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年假怎麼算?年資與休假天數對照表 特休的目的很簡單:讓辛苦工作的你可以充分休息、充電,同時兼顧家庭與個人生活。 但很多人搞不清楚自己的年資到底該有幾天假,甚至有些公司會用自訂規則縮減天數,這時候就需要法律知識來捍衛自己了! --- 二、年資怎麼算?「繼續工作」是關鍵 特休年資的計算基礎是「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的時間。這句話有兩個重點: 1. 同一家公司:如果你換過公司,年資原則上從新公司到職日重新計算(除非符合併購等特殊情況)。 2. 繼續工作:中間不能中斷。如果你離職後又回鍋,除非離職前有結清年資並領取退職金,否則前後年資是否併計常有爭議。實務上,如果離職後再重新僱用,通常會視為新契約,年資重新起算。 👉 法院怎麼說? 在判決書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和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中,勞工原先任職多年,後來「結清年資」並領取退職金,法院認為「結清前之年資已歸於0,自不得再以該年資為基礎計算特別休假日數」。換句話說,一旦你跟公司結清年資(例如自願離職領取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前的年資就一筆勾銷,特休必須從新開始累計。 所以,如果你打算離職又復職,務必確認年資是否延續,否則特休天數可能會縮水喔! --- 三、特休天數對照表(新舊法一次看懂) 勞基法在106年1月1日有重大修正,特休天數變多了!為了避免混淆,我們直接看表格: 📌 106年1月1日「以後」到職的勞工(完全適用新法) | 年資(在同一公司持續工作) | 特休天數 | |--------------------------|----------| | 滿6個月,未滿1年 | 3天 | | 滿1年,未滿2年 | 7天 | | 滿2年,未滿3年 | 10天 | | 滿3年,未滿5年 | 14天 | | 滿5年,未滿10年 | 15天 | | 滿10年以上 | 每滿1年加1天,最高30天 | 📌 1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在職的勞工(分段計算) 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修正前的年資依「舊法」給假,修正後新增的年資依「新法」計算。舊法的天數比較少,我們先複習舊法規定: | 年資(舊法) | 特休天數 | |------------|----------| | 滿1年,未滿3年 | 7天 | | 滿3年,未滿5年 | 10天 | | 滿5年,未滿10年 | 14天 | | 滿10年以上 | 每滿1年加1天,最高30天 | 看出差異了嗎?新法新增了「滿6個月未滿1年:3天」,並把「2~3年」從7天提升到10天,「3~5年」從10天提升到14天,「5~10年」從14天提升到15天。所以如果你在106年前就有年資,別擔心,你的特休天數會隨著年資增長「分段升級」! 🔍 舉個實際例子(引用判決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在判決書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中,勞工103年2月5日到職,103年度年資未滿1年,但跨年度後104年滿1年,105年滿2年,106年滿3年。法院計算其特休天數: - 103年:7天(因當時舊法,1年以上3年未滿都是7天) - 104年:7天(同上) - 105年:7天(依舊法,2年以上3年未滿還是7天) - 106年:10天(新法上路,滿2年未滿3年變10天) 你看,同樣是滿2年,105年只有7天,106年就變成10天,這就是新舊法轉換的結果。 --- 四、特休怎麼請?未休完能換錢嗎? 特休是勞工的權利,你可以自由選擇日期(但必須和雇主協商,雇主不能無故拒絕)。如果年度結束或離職時還有沒休完的特休,雇主必須折成工資發給你,這就是「特休未休工資」。 💰 特休未休工資怎麼算? 計算基準是「平均工資」,也就是離職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六。工資包含本薪、津貼、獎金、加班費等經常性給予。實務上最容易忽略的是:業績獎金也算工資! 加班費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 法院見解 判決書106年度勞訴字第35號清楚寫道:「被告公司不得以自訂之『外勤專櫃人員須知』特休假最高七天,而以之主張作為七日以外之特別休假得不發給員工『業績獎金』(工資)之依據;而且,亦不得主張以已經發給員工的『業績獎金』作為抵銷被告公司依法應發給員工特休未休日數之工資。」 意思是,公司不能用自訂規則縮減特休天數,也不能用「已經給過業績獎金」當藉口,拒絕發給特休未休工資。因為業績獎金本來就是工資的一部分,特休未休工資當然要包含它! ⚠️ 注意!特休未休工資的請求時效 根據《勞基法》,特休未休工資屬於工資性質,如果雇主沒給,勞工可以在五年內請求。但建議發現權益受損時盡早申訴,以免夜長夢多。 --- 五、常見QA,一次解惑 ❓ Q1:特休年資是從到職日開始算嗎?中途離職再回任,年資怎麼算? A: 特休年資是從你「實際到職日」起算,持續不間斷地工作。如果中途離職(不論自願或非自願),除非離職後立即在同集團不同公司任職或有併購等情形,否則年資通常會歸零。若離職後又被原公司重新僱用,除非雙方約定年資延續,否則法律上視為新契約,年資重新計算。 ❓ Q2:特休可以分段請嗎?最小請假單位是什麼? A: 可以分段請,而且勞基法沒有規定最小單位,原則上勞工可以請半天或小時,但實務上很多公司會規定以「半天」或「小時」為單位,只要不違反合理性且經勞資協商即可。不過,雇主不能要求勞工一次必須請滿一天。 ❓ Q3:如果公司不給特休或天數不足,該怎麼辦? A: 先向公司人資或主管反映,要求依法給予。若公司仍不改善,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必要時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特休工資。記得保留出勤記錄、薪資單等證據。 ❓ Q4:特休未休完,離職時可以換錢嗎?如何計算? A: 可以!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計算方式:將未休天數乘以「一日工資」(平均工資)。例如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日薪為1,500元,還有3天特休未休,則可領4,500元。 ❓ Q5:部分工時勞工(打工族)也有特休嗎? A: 有!部分工時勞工同樣適用勞基法,只要年資符合條件,也應按比例給予特休。例如每週工作時數為正職的一半,則特休天數也按比例計算(但實務上多以約定工時比例折算)。建議與雇主確認,避免權益受損。 --- 處理本文議題時,也建議了解國定假日有哪些的相關規定。 六、結語:自己的假期自己守護 特休是法律保障的休息權,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下次當公司告訴你「我們特休只有7天」時,你可以自信地拿出這篇文章,告訴他:「法官都說了,自訂規則無效喔!」(參照106年度勞訴字第35號判決) 最後,附上勞基法特休條文和對照表,建議大家存檔或分享給親友,一起當個聰明勞工! --- 參考資料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判決書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106年度勞訴字第35號等法院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