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有期限嗎?百日內沒請完會失效?勞基法規定解析 一、引言:阿偉的煩惱 阿偉的奶奶上個月過世了,他依照公司規定請了三天喪假處理後事。但因為後續還有「做七」和「百日」儀式,他想再請剩下的三天喪假,卻被主管冷冷告知:「喪假要在百日內請完,你已經超過了,不能再請!」阿偉一頭霧水,奶奶過世明明還沒滿一百天啊?而且公司從來沒說過喪假有期限,難道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你也跟阿偉一樣,遇到親人離世卻搞不懂喪假規則,這篇文章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勞基法對喪假的規定,包含天數、期限、請假程序,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告訴你:雇主亂搞可能會吃上官司! --- 二、喪假的天數與期限 1.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喪假的天數依親屬關係不同而異: - 8天: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 6天: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 3天: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 注意:依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因此喪假天數是以「工作日」計算,且 工資照給,雇主不得扣薪。 2. 百日內請完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本身並未明文規定喪假的請假期限。不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3日台(85)勞動2字第148266號書函:「喪假之給予應於事實發生時或於知悉時提出請求,以為處理親屬喪假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並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因此,實務上雇主得要求勞工於百日內請完喪假。需注意的是,這是函釋的行政指導,而非法條明文強制規定,但多數企業均依此辦理。 📌 計算範例:奶奶於5月1日過世,喪假天數為6天。百日期限的計算方式為:5月1日算第1天,5月有31天,6月30天,7月31天,8月8日為第100天(31+30+31+8=100)。因此阿偉必須在8月8日之前請完6天喪假。 實務上,內政部74年8月20日台內勞字第338709號函釋也確認:「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自喪亡之日起』係包括死亡當日在內,計算至百日止。」 3. 可以分段請嗎? 可以! 喪假不一定要一次請完,你可以視喪禮儀式的需求分次請假,但總天數不得超過法定天數,且所有請假日都必須落在百日之內。例如奶奶過世,你可以在出殯日請3天,之後「做七」或「百日」再請3天,只要都在百日內就合法。 --- 三、百日內沒請完會怎樣? 如果超過100天才想請喪假,依函釋意旨,雇主有合理理由拒絕,且不需要支付工資。需注意的是,百日期限並非法律明文強制規定,而是依函釋及禮俗所建立的實務標準。不過,有些公司基於體恤員工,可能允許延後請假或折現,但這純屬公司福利,並非法律義務。 ⚠️ 注意:如果雇主在百日內 不讓你請 或 刁難,導致你無法在期限內請完,那就是雇主的責任,你可以依法申訴。 --- 四、請喪假的程序與證明文件 1. 請假手續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親人過世屬於「緊急事故」,你可以 先口頭告知 公司,事後再補辦書面手續及證明文件。但為了避免爭議,建議盡快通知雇主,並依公司規定的流程辦理(例如填寫假單)。 2. 雇主可以要求哪些證明? 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死亡證明書、訃聞、戶籍謄本、火化/埋葬許可證等。如果親人在國外過世,文件可能需要翻譯或驗證。雇主可以要求合理證明,但不得故意刁難或要求與喪假無關的資料。 3. 雇主拒絕或登載不實的後果 如果雇主無故不准喪假,或將你的喪假登載為「曠職」,可能違反《勞基法》第43條,可處2萬~100萬元罰鍰。更嚴重的是,偽造出勤紀錄可能構成 偽造文書罪! 讓我們看一個真實法院判決(引用判決書片段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2851 號 刑事判決): 「告訴人享有六日喪假,卻在請假二日後,將其餘四日繕打為『曠職』,顯係故意不讓告訴人繼續上班。被告與王添財有共同犯意,且王添財為公司負責人,其證詞與被告有利害關係,難以採信。被告行為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且員工打卡表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足以損害告訴人權益,應認定有罪。」 這個案例中,雇主把員工應休的喪假打成曠職,最後被法院判刑。所以,雇主千萬別以為可以亂改出勤紀錄! --- 五、喪假期間的工資計算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喪假期間工資照給。」也就是說,請喪假的每一天,雇主都必須按你原本的薪資全額給付,不得扣薪,也不得影響全勤獎金。 計算範例: 小明月薪36,000元,平均日薪為1,200元(36,000÷30)。若小明請了6天喪假,則雇主應給付6天的工資7,200元,且當月薪資仍為36,000元(假設沒有其他請假)。 全勤獎金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勞工權益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如果請喪假超過法定天數,超過的部分雇主可以不給薪,或要求你改請事假(事假可不給薪)或特休。 --- 六、常見爭議與Q&A Q1:喪假可以請半天嗎? 法律沒有規定喪假必須以「整日」為單位,實務上許多公司允許以「小時」請假,但這屬於公司內部管理事項。若公司同意請半天,工資應按比例給付(例如日薪的一半)。建議事先與雇主協商。 Q2:百日內請完,是從死亡當天還是隔天開始算? 依函釋及實務慣例,一般從死亡「當日」起算,包含當日。例如5月1日死亡,百日期限大約至8月8日止。但需注意百日期限並非法律明文,建議盡早請假以避免爭議。 Q3:喪假期間遇到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是否計入喪假天數? 依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因此,喪假期間遇到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這些天數不計入喪假日數,喪假是以工作日計算。例如你連續請喪假,中間包含的週六、週日不會算進喪假天數。 Q4:百日內沒請完的喪假,可以換成錢嗎? 不行。喪假是為了處理喪事而給的假,依函釋意旨,超過百日未請可視為放棄,雇主沒有義務折算工資。但若勞資雙方另有約定(例如公司福利優於法令),則從其約定。 Q5:如果雇主不給喪假或刁難,勞工該怎麼辦? 你可以: - 向工作所在地的 勞工局(處) 申訴,雇主將被處2萬~100萬元罰鍰。 - 若雇主將喪假登載為曠職,可提告偽造文書(參照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2851 號 刑事判決)。 - 如果雇主違法情節重大,你還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Q6:喪假可以提前請嗎?例如親人病危時先請? 不行。喪假必須在親屬 死亡後 才能請,病危階段只能請事假或特休。不過,有些公司人性化處理,允許員工在親人臨終前請「家庭照顧假」或「特別休假」,但這並非喪假。 Q7:親人在國外過世,喪假天數一樣嗎?需要什麼證明? 天數一樣,都是依親等給予8天、6天或3天。雇主可以要求提供死亡證明等文件,如果文件是外文,可能需要翻譯或經駐外單位驗證。 --- 七、法院怎麼看喪假爭議? 除了前述偽造文書的案例,法院在許多判決中都強調:喪假是勞工的法定權利,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也不能設定比法令更嚴苛的條件(例如要求必須一次請完、不准分段等)。此外,請假程序雖應遵守公司規定,但公司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例如,判決書片段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指出: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這表示勞工有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但雇主的要求必須合理,且不得藉此阻撓勞工行使權利。 另外,判決書片段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提到: 「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 這提醒我們:如果勞工依法請喪假,就不構成「無故不到工」,雇主不能以曠工為由解僱。反之,如果勞工未依規定請假,即使有喪親事實,仍可能被認定為曠工(但雇主應審酌是否屬「緊急事故」可事後補辦)。 --- 八、結論:你的權益,自己守護 喪假是勞工面對親人離世時的重要保障,依函釋及實務慣例,建議於百日內請畢。請假時記得: 1. 確認天數:依親等計算,8天、6天或3天。 2. 把握期限:依函釋建議從死亡當日起算百日內請畢。 3. 遵守程序:盡快口頭或書面告知雇主,事後補證明。 4. 工資照領:雇主不得扣薪或影響全勤。 雇主也應尊重勞工權益,不得拒絕喪假或登載不實,否則可能吃上罰單甚至刑事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清楚了解喪假的規定,若有更多疑問,歡迎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諮詢。 --- 參考判決片段: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2851 號 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雇主將喪假登載為曠職,構成偽造文書罪) - 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關於請假程序與證明文件之說明 - 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曠工定義與合法請假之區別 📢 本文依據現行法令及法院見解撰寫,如有個案疑問,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