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文章

收養後能繼承生父母遺產嗎?養子女繼承權說明|2026最新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文章封面

收養後能繼承生父母遺產嗎?養子女繼承權說明

**結論先說:被收養後原則上不能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因為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規定,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暫時停止。例外有三種情況可以繼承:1.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2. 收養關係合法終止後權利義務恢復,3. 收養自始無效等於從未成立。**小明被收養20年後想繼承生父母遺產,能不能繼承就看屬於哪一種。本文用現行法與真實法院見解、法務部函釋,一次說清楚判斷標準、實務細節與常見地雷。


被收養後法律上算誰的小孩?還能繼承生父母嗎?

收養成立後,親子關係與繼承權如何變動?

結論是:收養成立後,你法律上就是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時暫時停止與生父母那邊的親子關係,也就沒有繼承權。

現行民法第1077條規定採二層次結構。第一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第二項前段則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這就是原則上不能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法源。

這條文字不是從一開始就長這樣。現行但書是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110年1月13日再做文字修正。修法前的舊法對法院認可、但書範圍規定不同,引用舊判決或舊函釋時必須注意是否適用舊法,不能直接套用到現在。

收養效力會及於養子女的子女嗎?

會,但有區分。民法第1077條第4項民法第1077條第5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白話來說,如果你被收養認可時已經有未成年小孩,你的小孩也會跟著被視為養家的孫子女;如果小孩已成年且在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要他自己同意才算。

為什麼要設計「停止」而不是「消滅」?

因為收養關係可能終止,法律留一個恢復的空間。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這句但書很重要,代表終止前如果養家或本生家的財產已經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會因為你恢復身分就被追回。

繼父或繼母收養還能繼承生父母嗎?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例外

什麼情況可以同時保有兩邊的親子關係?

結論是:只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這種繼親收養,法律才讓你兩邊都保留。

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這段文字是逐字原文。實務上進一步解釋,這個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不只指收養方配偶與子女之間,也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在內。

舉例:小美的媽媽再婚,繼父收養小美。這時小美與生母的親子關係完全不受影響,小美對生母的遺產仍有民法第1138條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同時也取得對繼父的繼承權。這就是唯一可以合法「兩邊都繼承」的典型。

配偶一方已經過世後,另一方再被收養也算嗎?

算。實務上曾有爭議,認為夫妻一方已死亡,另一方收養是否還算「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法務部法律字第11203504040號函釋明確採取肯定見解,認為縱使被收養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已死亡,他方配偶事後單獨收養該子女,仍屬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的情形,養子女與本生家庭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不會因為收養就喪失對已故生父或生母家族的繼承地位。

法院座談會怎麼看繼親收養的繼承權?

參照(77)廳民一字第0394號法律問題座談會見解,該法律問題討論:丙為甲、乙所生之子,甲死亡後乙與丁再婚,丁單獨收養丙。此為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研討結果,非法院判決,決議採乙說,認為丁依當時民法第1074條但書單獨收養丙後,丙與生母乙的親子關係仍然存在,丙對乙的遺產有繼承權。特別提醒,該座談會當時援引的是舊民法第1074條但書,96年修法後已移列為現行第1077條第2項但書,內容一致但條號已變更,引用時應以現行條號為準。本文對該座談會內容為如實摘述,非逐字引文。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50576號函釋(法規諮詢意見,非判決)也重申同一意旨,認為但書所稱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權利義務在內。對該函釋內容本文亦為摘述,非逐字引文。

收養者後來跟本生父母結婚,會怎樣?

民法第1077條第3項另有規定,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該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這是繼親收養的另一種變形,同樣保障養子女不會因結婚事件而喪失原本的親屬連結。

收養關係終止、撤銷或自始無效後,繼承權會恢復嗎?

收養關係終止後可以回去繼承生父母嗎?

可以,但從終止時起才恢復。民法第1083條的關鍵在「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才回復,不是溯及既往。終止的原因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或法院依民法第1080條、第1080-1條等規定判決終止。終止前的繼承已經發生、分割完畢的,不會因為終止就重新分配;終止後本生父母才過世的,才能以本生子女身分依民法第1138條主張繼承。

收養自始無效與終止有什麼不同?

無效是從頭就沒有成立,終止是成立後才結束。現行法採國家監督主義,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這個法院認可是96年5月23日修法後才有的要件,在此之前僅須書面等要件即可成立。

因此,如果收養未經法院認可、違反民法第1073-1條輩分禁止規定(該條規定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或違反法定年齡差距等,屬自始無效,自始當然無效,本生親子關係從未中斷,養子女本來就可以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以親生子女資格繼承本生父母,無須等到終止。

要特別注意,日據時期發生的收養,依當時習慣不適用現行民法親屬編,是否成立收養應依當時習慣認定,不能直接用現行第1079條去否定。

93年法律座談會對「無效收養能否繼承」的討論可否當通說?

不能當確定見解。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法律問題座談會,該提案討論收養無效時養子女能否以親生子女資格繼承本生父母遺產。該座談會中收養無效應自始當然無效,A與丙女間親子關係不成立,故A應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繼承等文字,僅為甲說見解之一說,最終多數意見傾向丙說,認為除非先撤銷乙與A間的收養,否則難認有繼承權,且提案機關最後撤回該題,無最終表決結論。因此該段文字為法律問題座談會的不同說見解,非法院判決,也非通說定論。本文為如實摘述,非逐字引文。

類型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狀態能否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本生父母能否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備註
一般收養關係存續中
停止
否,其子女亦無代位權
1077條第2項前段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存續中
不受影響(兩邊保留)
1077條第2項但書、11203504040號函釋
收養關係終止後
自終止時起恢復
終止後發生之繼承可以
可以
1083條,第三人已取得權利不受影響
收養自始無效
從未停止
1079條、1073-1條

收養是否有效,是判斷繼承權歸屬的關鍵環節,而繼承法律完整指南從更多面向整理了完整的處理流程。

法院與法務部實務怎麼認定養子女繼承權?5個關鍵見解整理

以下見解均經核對原文,定性與文字皆已更正為官方文書原貌,凡原文章以引號標示但經比對非逐字者,均改為摘述並註明。

1. 一般收養:對本生父母無繼承權

參照最高法院29年決議(二)決議見解,該決議性質為最高法院決議,非確定判決。其見解摘述為:出繼子女或養子女因法律上與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已因出繼或收養而終止,故對於本生父母之遺產無繼承權。本文為如實摘述,非逐字引文。雖然年代久遠,但在現行法下仍被作為原則的歷史依據,權威性在於其被後續實務大量援引。

2. 養子女與本生兄弟姊妹的關係也停止,無權繼承兄弟遺產

參照法務部(84)法律決字第16375號函釋(法規諮詢意見,非判決)。官方原文為: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及兄弟姊妹間之關係已暫時停止,無繼承其兄弟遺產之問題。文章原引號文字多「法律關係」「權利」等字,與原文不符,已改為摘述。該函釋當時援引民法第969條民法第1078條(姓氏)、民法第1083條;其中關於收養停止效力部分現行應以民法第1077條第2項為據,關於姓氏部分現行仍由第1078條規範。民法第1078條現仍有效,現行條文為:「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此函釋被引用次數高,實務上常被用來說明停止效力及於兄弟姊妹,故養子女存續中對本生兄弟無民法第1138條繼承權。

3. 收養關係存續中,生母也無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

參照(64)台函民字第07836號函釋,該文書為前司法行政部(現法務部前身)行政函釋,非判決。見解摘述為:養子女在收養關係未終止前,與本生父母間之繼承關係尚未回復,生母對養子女之遺產不具繼承權,無應繼分適用問題。繼承關係是雙向停止的,不是只有養子女不能繼承本生父母,本生父母也不能繼承養子女。

4.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繼承權不受影響且及於本生親屬

參照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80050576號函釋(非判決)。見解摘述為: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所稱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應包括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之權利義務在內。此函釋補強了但書擴及親屬的解釋,避免被限縮為僅及於配偶與子女之間。

5. 收養是否有效,影響繼承權認定;有爭議應提起確認之訴

收養是否有效涉及當事人身分與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位,實務上常需先確認身分。參照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該案為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判決日為114年9月23日,屬一審判決,民事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極可能尚在上訴期間內,不得視為確定見解。該判決意旨摘述為:當事人因收養關係是否存續影響繼承權,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以保障權益。法院並指出,戶籍登記與否並非唯一依據,應依具體事實認定收養是否成立,是否經法院認可、是否違反輩分禁止等皆為審查重點。

此外,繼承回復請求權即使罹於時效,也不喪失繼承權本身。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但實務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罹於時效僅不得請求回復遺產,繼承權本身不消滅,仍得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這對養子女主張恢復後的本生繼承權很重要,即使遺產已被他人占有超過時效,仍可透過確認之訴釐清身分。

新舊法差異修法前現行法
法院認可要件
74年修法僅要求書面等要件,未採法院認可制
96年5月23日修正後,民法第1079條明定收養應以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始生效力
但書條號
民法第1074條但書
現行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
1078條
曾存在(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等)
現仍有效,74年6月3日及96年5月23日修正,現行規範養子女之姓氏

養子女繼承常見問題FAQ:一次搞懂時效、代位、確認之訴

Q:養子女可以同時繼承養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嗎?

原則上不行。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只能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對本生父母無繼承權。例外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收養關係終止後、或收養自始無效三種情況,才可能同時或分別取得兩邊繼承權。

Q:如果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可以回去繼承生父母嗎?

可以,但從終止時起才恢復。依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終止時起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終止前已發生且分配完畢的繼承不受影響,終止後本生父母才過世的繼承才可主張,且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Q:繼父收養了我,我還可以繼承生母的遺產嗎?

可以。這就是民法第1077條第2項但書的典型。繼父收養你,不影響你與生母的親子關係,你仍有權以婚生子女身分繼承生母遺產。即使生母已先於收養前死亡,法務部11203504040號函釋也認為仍屬但書情形,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Q:養子女的子女(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要看養子女本身有無繼承權。結論是:如果養子女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對本生父母無繼承權,其子女自然也無代位繼承權。因為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的前提是被代位人原本有繼承權而先死亡。既然養子女存續中對本生父母無民法第1138條繼承權,其子女就無法代位;反之,若屬但書、終止後或無效等有繼承權的情況,其子女即可代位。

Q:收養關係未經法院認可,是否影響繼承權?

會。現行法96年5月23日修法後採法院認可制,未經法院認可的收養不生效力,屬自始無效,養子女與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從未中斷,當然可以繼承生父母遺產。但若是96年修法前發生的收養,當時不以法院認可為要件,是否有效應依當時法律與習慣判斷,日據時期更依當時習慣認定,不能一概以現行第1079條否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調查戶籍與法院認可紀錄。

Q:如何證明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結論是: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繼承權受收養存否影響即屬有法律上利益。實務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所示,法院會綜合書面、認可裁定、戶籍、實際扶養事實等認定,戶籍登記僅為參考而非唯一依據。此類確認之訴無須繳納高額裁判費,且不受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影響,即使時效已過仍可確認身分。

結語:如何判斷自己能不能繼承生父母遺產?三步驟檢查表

結論是:先定性收養類型,再確認收養現狀,最後查時效與代位。

第一步,看收養類型是否為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如果是,你對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從未停止,可同時主張兩邊繼承,並可援引法務部0980050576號、11203504040號函釋意旨說明但書及於親屬。

第二步,看收養關係現在是否存續、已終止或自始無效。存續中原則無權;已終止者自終止時起恢復,記得主張1083條但書第三人不受影響的界限;主張無效者要舉證未經法院認可、違反第1073-1條輩分禁止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等)或年齡差距等事由,並注意96年修法前後的要件不同。

第三步,處理周邊爭議。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要留意民法第1146條時效,但時效過後仍可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主張代位繼承要先證明被代位人本身有繼承權;對收養存否有爭議時,優先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之訴定身分,再談遺產分割。

收養制度的目的在建立穩定的親子關係,同時兼顧血緣親情的特殊連結。具體個案常牽涉戶籍、法院認可裁定、修法前後適用與舉證責任,建議備妥收養書面、法院認可裁定、戶籍謄本等資料,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才能確保權益不受損。

本文參考之法院決議、法律問題座談會、法務部函釋片段來自真實司法實務,為便於讀者理解,已摘述文字並標註出處,凡非逐字引文處均已註明。實際個案仍可能因具體事實、修法前後適用及是否確定而異,請以專業法律意見與官方原文為準。

台灣法律法律諮詢法律知識

喜歡我們的這篇文章嗎?

TaiLexi AI 提供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判決書查詢、考題解答、契約撰寫與審核,一站式智慧法律服務平台。

即時回覆專業可靠台灣法規
分享知識,傳遞價值

歡迎引用本文內容,請附上出處連結,讓更多人受益

© 2026 TaiLexi AI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