數量不重要,檔案數量、被害人數、持有時間長短,都是刑法第57條量刑的重要因子。
瀏覽器暫存檔(cache)算持有嗎?
結論:不能只看檔案在不在裝置內,關鍵是能否證明你「明知」且「能支配」。
實務以儲存於裝置並有支配能力為認定重心。單純瀏覽器自動產生的暫存檔,是否該當持有,須視檢察官能否舉證你明知內容為兒少性影像且對該檔案有管領能力,例如檔名、搜尋關鍵字、付費紀錄、收藏資料夾的命名等。沒有法院判決一概認為「只要有暫存就算持有」,也不要以此心存僥倖,因為警方扣案後會做完整的數位還原鑑識,即使是已刪除或暫存檔,也可能被還原並作為證據。
三、只看不存算持有嗎?沒點開看過能不能主張不知情?
Q:單純線上觀看串流,沒有下載會成立持有嗎?
原則上不會,但風險極高。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處罰的是「持有」,不是「觀覽」。如果串流播放未在本地留下你能支配的檔案,原則上不構成持有。但是,實務上有三個風險你必須知道:
- 許多網站或APP會在背景自動快取、暫存或預載,實際上已在裝置留下檔案。
- 你的觀看紀錄、搜尋紀錄、付費紀錄、瀏覽器紀錄,都可能被用來證明你明知內容性質。
- 若你觀看的同時有上傳、分享、截圖、轉傳連結等行為,就可能另涉散布、播送等更重的犯罪。
Q:檔案買來還沒看過,可以說不知情嗎?
不行。持有不以實際觀覽為必要,只要能證明你取得時就可得而知是兒少性影像,就會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要旨指出,無論被告是否開啟檔案觀覽,其自購買該等影像時即可知悉該等性影像與兒童或少年有關,因此辯稱未必看過,不為法院採納。警方鑑識時,會綜合檔名、資料夾名稱、賣家標示、對話紀錄、付款備註來證明主觀明知。標題寫著「幼齒」「國中生」「未成年」等字眼的檔案,很難主張不知情。
四、法院怎麼判?3個真實案例看量刑邏輯
以下案例均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仍在上訴期間內(民事、刑事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尚未確定,僅作為量刑邏輯的參考。法院量刑一律依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
案例一:從付費論壇下載大量影片
結論:持有數量與被害人數是量刑核心,檔案越多、被害人越多,刑度越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認定,被告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購買並下載涉及35名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檔案數量高達2,259個。法院認為此舉顯然促使兒少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的危險性,犯罪客觀上無足同情。
**更正說明:**本案主文為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非6月、也並非得易科罰金。因為宣告刑超過6月,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只能就罰金部分易服勞役。判決中也明確認定此為一審簡式審判程序,證據能力與自白的補強法則均經調查。
案例二:用P2P軟體下載,同時分享給他人
結論:同時觸犯持有與散布,會從一重以較重的散布罪處斷,刑度與附帶條件都更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認定,被告使用Foxy軟體下載名稱為「歐幼」資料夾內的25部未成年性影像,因P2P軟體同時分享的特性,在下載時也將檔案散布、播送給不特定人。此行為同時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第39條第1項持有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以刑法第38條第1項散布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8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20小時。附著於硬碟內的性影像,依現行第39條第5項不問屬於誰均沒收。
案例三:多次下載,只論一罪
結論:多次下載論一罪是為了避免重複評價,但不是讓你把數量分攤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均指出,被告自106年11月起陸續下載未成年性影像,並繼續持有至112年7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持有本身是繼續犯,而多次下載行為因基於同一目的、在密接時間以同一方式為之,屬於接續犯,論以一罪。但法院在量刑時,會將全部檔案數量、被害人數、持有期間一併審酌,不會因論一罪就從輕。
上述易科罰金的規定是這個議題的重要環節,而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則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五、成年人持有兒少性影像,會再依兒少福利法加重二分之一嗎?
結論:不會。因為本罪已經把被害人限定為兒童或少年,屬於特別處罰規定,不再重複加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而法律有加重規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條但書明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的構成要件已明定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本身就是對兒少的特別處罰,因此不再依兒少福利法第112條加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均採此見解,判決理由載明:已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列為犯罪構成要件,即屬對兒童及少年所定之特別處罰規定,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
六、持有數量、被害人數會怎麼影響刑度?可以易科罰金嗎?
結論:法律沒有數量門檻,持有1個檔案就可能成罪;數量、被害人數、持有期間是量刑輕重的關鍵,也會影響能否易科罰金。
| 量刑因子 | 法院如何看 | 對你的影響 |
|---|---|---|
檔案數量、被害人人數 | 數量越多、被害人越多,代表法益侵害越廣、供需市場維持越久 | 越可能接近法定刑上限,甚至超過6月而不得易科罰金 |
持有期間 | 繼續犯期間越長,持續侵害越久 | 量刑加重因子 |
是否支付對價 | 是否為現行第39條第1項的加重類型 | 直接適用1年以上7年以下,與一般持有3年以下差異極大 |
犯後態度 | 是否坦承、是否主動刪除、是否配合鑑識 | 刑法第57條的量刑審酌事項 |
易科罰金、易服勞役與緩刑的實務細節:
- **得易科罰金門檻:**依刑法第41條第1項,須同時符合二要件始得易科罰金: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2.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兩要件缺一即不得易科,僅得依同條第3項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且須經檢察官准許)。據此,兒少條例第39條第1項「支付對價而持有」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最重本刑7年已逾5年門檻,縱宣告6月以下亦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僅第39條第2項(3年以下)符合最重本刑要件,才有易科空間。
- **罰金易服勞役:**即使不得易科罰金,併科的罰金若未繳納,依刑法第42條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服勞役。上述判決即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 **緩刑附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須同時符合: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2.符合第1款「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第2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一,且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始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緩刑。據此,兒少條例第39條第1項宣告逾2年即不得緩刑。符合要件經宣告緩刑者,法院得依同法第74條第2項命向公庫支付、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法治教育、付保護管束等。如違反條件,可能被撤銷緩刑。
七、手機、電腦會被沒收嗎?兩種沒收規則差很大
結論:會。性影像本身一定沒收;用來犯罪的工具則看是否屬於你。
| 沒收客體 | 法源 | 是否以屬於行為人為限 | 效果 |
|---|---|---|---|
性影像及其附著物(例如存有檔案的硬碟、光碟、記憶卡內的特定檔案)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5項(舊法為第4項,現行移列第5項)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 即使硬碟是借來的,裡面的兒少性影像檔案仍會被沒收、銷燬或刪除 |
供犯罪所用之物(例如電腦主機、手機本體)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 若電腦是向朋友借來且朋友不知情,原則上不沒收該電腦本體,但檔案仍沒收 |
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第三人提供或取得 | 刑法第38條第3項 | 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 無正當理由提供設備供存放兒少性影像的第三人,其提供的設備得沒收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理由即同時援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與本條例第39條第5項,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亦載明「查獲之第一項、刑法第39條第二項及刑法第39條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現行第5項內容。不要誤以為把檔案藏在別人的設備就安全,附著物一律沒收。
補充:兒少條例第39條第3項、第4項的分流處罰不可混淆
性影像(第1、2項)為刑罰;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非性影像)則為罰鍰/罰金分流,切勿混淆:
- **第3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非性影像),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接受2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沒入。
- **第4項:**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 **第5項:**查獲之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刑罰沒收,與第3項「沒入」之行政罰效果不同。
八、常見問題 Q&A
Q:我不小心下載到兒少性影像,馬上刪除還會被罰嗎?
**不一定免罰,是否成罪與是否減輕要看個案證據。**法律未設數量門檻,1個檔案即可能成罪。本條例第39條本身沒有「自首就減免」的特別規定,若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要件(未被發覺前主動向偵查機關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得減輕其刑,但是否構成自首、是否減輕,由法院依個案認定,沒有必然免罰。如果你已持有,最安全的做法是立即徹底刪除、不要再轉傳或備份,並盡速諮詢律師評估自首與證據保全的風險。主張「不小心」需要客觀證據支持,若檔名、封面、標題已明顯標示為兒少,很難被採信。
Q:我只是在網路上觀看,沒有下載,會觸法嗎?
**單純串流觀看原則上不構成持有,但暫存與鑑識風險很高。**若未在本地留下你能支配的檔案,原則上不該當持有。然而,瀏覽器或APP的快取、預載、雲端同步都可能留下檔案,警方扣案後的數位還原鑑識會一併檢查。單純觀看也不會因此成立散布或幫助犯,除非你有上傳、分享、提供連結、付款支持等行為。
Q:持有多少部才會被起訴?有沒有一個門檻?
**沒有門檻,1部就可能被起訴與判刑。**實務上多在查緝其他案件、網路巡查或接獲檢舉後,經聲請搜索扣押並鑑識而發現。不要以為量少就沒事,起訴與否取決於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持有與主觀明知,與數量多寡無關;數量只影響量刑輕重。
Q:如果影片中的人物看起來像成年人,但實際是未成年人,我會被罰嗎?
**關鍵在你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未滿18歲。**法院會綜合影片內容、外貌特徵、對話、標題、賣家描述、你的搜尋關鍵字與付費紀錄來判斷。若標題或賣家已標示「幼齒」「國中生」等字眼,你很難辯稱不知情。切勿以「看起來像成年人」作為抗辯,重點是客觀上是否可得而知。
Q:我是在舊法時期持有的,但新法加重後才被抓,會用新法還是舊法判?
**以持有終了時點為準,終了在新法施行後就適用新法。**如前所述,持有是繼續犯,若你持有到新法施行後才被查獲(實務多以搜索扣押時為終了時點),就逕行適用新法,不另外從輕比較。若你能證明在新法施行前就已徹底終止持有(例如早已永久刪除且無備份、無雲端同步),才有適用舊法的空間,但舉證門檻極高,鑑識結果若仍能還原檔案,通常會被認定持有持續中。
Q:如果我是從國外網站下載,也會觸犯台灣法律嗎?
**會。**只要持有行為地在台灣,我國就有審判權。檔案來源是境內或境外,不影響在台灣境內持有的成罪判斷。透過境外付費平台、虛擬貨幣或雲端空間取得,只要檔案在你於台灣的實力支配下,就適用我國法律。
九、結論
結論:保護兒少是底線,持有就是犯罪,不要測試法律的邊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的處罰只會越來越重,現行法已將支付對價的持有行為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罰金最高100萬元;一般持有也有3年以下併科60萬元的刑責。持有期間、檔案數量、被害人人數與是否付費,都是法院量刑與能否易科罰金的關鍵,而扣案裝置內的檔案依第39條第5項不問屬於誰一律沒收。另須注意,同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4項對「非性影像但與性相關、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持有,分別處以罰鍰、罰金及輔導教育,與性影像的刑罰不同,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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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決與法源(均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連結為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字號連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延伸閱讀(非持有罪,與本文第39條不同條項):**最高法院判決(案由為同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罪,上訴駁回確定,僅供對照偷拍與製造行為的刑責,非持有罪見解)
本文依據上述判決要旨與現行法條整理,供一般民眾參考,非逐字引文。實際個案仍須以法院最終確定判決與個案證據為準;一審判決在送達後20日上訴期間內尚未確定,當事人仍得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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