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天數怎麼算?請錯假小心權益受損|2026最新

喪假天數怎麼算?請錯假小心權益受損
喪假天數怎麼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依親等分為8日、6日、3日,且喪假以「工作日」計算,遇到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勞動節都不計入喪假天數。本文用實例教你怎麼算、能否分次請、要準備什麼證明,以及被少給假、被扣薪時如何救濟,避免權益受損。
小明最近接到老家電話,爺爺過世了,他急忙向公司請了六天喪假,趕回南部處理後事。沒想到回到公司後,人資告訴他,公司把週六、週日也算進喪假天數,等於實際只請到四個工作日,還說喪假已經用完。小明一頭霧水,喪假到底該怎麼算?難道公司的算法是對的?
別擔心,今天我們就來搞懂喪假的天數計算,以及常見的請假地雷,讓你不再吃悶虧!
喪假有幾天?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完整天數表
結論:勞工喪假只有3種天數,依親等給8日、6日、3日,且法律明文工資照給。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依親等不同,天數如下:
| 親屬關係 | 喪假天數 | 工資 |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 8日 | 工資照給 |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 6日 | 工資照給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 3日 | 工資照給 |
條文目前為現行有效,原文用語就是「給予喪假八日/六日/三日,工資照給」。實務上最常爭執的不是天數本身,而是「怎麼算」。
喪假的「日」是指工作日嗎?例假日要不要扣掉?
結論:要扣掉。喪假只算工作日,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都不計入。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本身沒有寫「工作日」三個字,但主管機關函釋已明確解釋。依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這個見解後續也被勞動部多次重申,例如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法院實務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判決也援引同一函旨,認定例假日不應計入事假、婚假、喪假。
要特別留意,該函釋第2點另有「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除外」的文字,僅適用於普通傷病假連續請超過30日以上的情形,也就是連續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改依曆連續計算,喪假沒有這個例外,不會因為請比較久就把假日算進來。
喪假天數怎麼算?週六週日算不算?實例帶你算一次
結論:週六、週日如果是你的例假日或休息日,就不能算進喪假。你實際拿到的是完整的6個或8個工作日。
假設小明的爺爺過世,依法可請6日喪假。他從星期四開始請:
- 星期四:算第1日
- 星期五:算第2日
- 星期六、日:為例假日及休息日,不計入
- 下週一:算第3日
- 下週二:算第4日
- 下週三:算第5日
- 下週四:算第6日
這樣才算請滿6日。如果公司把週六、日也算進去,說你星期四到下週二就用完6日,等於只給你4個工作日,就是短少給假。
再舉一個8日的例子:親人在星期五過世,你從星期五當天開始請8日喪假:
- 星期五:1日
- 週六、日:不計入
- 下週一至五:5日(累計6日)
- 再下週一、二:2日(累計8日)
中間遇到的週六、週日都不計入。同理,若喪假期間遇到國定假日、勞動節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應放假日,也一樣不計入。因此不存在「國定假日撞到喪假要不要補假」的問題,因為本來就沒算進去。
喪假可以分次請嗎?一定要百日內請完嗎?
結論:勞工喪假可以分次請,且法律沒有規定百日內要請完,不要跟公務人員的規定搞混。
勞工喪假得分次,但不是無限期
依內政部74年6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標題即為「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內文明確指出「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勞動部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也再次引述此見解。
這代表喪假不必一次連續請完。例如出殯、做七、百日等禮俗需分開處理,可以分次請。但實務操作上有兩個重點:
- 分次請應一次敘明或每次請假時註明事由,例如「祖父喪亡,依禮俗分二次請,第一次3日處理告別式,第二次3日處理進塔」。
- 雇主可以要求你提出證明,分次請完後,中間夾的例假日、休息日不會另外補假。
勞工沒有百日限制,百日是公務員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則全文都沒有「百日」兩個字。所謂「喪假應於百日內請畢」,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及教師請假規則的規定。勞工的喪假期限,法律留給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如果公司沒有約定,就應依實際治喪需求給假,雇主不能直接拿公務人員的百日規定來拒絕勞工的申請。若工作規則有約定合理期限,也應以不妨礙勞工處理喪務為原則。
為了讓你快速分辨,整理如下表:
| 比較項目 | 勞工 | 公務人員(含教師) |
|---|---|---|
法源 |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
喪假天數 | 8日/6日/3日(依親等) | 父母、配偶15日;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等5日 |
能否分次 | 可以,因禮俗得分次 | 可以,分次申請 |
期限 | 法律未明定,由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 | 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喪假怎麼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程序與證明文件一次看懂
結論:喪假是法定權利,雇主不能無故拒絕,但勞工仍要照程序請假,證明文件可以後補。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
- 原則要親自、事前請: 以口頭或書面先向雇主說明理由及日數。
- 緊急可委託他人: 親人驟逝常屬緊急事故,若無法親自辦理,可以委託同事或家人代辦。
- 雇主得要求證明: 常見的證明有訃聞、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以證明親屬關係及死亡事實的文件。實務上可先請假,事後再補。
另外,勞動部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也提到一個特殊情形:若親屬是在勞工「到職前」就已經過世,到職後如因禮俗仍有需要處理喪務,可視實際情形給假。這部分由雇主本於誠信原則核酌。
這裡要澄清一個常見誤用:坊間文章常引用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0960014160號」函釋(FE072812),內容提到「因私事請假則不得以電話請假」「其他職員請假應經首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並把它當成勞工喪假的判決。事實上,該函釋是司法院為所屬法院公務人員修正「請假注意事項」的行政函釋,法源是法官法、法院組織法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勞工請假規則無關。勞工請假應依公司工作規則及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辦理,緊急時依法是可以口頭或委託他人先請的,不能直接類推公務人員的電話請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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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常見爭議:工資、全勤、祖父母認定怎麼處理?
結論:喪假工資照給、不能扣全勤,祖父母的認定實務上從寬,但條文未明文區分內外祖父母。
1. 喪假期間工資怎麼算?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各款末句,喪假期間「工資照給」,雇主應按原薪資全額給付,不得扣薪。
2. 請喪假會影響全勤獎金嗎?
不會。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也就是說,只要是請上述假別,雇主就不能扣發全勤獎金。但要留意同條第2項,普通傷病假、事假等,雇主可依比例扣發全勤獎金,兩者不同。
3. 超過法定天數怎麼辦?可以強迫用特休抵嗎?
超過法定喪假日數的部分,就要改請其他假別。常見選擇是事假或特別休假,效果差很大:
| 假別 | 工資 | 全勤獎金 |
|---|---|---|
喪假(法定8/6/3日) | 工資照給 | 不得扣發 |
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 | 工資照給 | 不得扣發 |
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 | 不給工資 | 可按比例扣發 |
重點是:雇主不得強迫勞工以特別休假抵充喪假。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權利,何時休由勞工排定,雇主不能因為你喪假請完,就片面把你的特休劃掉。
4. 祖父母喪假是6天,那外祖父母呢?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只寫「祖父母」,沒有寫「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坊間常說「依內政部74年函釋包含外祖父母」,但實際檢索並未查得有該號函釋明文此句。此為查無依據的說法,不應指名不存在的函釋。
實務上,多數雇主及各地勞工局採從寬解釋,將「祖父母」包含內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外祖父母過世也給6日。但因條文本身未明文區分,若雇主主張僅限內祖父母,建議勞工準備訃聞、戶籍謄本等親屬關係證明,主張從寬解釋,並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確認個案認定。
5. 關於法院見解的正確說明
過去有些文章會引用「秘台人二字第1030001529號」「秘台人三字第1040001653號」等函釋,提到「請假超過研習期間5%要延長實習」「請假達15日以上不計入在職月數」來當作喪假的法院見解。這是張冠李戴。這兩件都是司法院人事行政函釋,處理的是法官、實習人員的研習及進修時數計算,與一般勞工喪假無關,且其中103年的5%計算方式,已經司法院108年秘台人二字第1080034662號函釋明載「與本見解不符部分,已停止適用」,現行已改為僅以超過5%的部分計算。勞工喪假爭議應以勞動部函釋、各地勞工局調解及勞動法庭判決為準,不宜引用法官研習相關函釋。
公務人員喪假跟勞工喪假差在哪?別再混用
前面已提到,兩者法源、天數、期限完全不同。勞工若拿公務人員的15日、10日、5日去跟公司要假,或公司拿公務人員的百日限制來卡勞工,都是用錯法。只要記得:勞工看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數學時間:喪假薪資計算小教室
結論:月薪制勞工請法定喪假,當月薪水一毛都不會少。
如果你是月薪制勞工,想知道請一天喪假會被扣多少錢?答案是:不會被扣。因為喪假工資照給。
以下計算僅為舉例,幫助你看懂薪資單:
舉例:小明月薪36,000元,如果以曆日30日換算日薪為36,000 ÷ 30 = 1,200元。他請了8天喪假,這8天公司應給付全薪,所以當月薪資仍是36,000元(假設沒有其他缺勤或請事假)。如果公司誤扣了一天薪水1,200元,小明可以要求返還短付的工資。
若超過法定天數改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才會按日扣薪;若改請特別休假,則工資照給。差別在此。
請錯假、被少給假,權益受損怎麼辦?3步驟救濟管道
結論:先溝通,再申訴調解,最後才訴訟,記得完整蒐證。
如果你發現公司把例假日計入喪假、少給天數、扣薪或扣全勤獎金,可以這樣做:
- 先向公司反映,要求更正: 提出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9條及(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等依據,請人資重新核算工作日。
- 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處)申訴,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這是最快且免費的行政救濟管道。調解成立效力等同契約。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短少的工資: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給付工資之訴,請求返還被扣的薪資及全勤獎金。此類訴訟不以證明雇主惡意為要件,只要證明少給假、少給薪的事實即可。
記得蒐集證據:請假單、出勤紀錄、薪資單、公司工作規則、訃聞或死亡證明、戶籍資料、與主管或人資的對話紀錄(LINE、Email)等。薪資請求權有時效,建議發現少給就盡速處理,先以勞工局申訴最為迅速。
值得留意的是,喪假有期限嗎的相關規定也可能影響到本案,詳見喪假有期限嗎完整說明。
常見QA
Q:喪假可以分次請嗎?
A:可以。 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喪假得分次給假,不須一次連續請足。建議請假時一次敘明分次原因或每次註明事由,並事先與公司溝通安排,避免爭議。
Q:喪假需要什麼證明文件?
A:訃聞、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足以證明親屬關係及死亡事實的文件即可。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實務上可先請假後補。若沒有訃聞,可用死亡證明書加上戶籍資料代替。
Q:親人在國外過世,喪假天數一樣嗎?
A:一樣。 法律並未區分國內外,只要符合親等關係,即可請喪假。天數仍為8日、6日、3日,計算方式也一樣不含例假休息日。證明文件可能需要國外死亡證明及經駐外單位驗證的文件,建議先與公司確認所需文件。
Q:喪假期間遇到國定假日,會補假嗎?
A:不會另外補假,因為本來就不計入。 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該日不計入喪假天數,因此沒有補假問題。
Q:請喪假會被扣全勤嗎?
A:依法不得扣。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如果公司因此扣發全勤,可向勞工局檢舉或申請調解。
Q:到職前親人就過世,到職後還能請喪假嗎?
A:有可能。 依勞動部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到職前親屬已喪亡,到職後如因禮俗仍需處理喪務,可視實際情形給假,由雇主本於誠信原則核酌。建議提供禮俗行程說明及證明文件與雇主協商。
Q:公司說喪假要百日內請完,否則不准假,合法嗎?
A:對勞工不合法。 百日內請畢是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勞工請假規則沒有此限制。勞工喪假期限應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若無約定,應依實際治喪需求給假。
結語
喪假是勞工遭遇親人離世時的重要權益,核心就是「工作日計算、工資照給、不得扣全勤、得分次請」。了解正確的計算方式與請假程序,下次如果需要請喪假,記得先算對工作日、備齊證明,並勇敢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9條及第10條爭取自己的權益。若遇到公司算法有誤,善用勞工局申訴與勞資爭議調解,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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