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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被駁回還有救嗎?再上訴的條件與時間限制|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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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被駁回還有救嗎?再上訴的條件與時間限制

上訴被駁回還有救嗎?答案是有,但要看駁回的種類與是否還在法定期限內。刑事、民事上訴被駁回後,若屬第二審的終局判決,原則上還可以在20日不變期間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第三審到最高法院;若已確定,則只能走再審或刑事非常上訴等特別救濟,但門檻很高。本文用白話整理上訴被駁回的常見原因、還能救濟的4條路,以及刑事與民事再上訴第三審的條件、時間與實務地雷。


一、故事開場:小明的上訴歷險記

小明因為一場車禍被起訴過失傷害,一審法院判他有罪,處拘役30天。小明覺得冤枉,決定上訴。他寫了上訴狀,內容只有「我不服判決,請求從輕量刑」幾個字,結果二審法院直接判決「上訴駁回」。小明傻眼了,心想:「上訴被駁回,難道就沒救了嗎?還能再上訴嗎?有什麼條件?時間限制又是多久?」

這篇文章就是要用最白話的方式,告訴大家當上訴被駁回後,還有哪些救濟管道,以及再上訴(通常是第三審)的條件與時間限制。我們會穿插真實的法院見解,讓大家了解法官們的思考邏輯。


二、上訴為什麼會被駁回?常見原因大解析

結論先說:上訴被駁回,法院不是只看有沒有道理,更會先看程式有沒有合法。最常見的就是「逾期」與「理由不具體」兩大類。搞懂這兩點,就能避開八成的駁回風險。

1. 逾期上訴:20日是不變期間,一天都不能晚

刑事與民事的上訴期間都是20日的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實務上以送達的翌日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也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所謂「不變期間」就是不能以合意延長或聲請延長,錯過就喪失上訴權。除非有不可抗力等非因過失遲誤的事由,才能在原因消滅後聲請回復原狀,否則逾期上訴一律會被駁回。

2. 上訴書狀沒寫具體理由:刑事二審最常被判決駁回的地雷

刑事第二審採「具體理由」制,這是法定必備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明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明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且依同法第372條,僅限「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之情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非所有二審駁回均得不經言詞辯論。實務將「未敘述具體理由」解釋為「未敘述理由」之具體化,且但書明定可補正而未經原審命補正者,二審應先定期命補正,不得逕行判決駁回。

白話來說,如果只寫「我不服」、「量刑太重」、「請從輕量刑」這類空泛字眼,沒有指出第一審判決在採證認事、適用法律或量刑上哪裡不當或違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就會被認為沒有具體理由而直接判決駁回,且不生補正問題,不能事後再補理由要求原審續行審理。

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一審為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就明白引述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的規定,認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否則第二審應以判決駁回。該案是檢察官認為一審量刑過輕而上訴,卻因理由不具體被判決駁回,並非被告喊冤的典型案例,但正好說明法院對具體理由的審查是雙向、從嚴的。

什麼才叫具體理由?實務通說認為,必須「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如果只是說「家庭經濟困難、坦承犯行請求減輕處罰」,卻完全沒指出原判決哪裡違法或不當,仍屬不具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55號刑事判決(詐欺,主文:上訴駁回)理由一即為此定義之出處,屬法院自己之判斷,非引述他案;該定義長期被各地方法院引用。要提醒的是,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另有同字號的不同判決(案由為贓物等),與臺中分院本件並非同一案,查詢時請留意法院別。

民事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沒有刑事這種「未具具體理由即判決駁回」的強制規定,但若要上訴第三審,理由就必須嚴格指向「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否則同樣會被駁回。

3. 上訴不合法:程式瑕疵也會被裁定駁回

例如:上訴狀沒有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上訴人根本沒有上訴權(例如已合法捨棄或撤回上訴)、或是其他程式瑕疵。這部分要注意「判決駁回」與「裁定駁回」的分流:

  • 若是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位於第二審章節,為原審法院的形式審查;第三審章節之同文字規定為第384條,兩者審級不同應予區別)。
  • 若是上訴不合法且屬第二審應以判決處理的情形(例如未具具體理由),則由第二審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4. 實體上無理由:法院認同一審沒判錯

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證據取捨、適用法律、量刑等方面都沒問題,就會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第二審認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時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記載的事實、證據及理由,但對於上訴理由主張的重要事項,第二審仍應補充理由說明為何不足採(同法第373條)。

除了上訴,實務上還有許多相關細節值得留意,打官司完整指南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知識。


三、上訴被駁回後還能救濟嗎?4種途徑一次看

結論:先判斷駁回的是「判決」還是「裁定」,以及判決是否已經確定,救濟方式完全不同。不要看到駁回就慌,先看判決主文與理由欄寫的駁回依據。

駁回類型裁判形式可能的救濟方式關鍵提醒
程序駁回(例如未具具體理由)
判決
可上訴第三審(須符合第三審上訴條件)
屬終局判決,不能聲請繼續審判,只能上第三審
實體駁回(上訴無理由)
判決
可上訴第三審(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第三審是法律審,不能只爭執事實認定
裁定駁回(例如不合程式、抗告駁回)
裁定
可抗告或再抗告(限法律有明文得抗告時)
裁定救濟期間通常為10日或5日,極短
判決確定後
確定判決
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再審有嚴格事由與期間;非常上訴僅檢察總長可提

1. 對駁回判決上訴第三審

無論是程序駁回還是實體駁回,只要該判決是第二審的終局判決,原則上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的最高法院。但必須符合後述的第三審上訴條件。

這裡特別要釐清:第二審如果以「上訴不合法、未敘述具體理由」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駁回,有些當事人會想請求法院「繼續審判」,實務見解多數認為不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6號法律問題,多數說採乙說,認為此種判決已屬終局判決,當事人不得再請求繼續審判,應不予受理,只能循上訴第三審救濟。該資料是座談會的法律問題研討結論,性質上不是判決,引用時應稱為法律問題或座談會見解。

2. 抗告與再抗告

如果法院是用「裁定」駁回(例如駁回抗告、駁回聲請),且法律明定得抗告者,可以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但抗告程序限制較多,並非所有裁定都能抗告,且再抗告僅限以抗告法院的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3. 再審:確定判決的最後機會,但期間計算很複雜

當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動搖原判決,或是原判決有重大違法,可以聲請再審。

  • 刑事再審: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各款事由,原則上沒有不變期間的限制。但有一種例外要特別注意:依同法第421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聲請再審,且該案件是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依第424條規定,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管轄上,再審由原審法院管轄;若原確定判決是由第三審法院所為,則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426條)。
  • 民事再審: 必須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所列各款事由,且應於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自知悉再審事由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同法第500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例外是同法第500條第3項規定,依第496條第1項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6款、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2款事由提起再審者,不適用5年限制。簡表若只寫5年,會漏掉30日的起算關鍵。

4. 非常上訴:只有檢察總長能提的法律審

只有刑事確定判決的審判違背法令,且對被告不利時,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這是針對法律錯誤的特別救濟,一般民眾不能自己提起,必須向檢察機關陳情,由檢察總長審核是否提起。


四、再上訴(上訴第三審)的條件與時間限制

(一)刑事上訴第三審:不是每個案子都能上最高法院

1. 可以上訴第三審的案件類型:先看有沒有被第376條擋住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上訴到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為限制上訴第三審的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某些特定輕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同條第1項但書設有重要例外:「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同條第2項並規定「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審級之他法院更審之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白話來說,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輕罪,仍可上訴最高法院爭取法律審救濟,一旦最高法院已就此例外發回更審,更審後的判決就不能再上訴第三審。這是為了避免最高法院案件過度壅塞,讓資源集中於重大或具法律原則重要性的案件。實務上最常見被擋下的就是過失傷害、竊盜、侵占等輕罪的二審有罪判決,若非屬但書的「無罪改判有罪」情形,即不得上訴第三審。

2. 上訴理由必須是「判決違背法令」:不能只吵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違背法令,包括:

  •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例如該用的法條沒用,或用錯法條、解釋錯誤)。
  • 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所列的14款當然違背法令情形,只要有其中一款,不問是否影響判決結果,一律視為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註:原稿此處第13款誤植為「未經當事人之聲請而為許可、承認或推定其法律上之陳述或為訴訟上和解者」,該文字實為民事訴訟法領域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無關,現已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正確全文更正。

如果只是對事實認定不服(例如法官的證據取捨、證人可信度判斷),不能作為第三審上訴的理由,最高法院不會介入重為事實審。

3. 上訴理由書必須具體指摘:最高法院審查最嚴的一關

上訴狀或理由書不能只是籠統地說「判決違法」、「原審認定錯誤」,必須具體指出原判決違反了哪一條法律、哪一號判例或解釋,以及如何違反。最高法院的見解非常嚴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就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至第469條的闡述,刑事亦同此理)即指出:「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同旨可參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2014-06-12,主文:上訴駁回),該刑事判決理由欄已揭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之事由,與法律規定不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可直接作為刑事第三審具體指摘之依據;民事第三審具體指摘法理則保留最高法院民事裁定(TPSV)單獨引用,避免張冠李戴。上訴第三審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實務操作建議:理由書應採「原判決第幾頁第幾行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幾條/刑法第幾條,因為…」的寫法,並逐項對應卷證,而非情緒性指摘。

4. 上訴期間與程式:20日不變期間、20日補提理由書、10日回復原狀

  • 上訴期間: 刑事上訴第三審的期間是20日不變期間,自第二審判決送達後起算,實務以送達翌日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也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如果逾期,判決就會確定。
  • 補提理由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實務上常見先提上訴狀表明不服,再於20日內補提完整理由書,但補提期間同樣是不變期間,逾期未補,第三審法院得依同法第395條以判決駁回。
  • 回復原狀: 因天災、重病、傳染病隔離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刑事訴訟法第67條)。聲請時須釋明遲誤原因,且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過失(同條第2項),不能主張都是律師或家人耽誤就當然獲准。

第三審的程式駁回機制也要留意: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程式且可補正者應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以裁定駁回(同法第384條);案件送到最高法院後,若認為有同條情形或逾第382條期間未補提理由書者,應以判決駁回(同法第395條)。

項目刑事第三審民事第三審
上訴期間
20日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20日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民訴§440、§470準用)
補提理由書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於原審法院(刑訴§382)
上訴狀內應表明上訴理由;未表明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民訴§471第1項)
強制代理
無強制律師代理,但強烈建議委任
採律師強制代理(民訴§466-1),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不合法
上訴理由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刑訴§377、§379)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民訴§467-§469),須具體指摘法令條項;第469條以外之事由須經第三審許可(民訴§469-1)

(二)民事上訴第三審:先過金額門檻,再過法律門檻

1. 上訴利益額度:條文是100萬,現行實務是150萬

民事財產權訴訟上訴第三審,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本文規定「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同條第3項並授權「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條文本身寫100萬元,但現行經司法院命令已提高至150萬元,實務上即以150萬元為門檻,計算上訴利益時準用訴訟標的價額的規定。

例外是判決違背法令且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時,縱使金額未達150萬元,經原第二審法院許可也可以上訴(同法第466條第2項)。非財產權訴訟則不適用金額限制。

2. 上訴理由:同樣要具體指摘違背法令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68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則分別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違背法令,以及6款當然違背法令的情形(例如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違背專屬管轄、當事人適格有錯誤、言詞辯論未公開等)。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否則第二審法院形式審查後得裁定駁回,或由最高法院判決駁回。

此外,現行法於110年增訂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明定「以前條(第469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也就是說,除第469條6款當然違背法令外,若以其他違背法令事由上訴,必須符合具原則重要性的許可要件,經最高法院許可始屬合法,這是現行民事第三審能否上訴的關鍵門檻。

3. 上訴期間與強制律師代理

民事上訴第三審的期間同為20日不變期間,自第二審判決送達後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經第470條準用於第三審)。另依同法第471條第1項,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逾期即喪失上訴機會。更重要的是,民事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委任者,其上訴不合法,法院會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這點與刑事不同,民事當事人不能自己寫狀上第三審,務必預留委任律師的時間與費用。


五、法院怎麼看?實務見解精選

1. 什麼叫「具體理由」?法院的標準比你想的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55號刑事判決(詐欺,主文:上訴駁回)對具體理由的定義,長期被各地方法院引用:具體理由是指「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該定義載於理由一,為法院自己之判斷,非引述他案。該判決並明確指出,如果上訴狀僅稱「家庭經濟困難、坦承犯行請求減輕處罰」,卻未指出原判決哪裡違法或不當,就會被認為理由不具體而判決駁回。要留意的是,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另有同字號的不同判決(案由為贓物等),與本件臺中分院判決並非同一案,查詢時請以法院別特定。

2. 上訴不合法被判決駁回後,能否請求繼續審判?多數說認為不行

實務上曾討論:當被告上訴第二審後,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理由不具體而判決駁回,被告可否請求法院「繼續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6號法律問題,多數說採乙說,認為第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為的判決駁回,已屬終局判決,當事人不得再請求繼續審判,法院應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程式駁回的判決一樣具有終局效力,當事人只能上訴第三審救濟,不能要求原法院續行審理。

3. 兩公約保障上訴權,但具體理由仍不可少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有人質疑:法院以未敘述具體理由駁回上訴,是否違反公約?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竊盜,主文:上訴駁回,不得上訴,已確定)就此詳細論述,認為公約所保障的上訴權並非毫無限制,仍應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包括具體理由的要求,因此以理由不具體判決駁回,並未違反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該公約論述位於理由二,為法院駁回上訴之主要論理,非附帶論述,內容包含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上級法院的覆判」及結論「即便是以未提出具體理由而逕行駁回其上訴,也沒有違反該公約」。此見解提示:主張兩公約不能取代法律明文的程式要件。

4. 第三審上訴理由的嚴格性:沒有具體指摘就是不合法

最高法院一再強調,上訴第三審必須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指出,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規定方法表明違背法令的條項、判例或解釋字號及其具體內容,或所表明者與法條規定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同旨亦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2014-06-12,主文:上訴駁回),該判決就刑事訴訟法第377條「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之具體指摘要件已有闡述。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於刑事第三審亦採同樣嚴格標準,若僅重述事實爭執或量刑輕重,而未說明適用法則何處錯誤,一律以不合法駁回。


六、給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1. 收到駁回判決先看清楚原因:是判決還是裁定?是程式還是實體?

判決書的「主文」與「理由」欄會寫明駁回的法律依據。如果是逾期上訴,除非能證明有非因過失的遲誤事由並符合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的要件,否則幾乎無法挽回;如果是理由不具體而被第二審判決駁回,依法不能再向原審補提理由要求續審,只能在20日內上訴第三審並補強「判決違背法令」的論述;如果是原審以裁定駁回(例如未補正程式),則要看裁定是否得抗告,並在抗告期間內抗告。

特別提醒:刑事二審上訴一旦被第二審以判決駁回,就是終局判決,不能再聲請補提理由;而二審上訴後若尚未被判決駁回,原審法院在形式審查階段發現程式可補正者,才會定期命補正,兩者階段不同,效果也不同。

2. 把握上訴第三審的時間:兩個20日都要記好

刑事20日、民事20日,時間非常短,最好一收到判決就開始準備。刑事上訴第三審,務必記住兩個20日:第一個20日是提起上訴的期間,自第二審判決送達後起算;第二個20日是補提理由書的期間,自提起上訴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如果來不及寫完完整理由書,可以先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再於20日內補提理由書,但千萬不能逾期,否則最高法院會以未補提理由書判決駁回。

民事部分,20日同樣是自判決送達後起算,且因採律師強制代理,建議在收到判決前就先洽談律師,避免最後幾天才找律師而來不及具狀。民事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同樣逾期即喪失機會。

3.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第三審是法律審,寫法完全不同

第三審是法律審,著重法律適用是否錯誤,一般民眾很難自己寫出符合最高法院要求的上訴理由。強烈建議委任律師,尤其民事第三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必須由律師強制代理,未委任者上訴不合法。刑事案件雖無強制代理,但由律師撰寫具體指摘違背法令的理由,成功率與合法性會大幅提高。

委任時,請律師明確說明本案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以及是否符合同條但書「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仍得上訴」的例外,還有民事上訴利益是否逾150萬元、是否需經最高法院依第469條之1許可等門檻,避免白費時間與裁判費。

4. 如果已經確定,評估再審或非常上訴:注意再審的30日與5年

再審和非常上訴的條件非常嚴格,成功率不高,但若真的有新證據或明顯法律錯誤,還是可以嘗試。

  • 刑事再審:除依第421條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外,其餘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原則上無期間限制,但事由限於第420條各款,且管轄法院為原審法院,第三審確定案件由第二審管轄。
  • 民事再審:應於知悉再審事由後30日不變期間內提起,且自判決確定後逾5年不得提起,但依第49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2款事由聲請者,不受5年限制。
  • 非常上訴:無期間限制,但只能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以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人民僅能陳請檢察機關審酌。

處理本文議題時,也建議了解刑事判決不服怎麼上訴的相關規定。


七、結語:上訴被駁回,不代表絕望,但一定要搶時間

上訴被駁回雖然令人沮喪,但法律仍然提供了其他救濟途徑。關鍵在於要搞清楚駁回的原因是程式不合還是實體無理由,是判決還是裁定,並在法定期限內採取正確的行動。刑事與民事上訴第三審都是20日的不變期間,刑事還有20日補提理由書的第二個死線,民事第三審更要預留委任律師的時間,並注意民事訴訟法第471條20日內補提理由書否則裁定駁回的規定。記住:時間就是權利,逾期就會喪失機會,收到判決當天就應啟動準備。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大家了解相關規定,在訴訟路上少走冤枉路。


常見問題 FAQ

### Q:刑事上訴被以「未敘述具體理由」判決駁回,還能補理由要求繼續審判嗎?

不行。第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以判決駁回者,屬終局判決,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6號法律問題多數說見解,當事人不得再聲請繼續審判,只能在20日不變期間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第三審救濟。

### Q:刑事上訴第三審的20日怎麼算?可以先上訴再補理由嗎?

可以。自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要提起上訴,提起後還可在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兩個20日都是不變期間,逾期未補提理由書,最高法院會以判決駁回。

### Q:民事上訴第三審一定要請律師嗎?上訴利益要多少?

要。民事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上訴不合法。財產權訴訟原則上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條文為100萬元,現行經司法院命令提高至150萬元),未達金額除非經第二審許可且具原則重要性,否則不得上訴。此外,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6款當然違背法令外,以其他違背法令事由上訴者,須經最高法院依第469條之1許可,以具原則重要性為限。

### Q:判決確定後還能救濟嗎?再審要在多久內提出?

能,但門檻很高。刑事再審除重要證據漏未審酌應於送達後20日內聲請外,其餘事由原則無期間限制;民事再審應於知悉事由後30日內提起,且自判決確定後逾5年不得提起,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6、12款事由者不受5年限制。刑事非常上訴則僅能由檢察總長提起。

參考判決見解: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否則第二審應以判決駁回。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6號法律問題:上訴不合法之判決為終局判決,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55號刑事判決(詐欺,主文:上訴駁回):具體理由之定義與要求。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上訴理由必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竊盜,主文:上訴駁回,不得上訴,已確定):兩公約與具體理由要求之關係。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具體案件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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