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有期限嗎?百日內沒請完會失效?勞基法規定解析|2026最新

喪假有期限嗎?百日內沒請完會失效?勞基法規定解析|2026最新
喪假有期限嗎?答案是:勞工請假規則本身沒有「百日內請完」的明文強制期限,但實務上行政機關函釋及多數企業依禮俗採「百日內請畢、得分次請」的作法。 超過百日雇主有合理理由不准假且不給薪,但若是雇主在百日內刁難不讓你請,責任在雇主,你仍可申訴並請求救濟。本文一次整理勞基法授權依據、8天6天3天的天數計算、工資照給與全勤獎金的關鍵、請假程序與證明文件,以及雇主亂把喪假打成曠職的罰鍰與刑責。
一、引言:阿偉的煩惱
阿偉的奶奶上個月過世了,他依照公司規定請了三天喪假處理後事。但因為後續還有「做七」和「百日」儀式,他想再請剩下的三天喪假,卻被主管冷冷告知:「喪假要在百日內請完,你已經超過了,不能再請!」阿偉一頭霧水,奶奶過世明明還沒滿一百天啊?而且公司從來沒說過喪假有期限,難道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你也跟阿偉一樣,遇到親人離世卻搞不懂喪假規則,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勞基法對喪假的規定,包含天數、期限、請假程序,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告訴你:雇主亂搞可能會吃上官司!
二、喪假幾天?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各給幾天?工資照給嗎?
結論:喪假天數依法定親等分為8天、6天、3天,且喪假期間工資照給,雇主不得扣薪。
1. 法律依據:勞基法授權、勞工請假規則明定
喪假的法源是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細節由勞工請假規則定之,這個授權關係要先搞清楚。
2. 天數一覽表:看親等給假
現行《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逐字規定如下,已經交叉比對現行條文,確認有效:
| 親屬關係 | 喪假日數 | 工資 |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 8日 | 工資照給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 6日 | 工資照給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 3日 | 工資照給 |
以阿偉為例,奶奶屬於祖父母,依法就是6天。他先請3天辦喪事,依法還有3天額度可依禮俗分次請。
3. 喪假遇到假日怎麼算?是以工作日計算
結論:喪假以工作日計算,遇到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等應放假之日不計入。
實務上常誤以為喪假是連續曆日,其實不是。依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意旨(非逐字引文,如實摘述),勞工的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白話說,喪假天數只算你原本要上班的工作日。
特別提醒,這有一個重要例外要分清楚:
| 假別與天數 | 期間遇例假日是否計入 |
|---|---|
喪假3至8日、事假、婚假 | 不計入,只算工作日 |
普通傷病假未達1個月或一次連續30個工作日以內 | 不計入 |
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個工作日,自第3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 | 計入例假日,不再扣除 |
因為喪假最多只有8日,不會觸發超過30個工作日的例外,所以一律不計入例假日。例如你請6天喪假,中間卡了週六週日,這2天不算喪假,你實際可休的曆日會比6天更長。
三、喪假要在百日內請完嗎?從哪一天開始算?可以分次請嗎?
結論:法條沒有寫百日,但實務上多在百日內分次請畢;計算上多自死亡當日起算含當日100日,建議盡早請完並向雇主確認。
1. 法律真的有規定「百日內請完」嗎?
沒有。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本身並未明文規定喪假的請假期限。實務上行政機關函釋及多數企業依禮俗採「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的作法,這屬於行政指導,非法定強制規定期限。也就是說,百日不是勞基法寫死的除斥期間,而是長年禮俗與行政實務形成的合理期間標準。
正因為不是法律明文,勞資雙方仍有協商空間。有的公司基於體恤,允許超過百日後以事假、特休方式處理,甚至優於法令給假,這屬於公司福利,從其約定;但若公司工作規則已明定「百日內請畢」且經合法公告,勞工原則上應遵守。
2. 百日怎麼算?從死亡當天還是隔天?
實務上多自死亡當日起算100日,包含死亡當日。這是禮俗上「百日」計算的常見作法,但因非法條明文,不同雇主可能採「當日起算」或「翌日起算」而差1日,務必向人資確認。
計算範例: 奶奶於5月1日過世,喪假天數為6天。依「含當日」算法,5月1日算第1天,5月剩31天(5/1-5/31)、6月30天、7月31天,合計92天,8月再算8天即為第100天(31+30+31+8=100)。因此百日末日約為8月8日,阿偉必須在8月8日之前請完6天喪假。若雇主採「翌日起算」,末日則為8月9日,差1天就可能產生爭議,所以一定要先問清楚。
3. 喪假可以分次請、分段請嗎?
可以。 喪假不一定要一次請完,你可以視喪禮儀式的需求分次請假,但總天數不得超過法定天數,且所有請假日都必須落在雇主所認定的合理期間(實務多為百日)內。例如奶奶過世,你可以在出殯日請3天,之後「做七」或「百日」再請3天,只要都在百日內就合法。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必須一次請完,不准分段」,這種比法令更嚴苛的限制是無效的。
四、超過百日沒請完會怎樣?可以換成錢嗎?雇主在百日內刁難不給請怎麼辦?
結論:超過百日才請,雇主有合理理由拒絕且不給薪、不能折現;但若是雇主在百日內刁難導致你請不完,責任在雇主。
如果超過100天才想請喪假,依函釋意旨與實務慣例,雇主有合理理由拒絕,且不需要支付工資,喪假也不能折算成工資。這是因為喪假是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及平復哀慟而給,與特休可折現的性質完全不同。需注意,百日期限並非法律明文強制規定,而是依函釋及禮俗所建立的實務標準,但多數企業均依此辦理,已成為實務通說。
不過要分清楚兩種情況:
- 勞工自己拖過百日才請: 視為放棄,雇主沒有義務准假或折算工資。超過法定天數的部分,雇主可以不給薪,或要求你改請事假(事假可不給薪)或特休。
- 雇主在百日內不讓你請或故意刁難,導致你無法在期限內請完: 那就是雇主的責任。你依法仍享有喪假權利,雇主不得以「你已逾百日」為由卸責,你可以依法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處)申訴,雇主將面臨罰鍰,後續還可能產生解僱無效、須補薪等效果。
五、喪假怎麼請?請假程序、證明文件、公司工作規則效力一次看懂
結論:親人過世屬緊急事故,可先口頭請、事後再補書面與證明;但一定要照公司合法公告的程序走,且雇主不能要求無關證明。
1. 請假手續:先口頭、後補書面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現行條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親人過世屬於「緊急事故」,你可以先口頭告知公司,事後再補辦書面手續及證明文件。但為了避免爭議,建議盡快通知雇主,並依公司規定的流程辦理(例如填寫假單、線上系統請假)。這裡有兩個實務上最容易踩雷的重點:
重點一:未完成請假程序,仍可能算曠工。 即使你真的有喪親事實,若未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及公司工作規則完成手續,雇主仍得認定為曠職。法院見解(最高法院、意旨,並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二審判決)一再強調,勞工有正當請假事由,仍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曠工效果不因私下有理由而當然免除。
重點二:公司的工作規則必須合法公告才有效。 雇主要用工作規則來要求你「怎麼請、幾日內要補件」,必須符合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第71條的要件:工作規則需經公開揭示並使勞工知悉,才成為勞動契約內容。從未揭示、從未讓你知悉的內規,對你不生效力。這點在後述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中也被法院再次確認。
2. 雇主可以要求哪些證明?
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死亡證明書、訃聞、戶籍謄本、火化或埋葬許可證等。如果親人在國外過世,文件可能需要翻譯或經駐外單位驗證。雇主可以要求合理證明,但不得故意刁難或要求與喪假無關的資料(例如要求提供全戶財產資料),否則該要求不具合理性,勞工可拒絕並申訴。
3. 舉證責任在誰身上?
結論:雇主主張勞工曠工而解僱,舉證責任在雇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及勞基法第12條法理,雇主若以勞工未完成請假、構成曠工為由而解僱,必須就「勞工確實未完成請假手續、確實無故不到工」負舉證責任。若雇主舉證不足或程序不合法而解僱,該解僱不生效力,僱傭關係仍然存在,雇主須補發解僱期間的工資。
全勤獎金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六、喪假期間的工資怎麼算?會扣全勤獎金嗎?超過天數怎麼處理?
結論:法定天數內工資一毛不能扣,全勤獎金若屬工資也不能因合法喪假而扣;超過天數才可不給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明定:「喪假期間工資照給。」也就是說,請喪假的每一天,雇主都必須按你原本的薪資全額給付,不得扣薪。
那全勤獎金呢? 關鍵在「全勤獎金是否屬於工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與,若符合工資定義,雇主就應照給。白話說:若全勤獎金是以「出勤日數」為核發要件且屬經常性給與,勞工合法請喪假的當日應視為出勤,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否則即屬違反工資給付標準。
計算範例: 小明月薪36,000元,平均日薪為1,200元(36,000÷30)。若小明請了6天喪假,則這6天的工資7,200元雇主仍應照給,當月薪資仍為36,000元(假設沒有其他請假),且不得以請喪假為由扣全勤。
如果請喪假超過法定天數,超過的部分雇主可以不給薪,或要求你改請事假(事假可不給薪)或特休,特休期間工資照給。
七、雇主不給喪假或把喪假打成曠職會怎樣?罰多少?會被判刑嗎?法院怎麼看?
結論:不給喪假最重可罰100萬元(得加重至150萬元),把喪假硬打成曠職還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
1. 行政罰鍰:2萬至100萬元,得加重至150萬元
雇主無故不准喪假,或將你的喪假登載為曠職、扣薪,其法律效果不是單純違反勞基法第43條,而是「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基法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4項加重至150萬元。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處)申訴,主管機關將依法裁罰。
| 違法樣態 | 法條依據 | 罰則 |
|---|---|---|
不給喪假、喪假扣薪、喪假扣全勤(屬工資部分) | 勞基法第43條授權之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 | 2萬至100萬元,得加重至150萬元 |
將喪假登載為曠職、偽造出勤紀錄 |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另有民事賠償責任 |
2. 刑事責任: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偽造出勤紀錄不是只有罰錢,還可能吃上刑責。讓我們看一個真實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851號刑事判決):
本案經取全文核對,原審曾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有罪,已確定。事實是告訴人依法享有6日喪假,已請1日、再續請5日,雇主竟將其中1月28、29、30日等本屬喪假期間的日數,在打卡表上繕打為「曠職」。法院認為,員工打卡表係雇主附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雇主明知不實仍登載為曠職,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決被告丙OO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公司部分處罰金5,000元(以下當事人姓名已去識別化,法官姓名保留)。
實務啟示: 出勤紀錄是業務文書,雇主千萬別以為可以亂改。把合法喪假打成曠職,不只是勞資爭議,更是刑事犯罪。
3. 解僱相關的兩個30日除斥期間,勞資都要懂
雇主解僱的30日: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依同條第2項,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即喪失解僱權。也就是說,雇主不能等你曠工好幾個月後才秋後算帳。
勞工自請離職並請求資遣費的30日: 若雇主違法不給喪假、情節重大,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契約,並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同時可依勞基法第19條及就業保險法第11條請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勞工也必須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勞基法第14條第2項),否則同樣失權。
此外,法院對於曠工的定義非常嚴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二審判決(2025年7月16日,上訴駁回,是否確定尚待覆核,屬事假未完成程序遭解僱之案例,僅供請假程序參考,非喪假百日之權威見解)如實摘述其見解: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要旨;按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屬廢棄發回更審之案件,非確定終局見解,本文僅引用其判例要旨作為實務見解參考)。這提醒我們:如果勞工依法請喪假並完成程序,就不構成無故不到工,雇主不能以曠工為由解僱;反之,若勞工未依規定請假,即使真有喪親事實,仍可能被認定為曠工,但雇主應審酌是否屬緊急事故可事後補辦。
該判決另如實摘述: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此段為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重述,法院藉此說明勞工有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但雇主的要求必須合理,且不得藉此阻撓勞工行使權利。
八、常見爭議與Q&A
### Q:喪假可以請半天或以小時為單位嗎?
可以,但要看公司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喪假必須以整日為單位,實務上許多公司允許以小時請假,但這屬於公司內部管理事項。若公司同意請半天,工資應按比例給付(例如日薪的一半)。建議事先與雇主協商並留下書面紀錄,避免事後被認定為遲到或曠職。
### Q:百日內請完,是從死亡當天還是隔天開始算?
實務多從死亡當日起算含當日,但非法定明文,建議盡早請並向雇主確認。 依禮俗及實務慣例,一般從死亡當日起算100日,包含當日。例如5月1日死亡,百日期限約至8月8日止;若雇主採翌日起算則為8月9日,差1日就可能影響准假。因為百日期限並非法律明文,務必在請假單上載明事由與日期,並保留訃聞等證明。
### Q:喪假期間遇到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是否計入喪假天數?
不計入,以工作日計算,但有例外。 依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意旨(非逐字引文),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因此喪假期間遇到的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不會算進喪假日數。唯一例外是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個工作日時,自第31日起依曆連續計算才會把例假日算進去,喪假只有3至8日,不適用此例外。
### Q:百日內沒請完的喪假,可以換成錢或補休嗎?
不行。 喪假是為處理喪事而給的假,依函釋意旨及實務慣例,超過合理期間(多為百日)未請可視為放棄,雇主沒有義務折算工資或補休。但若勞資雙方另有約定(例如公司福利優於法令、允許改以特休或事假處理),則從其約定。
### Q:如果雇主不給喪假或故意刁難,勞工該怎麼辦?
三招自保,30日內要行動。 你可以:1. 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處)申訴,雇主違反依勞基法第43條所定標準,將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得加重至150萬元);2. 若雇主將喪假登載為曠職,可提告刑法第215條偽造文書(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851號刑事判決,二審撤銷改判有罪已確定);3. 如果雇主違法情節重大,你還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但須在知悉損害結果起30日內為之,逾期失權。
### Q:喪假可以提前請嗎?例如親人病危時先請?
不行。 喪假必須在親屬死亡後才能請,病危階段只能請事假、病假或特休。不過,有些公司人性化處理,允許員工在親人臨終前請家庭照顧假或特別休假,但這並非喪假,給薪標準也不同(家庭照顧假、事假可不給薪,特休則工資照給)。
### Q:親人在國外過世,喪假天數一樣嗎?需要什麼證明?
天數一樣,證明要合理。 喪假天數依親等給予8天、6天或3天,不因死亡地點而有差異。雇主可以要求提供死亡證明等文件,如果文件是外文,可能需要翻譯或經駐外單位驗證。雇主不得要求與喪假無關的資料,若文件取得需時,可先以訃聞或死亡通知單暫代,後補正式證明。
九、結論:你的權益,自己守護
結論:喪假是法定權利,百日是實務合理期間,程序與證明做到位,雇主就不能亂來。
喪假是勞工面對親人離世時的重要保障,依函釋及實務慣例,建議於百日內請畢,但關鍵仍在是否完成合法請假程序。請假時記得四步驟:
- 確認天數: 依親等計算,8天、6天或3天,工資照給、經常性給與不得扣。
- 把握期限: 法條未明文百日,實務多自死亡當日起算100日內請畢,得分次請,務必向雇主確認計算方式。
- 遵守程序: 盡快口頭或書面告知雇主,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代辦,事後補證明;留意公司工作規則是否已合法公開揭示。
- 工資照領: 雇主不得扣薪或因合法喪假而扣發屬工資的全勤獎金,超過法定天數才可不給薪或改請其他假別。
雇主也應尊重勞工權益,不得拒絕喪假或登載不實,否則可能吃上2萬至100萬元罰單(得加重至150萬元)甚至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勞資雙方若對期限、天數有爭議,建議先以書面協商並保留對話紀錄,必要時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諮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參考判決片段:
-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851號刑事判決:雇主將喪假登載為曠職,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二審撤銷改判有罪,已確定)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關於請假程序與證明文件之說明(二審判決,2025年7月16日,上訴駁回,是否確定待覆核,事假案例僅供參考)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曠工定義與合法請假之區別(二審判決,2025年7月16日,上訴駁回,是否確定待覆核)
📢 本文依據現行法令及法院見解撰寫,如有個案疑問,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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