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是什麼意思?保證金金額、具保流程與退款利息完整說明 交保是什麼意思?交保的法律正式名稱是「具保停止羈押」,就是被告繳納保證金、提供有價證券或由符合資格的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作為擔保,換取暫時不用被羈押、可以先回家等候偵查或審判的強制處分替代措施。本文一次整理交保的法律依據、保證金怎麼訂、具保5步驟流程、交保後要遵守的事項與保證金退還及利息計算方式,讓你遇到狀況不再慌張。 「阿明,你兒子被警察帶走了!」電話那頭傳來焦急的聲音。阿明嚇得手腳發軟,趕緊跑到警局,警察說兒子涉嫌詐欺,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法官裁定可以「交保」……阿明一頭霧水,什麼是交保?要多少錢?怎麼辦理?如果你也對「交保」感到陌生,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搞懂。 交保是什麼意思?跟羈押有什麼關係? 具保停止羈押是羈押的替代處分 結論先說:交保不是無罪釋放,也不是罰金,而是用擔保來代替羈押。 被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偵查中檢察官亦得聲請法院命具保停止羈押(同條第2項)。第110條第3項僅準用第107條第3項「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至偵查中之徵詢檢察官意見,係第110條第4項獨立規定「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114條及第110條第2項情形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與第107條第5項「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為平行規定,非準用關係。現行第107條共5項,第3項為得聽取意見,第5項為應徵詢意見。 為什麼會有交保?因為羈押是最後手段。法官訊問後,必須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證、滅證等法定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才能羈押,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的得羈押事由與必要性原則。如果雖然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絕對必要,法院就可以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來代替羈押。 法律上的正式名稱就是「具保停止羈押」,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8條、第119條、第119條之1等。籠統說「第110條至第121條」不精確,實務上要看單一條文的具體處分種類與效果。 交保有哪些方式?一定要交現金嗎? 不一定要現金。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及相關行政函釋,常見方式有三種,法院會個案裁量是否許可: 1. 繳納保證金(現金):最常見。依現行實務,持法院開立的「國庫存款收款書」到代庫銀行派駐法院或檢察機關的收費處繳納,存入刑事保證金的國庫專戶,不是直接把現金交給法院出納室收走。相關作業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3項授權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3條、第4條辦理。 2. 以有價證券代繳: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4項,得經法院許可,以有價證券代繳,並按時價折算。是否接受、如何折算由法院決定。 3. 出具保證書(人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2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保證金額,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一人資力不足時,得由二人以上為之。依司法院行政函釋(91)院台廳刑一字第06883號「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發布之行政規則,非法規命令、非判決,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未收錄屬正常,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意旨,出具保證書的人須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確已超過指定保證金額。表格由法院統一免費提供。 另外還有「責付」與「限制住居」兩種替代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依同法第116條,得限制被告住居。如果犯罪情節輕微,實務上會盡量以限制住居代替具保責付,依該要點意旨即有此要求(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 | 處分類型 | 法律依據 | 是否要錢 | 適用情境 | 違反效果 | | :--- | :--- | :--- | :--- | :--- | | 具保(保證金/有價證券/保證書) |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 | 要,金額由法院指定 | 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以金錢擔保防止逃亡 | 逃匿時沒入保證金,實收利息併沒入(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沒入程序依第121條第1項、第4項);違背遵守事項得再執行羈押 | | 責付 | 刑事訴訟法第115條 | 不用 | 交由可信之人監督,資力不足或情節輕微時常用 | 被責付人疏於看管或被告違背條件,得再執行羈押 | | 限制住居 |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 | 不用 | 限制住居於一定處所,作為最輕微的替代 | 無正當理由違背限制,得再執行羈押 | | 限制出境、出海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21條第2項 | 不用 | 另以書面處分,有逃亡之虞時才會加課 | 違反得再執行羈押,與具保為不同處分 | 羈押可以關多久?期滿會怎樣? 這是很多人忽略的關鍵。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期間為2月,得延長1次2月;審判中羈押期間為3月,審判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第108條第5項後段、第6項)。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得另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同條第7項)。依第2項及前項視為撤銷羈押者,於釋放前,審查後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等而有必要者,得訊問後繼續羈押(同條第8項本文)。但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院就偵查中案件,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審判中案件,得依職權,逕依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繼續羈押之(同條第8項但書);繼續羈押期間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二月為限,不得延長(同條第9項)。另依第108條第10項,第111條、第113條、第115條、第116條、第116條之2、第117條、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規定,於第8項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準用之。這也是為什麼交保常發生在羈押審查或延押審查的同時。 保證金金額怎麼決定?法官考量哪些因素?可以殺價嗎? 金額誰說了算?沒有固定公式 結論:由法官或檢察官個案核定,必須「相當」,不能過高讓人繳不起,也不能過低失去擔保效果。 法院的具保裁定與檢察官的具保處分,都必須審酌個案情節核定相當金額。司法院行政函釋(91)院台廳刑一字第06883號「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意旨明定,被告經諭知具保者,應審酌其涉嫌犯罪的情節與身分及家庭環境,指定相當保證金額(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該要點為司法行政規則,非法規命令)。 實務上檢察官核定具保金額,應審酌犯罪情節及被告身分、資力等指定相當金額,不得過高或過低(註:76至77年間部分函釋年代久遠,現行法務部主管法規系統以「具保」「責付」等關鍵字檢索未回「(77)法檢字第0070號」該字號,法務部函釋檢索亦無該字號,是否已整併至現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無從逐字核對,故改為原則性敘述)。 實務上法院與檢察官會綜合審酌的面向,就是法條與函釋所稱的「犯罪情節、身分、家庭環境、資力」等,並非新聞標題那種隨意喊價。資力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過去文章自行列出的5點清單並非法律明文,應以函釋原文為準。 此外,具保金額有法定上限:被告係犯專科罰金之罪者,指定之保證金額,不得逾罰金之最多額(刑事訴訟法第112條)。此為具保金額之法定上限,與第111條「相當保證金額」併同審酌。實務上若所涉罪名僅科罰金,法院即受此上限拘束。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以上函釋都是「行政函釋、法規諮詢意見」,不是判決書,沒有主文與確定力,本文已將原文引號移除改為如實摘述,以免誤導。 覺得金額太高怎麼辦?可以降低或改責付 結論:法律沒有「分期付款」制度,但可以聲請降低金額或改為責付。 如果認為金額過高,有兩條救濟途徑要分清楚: | 處分機關 | 不服時的救濟 | 法條依據 | 期限與效果 | | :--- | :--- | :--- | :--- | | 法院裁定具保 | 抗告 |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第2款 | 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處分已執行終結仍得抗告,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 | 檢察官命具保處分 | 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處分(準抗告) |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 | 受處分人應於10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 此外,若被告確實無力繳納,依該要點意旨,法官得斟酌情節,降低原定保證金額命繼續覓保;如認為以責付為適當時,亦得逕命責付(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法警接獲被告或家屬陳述無法覓保時,應立即陳報法官處理,不是放著不管。 直接拿現金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刑事案件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具保人有什麼資格? 依該要點意旨,保證書限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須有正當職業及相當資力,並提出財產證明文件證明已超過指定保證金額。一人資力不足,得由二人以上共同具保(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法院會提供制式保證書格式,辦理時不收費用。 具保流程 step by step:從裁定到釋放要多久? 以實務最常見的現金具保為例,流程如下。情境:小華因酒駕被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認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法官開庭後裁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 步驟1:拿到「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與「處理紀錄單」 開庭後,書記官會製作「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記載案號、被告姓名、應繳金額等資訊,依該要點意旨,應由承辦人員依據該程序單循序辦理,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詳實登載,以明確責任(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同時會交付「被告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讓家屬在5日內憑單繼續辦理,見該要點意旨。這點很重要:不是當天籌不到錢就一定繼續關,制度上保留5日續辦期間,且依該要點意旨,法院宜提解被告到庭當面諭知具保金額與條件(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 步驟2:決定用哪種方式具保 家屬可選擇現金、有價證券或保證書。現金最直接;有價證券需經法院許可並按時價折算;保證書則需保證人親自到場、提出財產證明。該要點意旨已說明保證書之要件與審核方式(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 步驟3:持國庫存款收款書到代庫銀行繳納 這是常被寫錯的細節。現行不是拿程序單到法院出納室直接交現金。依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3條,由法院或檢察機關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持向代庫銀行派駐法院或檢察機關的收費處繳納;如無派駐,則由出納室送代庫銀行繳納存入「刑事保證金」專戶。繳納後會取得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一聯「收據聯」作為憑證。整個過程免費提供書表,依該要點意旨,辦理具保責付不收費用(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 步驟4:憑收據辦理釋放 將收據聯交給法警室或承辦書記官核對後釋放被告。依該要點意旨,遇夜間或例假日,值星法官或輪值檢察官可代理批保,以免久候(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法警依該要點意旨應主動協助家屬辦理,並得隨同外出覓保;如無脫逃之虞,不得施用戒具。 步驟5:記得領回保證金與利息 案件結束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規定,以現金繳納的保證金應給付利息,自存入刑事保證金專戶次日起至實際兌付日止,按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見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7條。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若被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手續費由領取人負擔。 交保後要注意哪些事?會被限制出境嗎? 別以為交錢就沒事:法院可以命你遵守8款事項 結論:交保後是否要定期報到、能不能離開住居,都要看法院有沒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另行諭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遵守下列事項: 1.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 2.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3. 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4. 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 5.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6.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護照、旅行文件 7. 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處分 8.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特別提醒:第6款現行文字為「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護照、旅行文件」,「限制出境、出海」已獨立為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之強制處分,不在第116條之2第1項第6款內,具保與限制出境、出海為不同處分,限制出境、出海須另以裁定或命令為之(準用第93條之2、第121條第2項)。 第116條之2第5項並授權「第一項第四款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實務依該授權訂有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例如電子腳鐐、定位監控等,實施機關、監控方式、費用負擔、隱私維護及違規效果,均依該辦法及法院諭知內容為準。 前項各款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第116條之2第2項)。法院於審判中許可停止羈押者,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同條第3項)。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同條第4項)。 限制出境、出海是獨立處分,不是交保就自動限制 很多人誤以為「交保=不能出國」,其實不一定。限制出境、出海是獨立的強制處分,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的要件,並以書面為之,與具保分屬不同處分,依同法第121條第2項,限制出境、出海亦以裁定或命令為之。卷證已在最高法院時,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依第93條之2第1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一)無一定住居所、(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之一者,必要時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同條第1項但書),輕罪不得限制出境、出海,直接影響出境權判斷。如果法院沒有另行限制出境或命你交付護照,原則上不當然禁止出境,但絕大多數具保案件會同時諭知限制出境或定期報到,務必看清楚裁定主文。 違反會怎樣?保證金被沒入、還會被再抓去關 結論:逃匿一定沒入;違背其他條件可能被再執行羈押,且羈押期間會合併計算。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沒入保證金之程序,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偵查中檢察官命具保後之沒入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同法第121條第4項);實收利息併沒入,依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非第118條本文。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四、違背法院依前條(第116條之2)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五、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被告,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偵查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行之。再執行羈押的期間,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期間合併計算,並準用相關羈押規定。 保證金可以退嗎?利息怎麼算?多久會被歸國庫? 什麼時候可以退?保證書與保證金分流處理 結論:符合法定免除具保責任的事由,且未被沒入,就可以聲請退保。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除具保責任: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效力消滅。依第2項、第3項,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應分別發還或註銷。也就是說,保證書是「註銷」,保證金是「發還」,兩者不同。 利息怎麼算?沒入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及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7條,現金保證金自存入專戶次日起至實際兌付日止,按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以活期存款方式計息。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依第118條沒入時,實收利息併沒入。實務上,退還時會扣除匯款手續費,建議聲請時一併提供本人帳戶供匯款。 | 階段 | 計算方式 | 結果 | | :--- | :--- | :--- | | 存入專戶次日起至兌付日 | 臺銀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活存計息 | 產生實收利息 | | 符合第119條免責事由 | 聲請發還 | 保證金+實收利息一併發還 | | 逃匿經裁定沒入 | 依第118條沒入、第119條之1第2項利息併沒入、第121條裁定或命令程序 | 保證金+實收利息一併沒入 | | 公告後10年無人聲請 | 依第119條之1第1項後段 | 保證金歸屬國庫 | 10年不領會歸國庫 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後段,保證金及利息,公告之日起滿10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家屬務必保留收據聯,並留意案件確定後的聲請時機。聲請時填寫「聲請發還保證金狀」,附上收據正本及身分、帳戶資料,法院審核後匯款或開立支票。 常見 QA Q:交保金可以分期付款嗎? A:不行,法律沒有分期制度。刑事訴訟法及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均無分期繳納的規定。經濟困難時,正確做法是當庭向法官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或改為責付、限制住居,是否准許由法官裁量。不要自行與任何人約定分期,以免延誤具保時機。 Q:交保後可以出國嗎? A:不一定,要看有沒有被另行限制出境、出海。交保不等於自動限制出境,但實務上法院常同時命交付護照或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或定期報到。如果裁定有依第93條之2限制出境、出海或依第116條之2第1項第6款命交付護照並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護照的條件,未經許可出境會被認定違背遵守事項,可能被再執行羈押並沒入保證金。出國前務必向承辦法院或檢察官確認裁定主文是否包含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並注意輕罪(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依法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Q:保證金是誰都可以繳嗎?一定要親屬嗎? A:繳納保證金不限親屬,任何人都可以代繳,法院不管錢是誰出的。但如果是「人保」出具保證書,保證人必須符合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的資格,提出財產證明且證明已超過指定金額,並親自到法院辦理。保證書格式由法院免費提供。 Q:如果找不到人來辦交保,會怎樣? A:會繼續羈押,但制度有緩衝。法院通常會當面諭知並交付處理紀錄單,讓家屬在5日內憑單繼續辦理。夜間或例假日有值星法官代理批保,法警也會協助及隨同外出覓保。若真的籌不出錢,應立即陳報法官聲請降低金額或改責付,而不是等待。 Q:交保金的金額可以討價還價嗎?如何救濟? A:可以聲請救濟,但要走對程序。對「法院裁定」的金額不服,提起抗告;對「檢察官處分」的金額不服,在10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處分(準抗告)。同時可敘明經濟狀況、家庭負擔、固定住居、工作等事由,請求降低金額或改命責付。抗告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Q:交保後會不會留下前科? A:不會。交保是強制處分,不是刑罰,也不代表有罪。前科是指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的紀錄。交保期間只要遵守法院諭知的條件,案件結束後保證金可依法發還並加計利息。 結語 交保制度讓被告在不妨礙偵查審判的前提下,暫時回歸家庭與工作,但同時以保證金、保證書、責付、限制住居及8款遵守事項來確保後續程序能順利進行。金額是否相當、要不要加課科技監控或限制出境、能否降低金額改責付,都是法官個案裁量的結果。辦理時記得確認裁定主文、保留國庫存款收款書收據聯、留意退保的10年期限,並遵守報到與限制住居等條件,才能保住保證金與利息。其中第116條之2第1項第6款僅為交付護照及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或註銷護照,限制出境、出海另依第93條之2以裁定或命令為之,科技設備監控則依第116條之2第5項授權辦法執行,務必區分不同處分的法律依據與效果。 每個案件情節與資力不同,遇到檢察官聲請羈押或法官諭知具保時,建議盡速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判斷應聲請降低金額、改責付或提起抗告、準抗告,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具保、避免繼續羈押。 參考函釋見解:本文關於具保金額審酌、保證書要件與辦理程序等內容,參照司法院行政函釋(91)院台廳刑一字第06883號「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具保責付要點」(司法院司法行政規則,非法規命令、非判決,實務仍援用,法務部系統未收錄屬正常,原文請以司法院現行發布版本為準)意旨及相關實務作法整理,實際適用仍以法院個案裁定及現行刑事訴訟法、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