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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會判多久?違背信任義務的刑責與構成要件|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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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會判多久?違背信任義務的刑責與構成要件

背信罪會判多久?結論先說:普通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最低1,000元,最重可關5年;是否要坐牢或能否易科罰金、緩刑,關鍵看損害金額、手段、犯後是否和解賠償及前科等量刑因素。銀行員等特殊身分另有銀行法第125條之2的加重背信罪,法定刑更重。本文用白話搭配真實判決,拆解構成要件、刑度與實務量刑重點。

想像一下,你請好友幫忙賣掉你珍藏的漫畫,說好賣的錢全歸你,但他卻偷偷把錢放進自己口袋,還騙你說漫畫不小心弄丟了。這種被信任的人從背後捅一刀的感覺,就是法律要處罰的「背信罪」核心。今天,就讓我們用白話文,搭配真實的法院判決,來拆解這個「信任破產」的罪行:到底怎樣才會成立?最重會關多久?


一、什麼是背信罪?用白話文說給你聽

背信罪保護的是信任關係,不是特定財物。結論先說:背信罪規定在刑法第342條(條文全文),處罰的是「受託幫別人處理事務的人,濫用信任而違背任務、造成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受損」的行為。

條文原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最簡單的話說,就是:「你幫別人做事,卻吃裡扒外,為了自己或別人的好處(或是故意想害委託你的人),做了對不起他的事,結果讓他真的虧錢或受害了。」

這個罪保護的不是「東西」,而是「信任關係」。就像開頭的例子,法律懲罰的不是漫畫被賣掉,而是「濫用別人對你的信任」這個行為。要注意,現行刑法第342條共有2項,刑法第342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也要罰,但既遂必須真的發生財產或其他利益的實害,屬於結果犯;只有起心動念、還沒造成損害,不會成立既遂,但可能構成未遂。

二、背信罪的四大構成要件是什麼?缺一不可!

結論先說:法院要判背信罪成立,必須同時符合「為他人處理事務+不法意圖+違背任務行為+致生實害」四個要件,缺一個就不成立。

1. 「為他人處理事務」— 你得到了別人的信任

這是前提。你必須是基於法律規定(如公司董事、監察人)、契約約定(如代書、員工、委任律師、物業管理公司),或事實上存在的信賴關係,在幫別人處理某件事。受託的事務不限於財產處分,也可能包括訴訟委任、基金管理、採購議價等。

  • 生活例子:公司會計管理公司帳戶、社區管委會主委管理社區基金、朋友委託你代售房屋、受委任代為處理訴訟並代收轉付律師費。
  • 不是例子:你處理自己名下財產,就算搞到破產,也不構成背信,因為沒有「為他人」處理事務。

實務上,是否屬於「為他人處理事務」要看實質上是否取得本人授權或信賴而有處理權限,形式上有無書面契約不是唯一標準。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你有壞念頭

這是主觀要件,也就是你心裡打的壞主意。目的可能是:

  • 圖利自己:把公司的錢轉進自己帳戶、把應轉付的委任費中飽私囊。
  • 圖利第三人:用公司的便宜價格把貨賣給親友,讓親友賺差價。
  • 單純想害委託人:雖然自己沒好處,但故意做出錯誤決策讓公司虧損。

關鍵在「不法」,意思是這個利益或損害的意圖,是沒有正當理由、欠缺法律上權源的。出於誤判、經驗不足或經營判斷失誤,與明知故犯的「不法意圖」不同,法院會綜合動機、對價、流程是否異常來判斷。

3.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你做了不該做的事

這是客觀行為。你做的具體事情,違反了委託人對你的信任和交代的任務本旨。判斷標準是依法律、契約、章程或誠信原則,就個案事務的性質客觀認定,包含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例如該做的監督、給付、議價、招標而故意不做,也算違背任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主文為「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屬發回更審、非確定見解,其理由中關於「違背其任務」之闡釋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內涵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應以此精確意旨為準,而非概括為「社會通念」。

  • 生活例子:該招標卻私下指定廠商、該盡力議價卻故意用高價購買、該保管的錢卻擅自挪用、收受委任費用卻遲未轉付給實際受任律師。實務上判斷有無「盡力議價」,常會拿同類採購的市場行情當參照,而政府機關的決標價格可在標案查詢工具直接檢索,是最現成的行情資料。
  • 法院怎麼看:行為是否「違背任務」,需要根據事務的性質、契約內容或社會常理來判斷。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所述,被告丙OO等2人既收取告訴人所給付之現金20萬元,並承諾將為被告乙OO等3人委任律師處理民事訴訟案件,卻遲未將委任律師費用給付與該受轉委任之律師,自均有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意圖而為違背任務行為。這個案例中,收了錢卻不辦事,就是典型的違背任務。提醒:此為地方法院一審見解,是否已確定應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及送達後20日上訴期間是否經過為準,本文僅引為實務判斷方式的參考。

4.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真的造成損害了

這是結果要件。你的壞行為必須「實際上」導致委託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或其他利益(如商譽、信用、訴訟機會、競爭優勢)的損害。如果只是有壞念頭但沒造成損害,不成立既遂,可能僅論未遂。

  • 損害計算:損害通常是具體的財產損失金額。例如,公司因此損失100萬元,這100萬元就是損害額。這個數字也會直接影響法官量刑,損害越大、刑度通常越重。
  • 其他利益:不限於金錢,也包括可評估的經濟利益或法律上利益,例如喪失求償時機、信用受損導致融資成本增加等,法院會要求具體舉證。

小結:必須同時滿足「受託辦事 → 心生歹念 → 做出壞事 → 造成實害」這四個步驟,才會構成背信罪既遂;未生實害則可能僅成立第2項的未遂犯。


三、背信罪到底會判多久?刑責、易科罰金與緩刑一次看懂

結論先說:普通背信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最輕可單科罰金1,000元;實務上常見6月至10月、得易科罰金的案件,損害金額大、手段惡劣或無和解賠償者刑度會明顯提高。銀行員另有更重的特別法。

法定刑範圍:從罰金到5年徒刑

我們直接看法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最輕:可以單獨罰錢(罰金),依刑法第33條罰金最低是新臺幣1,000元,以百元計算之。
  • 最重:可以關到5年。
  • 常見組合:有期徒刑 + 罰金。例如,判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未遂犯依同條第2項亦罰之,但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要特別區分的是,普通背信與銀行員背信的法定刑完全不同,千萬不要混用。銀行法第125條之2現行全文共4項,必須完整掌握:

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第2項: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4項: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因此實務常見的銀行職員挪用、違法授信致銀行受損案件,法院會直接論銀行法第125條之2,而非刑法第342條,刑度起跳就是3年以上,且二人以上共同犯還可加重二分之一,外國銀行或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人員亦一體適用,風險極高。

比較項目普通背信(刑法第342條)銀行員特殊背信(銀行法第125條之2)
適用對象
一般受託人(員工、董事、代書、受任人等)
銀行、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第4項擴張適用)
法定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第1項)
二人以上共同犯
無特別加重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例如團夥違法授信、內外勾結放貸
獲利達1億元以上
無特別加重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未遂
罰之(第342條第2項)
罰之(第3項)
備註
結果犯,須致生實害
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即既遂,外銀與貨幣市場機構一體適用

實際法院都怎麼判?看真實案例

光看法條很抽象,我們從判決片段來看實務上怎麼判。提醒: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判決在送達後20日內仍可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是否已確定請以司法院公開系統為準;最高法院判決則為確定判決。

關於判決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刑事案件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1. 案例一(較輕微,一審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中,被告觸犯兩個背信行為,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和6個月,最後合併執行9個月,並准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此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是否已確定請依上訴期間判斷。以每日1,000元計算,9個月(約270日)的刑期約需繳納27萬元;若法院諭知每日2,000元或3,000元,則分別約為54萬元或81萬元。
  2. 案例二(查無依據,已刪除改寫):原稿所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簡易案件上訴審)各判6個月合併執行10個月、得易科罰金、沒收犯罪所得160萬元」等內容,經以TaiLexi法律資料庫及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交叉查核,以「」「嘉義地院 背信」等關鍵字檢索,僅返回士林、桃園、高雄等地給付票款、清償債務等民事案件,查無該院刑事背信判決,相關量刑與沒收160萬元之數據無法核實。為避免引用無法核實之字號與數字,本文已刪除該案例全部敘述,相關量刑趨勢請參照案例一及下列案例三等已查證判決,並以司法院公開系統為準。
  3. 案例三(銀行職員,情節重大,已確定):最高法院判決中,被告是銀行職員,觸犯更重的銀行法第125條之2銀行員背信罪,經高等法院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檢察官原本上訴認為判太輕,主張應判3年以上,該判決片段顯示檢察官上訴理由:「被告連續多次犯行...致安泰銀行受損金額高達1億餘元...仍應依銀行員背信罪之法定刑,處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院最終駁回檢察官上訴,原2年緩刑5年的判決已確定。

從案例可看出:普通背信多落在6月至10月量刑區間、常見易科罰金;銀行法背信則因法定刑3年起跳,即使判2年也屬例外,須有特殊量刑理由並搭配緩刑等配套。特別提醒,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二人以上共同犯得加重至二分之一,若是共同違法授信或集體挪用,刑度會再往上疊加,切勿以普通背信刑度評估風險。

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怎麼算?

結論先說:被判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刑法第41條要件者,得易科罰金;數罪併罰時,若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即使定應執行刑超過6月,仍得易科罰金。

  • 折算標準: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法院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法院會在主文諭知折算基準。
  • 逾6月仍得易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這就是為何案例一9月仍准易科的原因;若其中一罪不得易科,則不得整體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不符合易科罰金或無力繳納者,符合要件時法院得依刑法第41條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以6小時折算1日。
  • 實務提醒:易科罰金金額 = 宣告刑日數 × 法院諭知的每日折算額,並非固定1,000元,繳納前務必確認判決主文所載金額。

數罪併罰怎麼定執行刑?

結論先說:犯多個背信罪,法院會先各別量刑,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定應執行刑,並審酌刑法第50條、刑法第53條及相關實務見解。

法院會綜合考量犯罪態樣、時間間隔、法益侵害程度、行為人責任、刑罰經濟與比例原則,而非單純相加。例如各判4月與6月,定執行刑為9月(介於最重6月與合計10月之間);若另案各判6月與6月,法院可能定執行刑10月等。定執行刑時,法院也常一併說明是否准易科罰金、是否宣告沒收。實務上常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主文為「許OO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附表編號1為背信6月、編號2至6為侵占各6月至10月量刑,此為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之定執行刑裁定,僅能作為背信與侵占分論後如何定刑的類型例示,不能作為實體上「背信與侵占競合從一重處斷」論罪依據,論罪競合應另引實體判決。

法官量刑時在想什麼?影響刑度的關鍵因素

法官不是隨便喊一個數字,他們會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的十款情狀,例如:

  • 犯罪動機與目的:是臨時起意還是預謀已久?
  • 犯罪手段:是否利用專業知識、精心設計、內外勾結?若屬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2項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依法得加重至二分之一,量刑基礎即不同。
  • 造成的損害:這是關鍵!讓公司損失1萬元和損失1億元,量刑絕對不同。銀行法案件若致銀行受損金額高達1億餘元,檢察官即可能主張應處3年以上之法定刑。
  • 犯後態度:是否坦承犯行、深感悔悟?還是矢口否認、狡辯卸責?參照最高法院判決所述,檢察官上訴時就特別指出:「原判決未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一再飾詞狡辯、未與安泰銀行和解,竟宣告其緩刑5年」。
  • 是否和解賠償:有沒有努力彌補被害人的損失?這點非常重要,通常積極和解、全數賠償,獲得較輕刑度或緩刑的機會大增。實務上法院多會審酌「起訴前曾與告訴人和解又未依約履行,以及起訴後迄今又未與告訴人和解」等節作為量刑因子。
  • 素行(前科):是不是第一次犯錯、平時品行、生活狀況。
  • 犯罪所得是否沒收:依刑法第38條之1,犯罪所得應沒收或追徵價額,未主動繳回會影響量刑評價。背信案件常見併科沒收、追徵,賠錢之外犯罪所得仍會被追回。

有可能減刑或緩刑嗎?

  • 減刑(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必須是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科以法定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才得酌減。但實務上對背信罪適用從嚴。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所述(該判決為高等法院二審見解,是否已確定請以司法院系統及上訴期間為準):「被告於本案所犯均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本案最低刑度為罰金1千元,刑度非重...尚無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適用之餘地。」白話說:因為最輕可只罰1,000元,已經有極低的處罰選項,很難主張「輕到不能再輕還太重」。該案二審並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7、26等部分撤銷改判,最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可見多罪併罰時刑度累加效果顯著。
  • 緩刑:如果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要件(例如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雖曾受宣告但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等),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最高法院判決片段說明了法院宣告緩刑的考量:「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衡以其係因思慮未周致罹刑章,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 緩刑可附負擔: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緩刑得附帶道歉、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義務勞務、完成法治教育、接受保護管束等。即同時諭知「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違反負擔可能被撤銷緩刑。

四、重要QA:你可能還想知道的問題

Q:老闆叫員工做違法的事,員工照做卻害公司損失,員工算背信嗎?

會,關鍵在是否明知違法且違背任務。結論先說:員工主觀上若明知該指令違法或明顯有害公司利益,仍配合執行,可能被認定與決策者共同違背對公司的忠實任務,而構成背信共犯。

法院會看員工是否「明知」命令違法、是否具有實質審查或拒絕的義務與能力、是否從中獲利。例如明知是做假帳、假交易或違法授信仍製作不實單據、配合放款,即便主張「服從上級」,仍可能成立背信。反之,若僅是基層依規章執行、無從辨識違法且無獲利,較可能朝內部行政責任或較輕的過失評價,但仍需個案舉證。

Q:親戚朋友之間幫忙,沒簽契約,也會成立背信罪嗎?

會的!結論先說:背信罪的信任關係不限於白紙黑字的契約,也包括基於委任、口頭約定或事實上委託而成立的處理事務權限。

只要對方確實將事務交給你處理,你就有誠實處理的義務。例如,拜託親友全權處理賣祖產事宜,結果他低價賣給自己人或親友、賺取差價,就可能構成背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的案例即與委任處理律師事務相關,顯示非正式委託也可能成立。重點是實質上是否「為他人處理事務」並取得處分或管理權限,而非有無書面契約。

Q:公司員工挪用公款,是背信還是侵占?

兩者可能同時成立,由法院從一重處斷,結論先說:看錢的持有狀態與行為方式,可能是侵占、背信或兩罪競合,必須完整對照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與刑法第336條加重侵占體系。

刑法第336條現行全文共三項,不能只看第2項: 第1項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換言之,業務侵占罰金現行為9萬元以下(非3萬元),公務/公益侵占更重至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且兩項未遂均罰,體系上均重於普通侵占。

  • 侵占罪(刑法第335條):重點是「把你持有的他人之物,變成自己的」。例如出納保管中的現金直接拿走不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業務侵占(刑法第336條第2項)與公務/公益侵占(第336條第1項):若是基於業務上持有而侵占,依第2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若是基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而侵占,依第1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均比普通侵占更重,且依第3項未遂亦罰之。公務員或受託處理公益款項者風險最高。
  •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重點是「違背任務」。例如利用職權製作不實單據請款、把公司的錢騙出來,或應轉付而不轉付,屬於濫用職權的違背任務行為。

實務上,員工挪用公款常同時該當兩罪,判決會擇一重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為定應執行刑裁定,其附表同時列有背信與侵占之各罪刑度,僅能顯示檢方對挪用行為可能分論多罪後再定執行刑的處理方式,不能直接作為實體「競合從一重處斷」之論罪依據,實體競合仍須依個案行為態樣由法院在實體判決中認定。

行為態樣可能論罪關鍵差別
保管中的公款直接拿走
侵占(第335條)、業務侵占(第336條第2項:6月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公益侵占(第336條第1項: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已持有他人之物而易持有為所有;身分與持有原因決定加重幅度,第3項未遂亦罰
製作不實單據、違法核銷而取得款項
背信(若為銀行員另論銀行法第125條之2,3年以上10年以下,二人以上共同犯得加重二分之一)
利用處理事務權限違背任務致生損害
先以背信手法取得款項再據為己有
背信與侵占競合,從一重處斷(實體判決認定;定刑裁定僅為數罪併罰之執行刑處理)
同一行為同時侵害持有與信任法益

Q:如果事後把錢全部還回去,還會被判刑嗎?

還是會成立犯罪,但刑度可能大幅降低,結論先說:損害已經發生,犯罪已既遂,事後全部賠償不能使刑責一筆勾銷,卻是量刑最重要的減輕事由。

法院會將「是否全數賠償、是否達成和解、賠償時點是偵查中或審理中」列為量刑核心。全部賠償、主動繳回犯罪所得、與被害人和解並履行,通常能爭取較輕的刑度(例如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甚至緩刑。反之,起訴前曾和解又不履行、起訴後仍未賠償,會被認定犯後態度不佳。民事上賠錢與刑事責任是兩回事,刑事不會因事後彌補而當然免責,但務必積極處理賠償、沒收與保護管束等負擔預作準備,謹慎以對。

Q:背信罪是「告訴乃論」嗎?被害人不提告就沒事嗎?

不是,結論先說:背信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檢警知悉即得主動偵辦,不以被害人提告為必要。

差異整理如下:

項目非告訴乃論(背信罪屬之)告訴乃論(例如部分傷害、毀損等)
啟動偵查
檢警知悉即可偵辦,被害人提告是常見啟動方式但非必要
須告訴權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撤回告訴
無告訴可撤,無法以撤告使案件當然終結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和解效果
和解賠償影響量刑與緩刑,但不直接消滅追訴
和解並撤回告訴可使案件不受理或終結(限告訴乃論)

實務上,被害人提出告訴仍是啟動偵查最常見的方式,但即使被害人未提告,檢察官依職權或經告發、移送,仍可追訴。犯後積極和解雖不能撤告結案,卻是爭取易科罰金與緩刑的關鍵。


結論:信任無價,代價很高

背信罪就像一把法律尺,衡量著人與人之間最珍貴的「信任」。它的刑責彈性很大,從單科罰金1,000元到5年有期徒刑都可能,銀行員更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獲利1億元以上7年以上、二人以上共同犯得加重二分之一、且外國銀行與貨幣市場機構一體適用的加重法定刑;同時,侵占體系中公務/公益侵占1年以上7年以下、業務侵占6月以上5年以下且罰金現行為9萬元以下之加重結構,也常與背信競合而提高整體刑度。關鍵就在於行為的惡質程度、造成的損害大小、是否涉及業務侵占或公務侵占競合、是否屬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銀行法加重、犯罪所得是否沒收追徵,以及事後是否有真心悔悟、極力彌補並履行和解。

這也提醒我們,無論是在職場擔任要職,或是受親友請託,一旦扛起「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責任,就等於接下一份法律上的誠信義務。別讓一時的貪念或糊塗,不僅摧毀了人際關係,更讓自己陷入刑事追訴的風險之中。萬一不慎涉及相關糾紛,除了民事求償,務必正視可能伴隨而來的刑事責任,及早釐清是否已有實害、是否構成未遂、是否符合易科罰金或緩刑要件,並就賠償、沒收與保護管束等負擔預作準備,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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