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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送簡易庭代表什麼?審理流程與適用案件類型|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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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送簡易庭代表什麼?審理流程與適用案件類型

案件送簡易庭代表你的案件屬於法律規定較單純、適合快速審理的類型,法院會用更簡化的程序審理,但判決效力與通常程序完全相同。無論是民事糾紛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是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求償、票據、合會等法定類型,或是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都可能分到地方法院簡易庭,由一位法官獨任審理,程序更快、書狀與開庭次數更精簡,但上訴管道與期限仍有嚴格限制。

小明收到寫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的傳票,不代表案情更嚴重或會被快速判刑,而是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案件分配到專門處理輕微、單純案件的簡易庭。本文用白話整理簡易庭是什麼、哪些案件會去簡易庭、民事與刑事的流程差異、上訴如何進行,以及實務常見爭議,幫你收到傳票時能從容準備。


什麼是簡易庭?跟通常程序有什麼不同?

簡易庭是地方法院內部的單位,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專門處理法律關係較單純、適合快速解決的案件。相對於由合議庭或程序較完整的通常程序,簡易庭在書狀交換、開庭次數、判決書記載方式上都更簡化,目的是節省當事人的時間與費用,就像便利商店的快速結帳通道,處理少量、明確的品項,讓多數小額或類型明確的糾紛不必走完整的大賣場結帳流程。

但簡化不代表效力打折。簡易庭作出的判決仍是第一審確定判決,具有既判力與執行力。差別在於程序彈性與效率:民事簡易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3-1條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判決書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得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或直接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宣示時甚至得僅將主文記載於筆錄;刑事簡易程序則由法官書面審查卷證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書也較簡略。想了解整體訴訟架構,可一併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流程。

項目簡易程序通常程序小額程序
民事適用
財產權訴訟50萬元以下,或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12款法定類型
超過50萬元且非小額、非簡易法定類型
請求給付金錢10萬元以下
審理法官
地方法院法官1人獨任
地方法院法官1人或合議庭
地方法院法官1人獨任
開庭原則
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民訴§433-1)
多次期日,程序較完整
更簡化,得不經言詞辯論
判決書
得僅載要領或引用書狀筆錄(民訴§434)
應詳細記載事實與理由
更簡化

為什麼要設立簡易程序?

實務上大量車禍賠償、租金、票據、動產糾紛若全部走通常程序,會造成法院壅塞與當事人負擔。簡易程序讓爭點單純的案件快速終結,同時保留當事人聲請改用通常程序的彈性,兼顧效率與程序保障。

哪些案件會送到簡易庭?民事50萬元門檻與12種法定類型一次看懂

民事案件:金額與類型兩個判斷標準

1. 金額標準:財產權訴訟50萬元以下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例如欠款45萬元、車禍損害賠償30萬元、房租糾紛等,若無其他特別情形,原則由簡易庭審理。

2. 類型標準:12款法定簡易事件,不論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很多人誤以為所有租賃、借貸、僱傭、旅遊糾紛都算簡易事件,這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僅列12款,且各有嚴格要件,不能概括適用:

  1.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
  2. 僱傭契約期間在一年以下
  3. 旅客與旅館、飲食店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財物涉訟
  4. 關於保護占有涉訟
  5.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 因票據涉訟
  7. 因合會涉訟
  8.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涉訟
  10.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11.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
  12. 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其中第11款道路交通事故是常見重點。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2519號函釋(110年1月21日,FE346653)說明,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該函釋為行政函釋,並非判決,重點在統一法律適用,避免過去車禍求償超過50萬元就走通常程序的爭議。

3. 客觀合併之訴如何計算? 如果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2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採甲說,經表決54票對0票認為,合併後總金額若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50萬元門檻,且不屬於第2項法定簡易類型,就應適用通常程序。例如同時請求三筆各20萬元的借款,合計60萬元,即應由通常庭審理,而非簡易庭。

4. 保全程序與衍生聲請是否跟著走簡易庭? 假扣押屬於民事訴訟的特種程序,非屬非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0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非判決)採甲說(問題㈠ 36票對21票、問題㈡ 30票對27票),審查意見亦採甲說:假扣押屬民事訴訟之特種程序事件(非非訟事件,見非訟事件法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13),與本案請求應適用同一程序,故本案為簡易程序時,假扣押應由簡易庭受理(簡易庭名義裁定),抗告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以維持程序一致,避免本案與保全程序分由不同審級處理。當事人若對假扣押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實務見解亦認為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而非逕送高等法院,避免本案與保全程序分由不同審級處理。

同理,簡易程序進行中衍生的訴訟救助或法官迴避聲請,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法律問題座談意見區分處理:訴訟救助採甲說由簡易庭以簡聲字審理;法官迴避則由簡易庭法官以民事庭名義審理,並非一律以簡聲字處理。這是為了兼顧程序經濟與迴避制度的中立性。

5. 例外:法院得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5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6項)。這讓金額雖屬簡易類型但實質複雜的案件,仍有走完整程序的空間。

6. 當事人合意也能適用簡易程序 除金額與法定12款外,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項另有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彈性:不合於前二項之訴訟,得以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合意。這是程序選擇權的展現,即使本應行通常程序,雙方也能合意改走簡易以求速結,反之若法院誤行簡易而當事人未抗辯即辯論本案,也視為合意補正程序瑕疵。

7. 小額程序的分流與過渡條款 請求給付金錢10萬元以下者,適用更簡化的小額程序,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另外,109年12月30日增訂的第427條第2項第11款道路交通事故類型,依現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109年12月30日修正簡易程序之過渡條款):一、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二、曾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該條及前述司法院函釋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2519號(FE346653)說明二,修正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的事件,於修正施行後應改行簡易程序;第二審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或移送案件,亦應行簡易第二審程序,屬於現行法的過渡適用。附帶說明,函釋說明一所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為修法當時草案條號,正式公布施行後已整併為現行第1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已查無第4-1條),說明二關於高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行簡易第二審程序部分保留,但法條引註應以現行施行法第14條為準。已終局裁判者則適用修正前規定,不改行簡易程序。

判決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打官司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刑事案件:不是看最重本刑三年,而是看證據與所科之刑

坊間常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才能聲請簡易判決,這與現行法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同條第1項但書);依同條第3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若不符合此科刑限制,法院應適用通常程序,依同法第452條處理。

至於自白的角色,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4項規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非檢察官得依被告表示就當然聲請,程序主動權仍在檢察官,另有同法第451-1條的協商程序可資運用。常見如過失傷害、公然侮辱等案件,若事證明確且符合科刑限制,檢察官即可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簡易庭法官書面審理。

簡易庭審理流程怎麼走?要開幾次庭、多久會判?

民事簡易程序四步驟

1. 起訴與分案 原告遞狀繳費後,法院分案給簡易庭法官。起訴時應明確記載標的金額、請求權基礎與證據,避免因金額計算錯誤或類型認定爭議被移轉管轄。

2. 書狀先行與爭點整理 法官可能先命雙方交換書狀,釐清爭點與證據,不一定馬上開庭。書狀應具體主張事實、法律依據及證據方法,因為簡易程序仍以證據裁判,程序簡化不等於舉證責任降低。

3. 開庭審理 需要開庭時,原則上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民事訴訟法第433-1條),程序較彈性,法官得直接訊問當事人、證人及調查證據。若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與爭點無關或有延滯訴訟之虞,法院得裁定駁回,以維持效率。

4. 判決與送達 判決書得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或引用書狀、筆錄(民事訴訟法第434條),宣示時得僅將主文記載於筆錄。當事人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未上訴即告確定。整個流程通常比通常程序快,但實際期程視個案複雜度、鑑定或調解是否成立而定。法律並未明定簡易程序應於立案後6個月內終結,實務多較通常程序迅速,實際期程建議向承辦法官或訴訟輔導科確認。

簡易庭通常會先安排調解,調解成立即作成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省去後續審理與上訴成本。調解不成立再進入辯論與判決。

刑事簡易程序三步驟

1. 檢察官聲請 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事實明確、證據已足且符合得科之刑限制,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2. 法院書面審查與逕行判決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同條第3項)。法官審查卷證後,認適當者得不經開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書記載較簡略,但仍須載明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若認為不宜以簡易程序處理,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3. 不服的救濟是上訴,不是異議 被告不服簡易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349條)。但依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第2項,依第451-1條協商程序(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與檢察官合意科刑範圍、緩刑等)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第二審為終審之前提不包括此不得上訴之協商簡易判決。現行法已無收到判決前聲明異議即改依通常程序的制度,11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討論的是簡易上訴案件第二審未到庭後應如何處理,採乙說認為應裁定再開辯論,與異議制度無關,該座談會意見亦非判決,不可援引為異議依據。

項目民事簡易刑事簡易
啟動方式
當事人起訴
檢察官聲請
審理方式
一次期日辯論為原則,得書面審理
原則書面審查,得不開庭逕判,但有必要時應訊問被告
科刑/給付限制
無科刑限制,但審理簡化
僅得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救濟途徑
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
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但協商程序判決不得上訴
上訴期間
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民訴§440)
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刑訴§349)

簡易庭判決後可以上訴嗎?要上訴到哪裡、門檻是多少?

可以上訴,但審級與門檻與通常程序不同,且第三審採許可制。

民事簡易:第二審在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三審須經許可且逾100萬元

  • 第一審至第二審: 不服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原地方法院合議庭(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第1項)。第二審原則行合議審理,調查範圍與通常第二審相同,但更注重速審。惟依同條第2項,當事人於簡易第二審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失權效果),以維持簡易第二審的程序一致性,避免當事人藉二審程序變更訴之性質而規避管轄。
  • 第二審至第三審: 對於簡易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3條,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以其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限,且須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同法第436-2條),並依同法第46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2項,上訴利益須逾新臺幣100萬元。未經許可或未逾金額門檻,第三審法院不予受理。這是110年1月20日增訂第436-3條後的重要變革,過去僅以100萬元為門檻,現行更加嚴格。

刑事簡易:第二審為終審,無當然再上訴高等法院

不服簡易判決,應上訴於管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由合議庭審理後所為判決即為終審判決。但依同法第455-1條第2項,協商程序判決不得上訴,不在此限。法律並未規定可再上訴至高等法院第三審,僅得依法聲請非常救濟如再審、非常上訴等。實務上因簡易案件所科之刑已受限制,第二審即具終局性,當事人應把握20日上訴期間,逾期即告確定並得執行。

審級民事簡易刑事簡易
第一審
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
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
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訴之變更追加致改通常程序者不得為之)
地方法院合議庭(終審,協商判決除外)
第三審
最高法院,但須經原法院許可、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理由限法規顯有錯誤、利益逾100萬元
無當然第三審,僅得依法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
上訴期間
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法院見解與實務操作:5個你一定要懂的重點

1.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論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過去車禍求償超過50萬元是否走通常程序曾有爭議,現行法已明確。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2519號函釋摘述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的意旨,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不問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這項修法目的在加速大量車禍案件的處理,減少程序爭議與訟累,過渡期間已繫屬未終結的案件亦應改行簡易程序,已終局裁判者則適用修正前規定。

2. 客觀合併之訴以總額判斷是否逾50萬元

多筆借款合併起訴時,如何判斷是否逾簡易門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0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採甲說,認為應以訴訟標的總金額計算,若超過50萬元且不屬於法定簡易事件類型,就應適用通常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合併計算價額。例如同時對三人各請求20萬元,合計60萬元,即應送通常庭,而非簡易庭。

3. 假扣押案件應與本案適用同一程序

假扣押是保全程序,過去對管轄庭別有爭議。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0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採甲說(問題㈠ 36票對21票、問題㈡ 30票對27票),審查意見亦採甲說,認為假扣押屬民事訴訟的特種程序事件,非屬非訟事件,且與本案請求應適用同一程序,故本案為簡易程序時,假扣押也應由簡易庭受理(簡易庭名義裁定),抗告則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以維持程序一致,避免當事人往返不同審級。

4. 簡易程序衍生的訴訟救助與法官迴避如何分案?

實務曾爭議簡易案件中聲請訴訟救助或法官迴避應由哪一庭處理。多數法律問題座談意見為求程序經濟,認為訴訟救助應由簡易庭以簡聲字處理;法官迴避則由簡易庭法官以民事庭名義審理,而非一律以簡聲字為之。區分處理的原因在於,迴避聲請涉及法官中立性的外部監督,不宜完全內化為簡易庭內部聲字事件,當事人提出聲請時可注意案號差異。

5. 裁判書通俗化讓簡易判決更好懂

司法院近年推動裁判書通俗化,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80007695號函釋(FE231317)摘述,裁判書類通俗化是司法院司法改革具體革新措施的重要項目之一,曾自86年11月間成立研究小組,要求法官盡量使用易懂文字。簡易庭判決原本就得簡化記載要領,加上通俗化政策,當事人閱讀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時,更容易理解勝敗理由與執行內容,但簡化不代表可以省略應記載的事實與理由,仍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的要求。

當事人在簡易庭應注意的4件事

1. 書狀與證據要一次到位 程序簡化不等於舉證從寬。法官仍依證據裁判,且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書狀應具體記載請求權基礎、事實經過、證據方法及計算式,並附上契約、匯款單、診斷證明、估價單等關鍵證據。證人應事先聯繫並備妥聯絡方式,避免因證據不足或遲延提出而受不利認定。

2. 善用調解,先調解後審理 簡易庭通常會先安排調解,調解委員協助釐清差距,調解成立即具確定判決效力,且免徵或退還部分裁判費,省時省費。即使調解不成立,過程中整理的爭點也能讓後續審理更聚焦。車禍案件更可結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資料,提高調解成功率。

3. 牢記20日不變期間,逾期即失權 民事與刑事簡易判決的上訴期間均為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自送達翌日起算,期間末日遇假日順延,但不得聲請延長或回復原狀(除符合法定回復原狀事由)。當事人遷址應及時陳報法院,避免因未合法送達而錯失期間。簡易第二審要再上訴第三審,更須同時符合許可制與100萬元利益門檻,務必在上訴狀敘明法規顯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另需留意,刑事協商程序判決依法不得上訴,更無20日上訴期間可言。

4. 有疑問先問訴訟輔導科,必要時委任律師 傳票上會載明案號、股別、開庭時間與地點,看不懂可攜帶身分證件至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或查詢司法院網站的案件流程說明。涉及交通事故鑑定、票據抗辯、合會會款爭議或刑事前科影響等複雜問題,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狀與到庭,簡易程序雖快,但實體權益與通常程序相同,輕忽仍可能造成確定判決的不利益。

常見問題 QA

Q:案件送到簡易庭,是不是代表案子很輕微、隨便判?

A:不是。送簡易庭代表案件屬於金額較小或法律明定的簡易類型,適合快速審理,但判決效力與通常庭相同,仍是正式的第一審判決,具有執行力與既判力,法官仍須依證據與法律為裁判。

Q:簡易庭的判決可以上訴嗎?要上訴到哪裡?

A:可以上訴。民事簡易第一審上訴到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但第二審中不得為致應改用通常程序的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民事簡易第二審若要上訴第三審,須經原法院許可且以法律見解具原則重要性及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利益逾100萬元;刑事簡易也是上訴到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但協商程序判決不得上訴,刑事簡易第二審即為終審,無當然再上訴高等法院。

Q:簡易庭審理時間大概多久?會不會拖很久?

A:結論是通常比通常程序快,但無固定法定結案期限。民事簡易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判決得簡化記載,實務上單純案件可能2至4個月內終結;刑事簡易若檢察官聲請得當,法官書面審查後可能1至2個月內判決,但有必要時仍應訊問被告。實際期程取決於是否需鑑定、調解、證人到庭等因素,法律未明定6個月內必須終結,建議向承辦法官或訴訟輔導科確認個案進度。

Q:如果不服簡易庭判決,該怎麼辦?

A:結論是在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民事應提出上訴狀敘明原判決違背法令或事實認定錯誤的具體理由;刑事不以特定理由為限,但須在20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提起,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惟協商程序判決不得上訴。逾期未上訴,判決即確定並得執行。

Q:簡易庭的判決書會不會很難懂?可以聲請閱卷嗎?

A:不會越來越難懂。簡易判決得僅記載主文與事實理由要領,並配合司法院裁判書通俗化政策,文字會盡量親民。當事人仍可依法聲請閱卷、聲請發給判決書或電子筆錄,確保理解判決理由與上訴依據。


結語

簡易庭是司法便民的重要設計,讓小額糾紛與輕微、事證明確的案件能迅速、經濟地解決。了解適用範圍、流程與上訴限制,就能在收到簡易庭傳票時不驚慌:確認是民事還是刑事、核對標的金額與類型、備齊證據、把握調解機會、記牢20日上訴期間,留意協商判決不得上訴及簡易第二審不得變更追加致改通常程序等失權規定。程序簡化不代表權益簡化,善用訴訟輔導資源與專業協助,才能讓簡易程序真正發揮省時、省費、重實效的功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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