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行為?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的種類說明 你有沒有收過罰單?或是曾經跟政府簽過什麼合約?這些都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行政行為聽起來很嚴肅,但其實它天天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今天我們就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認識行政行為,以及其中最重要的兩種型態: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讀完這篇,你會更了解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互動規則,也能在必要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 一、行政行為是什麼? 簡單來說,行政行為就是政府機關為了達成公共任務,對人民所做的事情。例如:警察開罰單、稅務局發稅單、環保局核發許可證、甚至政府跟廠商簽約蓋捷運……這些都算。 在法律上,行政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行為包括了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命令、行政規則等等。而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也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過這是狹義的定義,主要指的是行政處分。但我們今天要談的是廣義的行政行為,也就是政府所有對外產生影響的舉措。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定義行政行為為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行為總稱,包括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規則等。」(參照法律字第 10103106980 號判決所述) 從這段法院見解可以看出,行政行為的範圍很廣,只要是行政主體(例如縣市政府、中央部會)為了行政目的所做的行為,都算是行政行為。 --- 二、行政處分:政府單方面對你做的決定 1. 行政處分的定義 行政處分是行政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它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所為之單方面決定,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白話文:政府單方面決定了一件事,而且這件事會影響你的權利或義務,例如罰你錢、給你補助、駁回你的申請等等。 法律依據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第1項: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第2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 2. 行政處分的種類 行政處分可以依不同標準分類: - 授益處分 vs 負擔處分 授益處分是給你利益,例如核發建築執照、發放補助金;負擔處分是增加你的義務或不利,例如罰鍰、拆除違建。 - 一般處分 vs 特定處分 特定處分是針對特定個人(例如張三的罰單);一般處分則是針對「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的一群人,例如公告某條路從某日起改為單行道,所有用路人都受影響。 「若行政行為之對象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即屬一般處分。」(參照法律決字第 0999050901 號判決所述) - 形成處分 vs 確認處分 形成處分會直接改變法律關係(例如核准商標註冊);確認處分只是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例如確認繼承權)。 3. 實際例子 - 罰單:警察開單,你被罰錢,這是典型的負擔行政處分。 - 核發建照:你申請蓋房子,政府核准,這是授益行政處分。 - 公告禁建區域:政府公告某地區為限建區,影響範圍內所有地主,這是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一旦做成,除非有違法瑕疵,否則就會產生效力。如果你不服,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來救濟。 --- 三、行政契約:政府跟你「喬」事情 1. 行政契約的定義 行政契約就是政府跟人民(或政府機關之間)以「契約」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它跟行政處分最大的不同在於:行政處分是政府單方面決定,行政契約則是雙方合意。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所以只要法律沒有禁止,政府可以跟人民簽訂行政契約來處理公法上的事情。 2. 行政契約的種類 行政契約主要有兩大類: - 和解契約:當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時,為了有效解決爭執,可以和人民互相讓步,簽訂和解契約來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於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時,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參照法律字第 10703505390 號判決所述) 例如:稅務局不確定某筆收入是否該課稅,納稅人也覺得有爭議,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協議,簽訂和解契約。 - 雙務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的契約,最常見的就是BOT(興建-營運-移轉)契約,政府給廠商特許權,廠商負責建設並營運一段時間後移轉給政府。 此外,行政契約還可能包括「委託行使公權力契約」、「補助契約」等等。 3. 行政契約的要件 不是政府隨便跟人民簽個約都算行政契約,必須符合幾個條件: - 契約標的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 - 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雖然政府有公權力,但在契約關係中是對等的)。 - 內容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也要遵守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 「和解契約須具備雙方互相讓步、解決爭執、符合行政目的等要件,且不得違反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及強制或禁止規定。」(參照法律字第 10703505390 號判決所述) 4. 實際例子 - BOT契約:像高雄捷運、台北101的開發案,政府與民間企業簽約,由企業出資興建並營運,期滿歸還政府。 - 勞資爭議和解契約:例如員工向勞動局申訴雇主欠薪,勞動局出面協調,雙方達成和解並簽訂契約,雇主承諾分期給付。 - 都市更新同意書:雖然不一定直接是行政契約,但其中常有政府介入的協議。 行政契約一旦成立,雙方都要遵守,如果有爭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通常是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 四、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怎麼分? 有時候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互動,到底屬於行政處分還是行政契約,會影響救濟途徑。這裡簡單比較: | 特徵 | 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 | |------|----------|----------| | 行為性質 | 單方行為 | 雙方合意 | | 法律效果 | 直接發生 | 依契約內容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確認訴訟 | | 常見例子 | 罰單、執照 | BOT、和解契約 | 如果你收到政府一紙公文,內容是命令你做某事或不准你做某事,那通常是行政處分;如果是雙方坐下來談條件,簽訂書面契約,那可能就是行政契約。 --- 五、行政規則也是行政行為嗎? 除了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政府還有很多內部規範,例如「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公務人員差勤要點」等等,這些屬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雖然是規範機關內部的運作,但間接也會影響民眾(例如公文處理速度),不過它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定行政規則,其訂定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之行政行為定義。」(參照法律字第 10103106980 號判決所述) 所以行政規則也是廣義行政行為的一種,但民眾不能直接對行政規則提起訴願或訴訟,除非該規則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例如具有法規命令的性質)。 --- 六、常見問題 QA Q1:收到政府公文就是行政處分嗎? 不一定。公文可能是單純的通知、觀念通知,或是行政指導,不一定產生法律效果。要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要看該公文是否針對特定具體事件,且直接對你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例如罰單、稅單、許可證核發,這些是行政處分;而像是提醒你繳稅的宣導函,就不是行政處分。 Q2:行政契約一定要書面嗎?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所以原則上行政契約必須作成書面,口頭約定無效,這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明確。 Q3:行政處分可以撤銷嗎? 可以。如果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撤銷,或人民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但如果是授益處分,撤銷時可能涉及信賴保護,必須補償人民的損失。 Q4:與政府簽的和解契約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符合行政契約的要件(雙方合意、公法關係、不違反法令),和解契約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35、136條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惟須具備契約標的屬公法性質、雙方互相讓步、解決爭執等要件。」(參照法律字第 10703505390 號判決所述) Q5:行政規則是不是行政行為?對民眾有直接影響嗎? 行政規則屬於行政行為,但它主要是規範機關內部,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民眾不能直接針對行政規則提起救濟。但如果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規則做成一個具體的行政處分,民眾可以對該處分救濟,並主張該規則違法。 --- 結語 行政行為是政府與人民互動的基礎,了解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的種類與區別,可以幫助我們在面對政府時知道自己的權利與救濟途徑。下次收到罰單或與政府簽約時,你就能更清楚這背後的法律關係了!如果遇到複雜的狀況,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文參考法院判決書片段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整理而成,希望能用最淺白的語言讓大家認識行政行為。若有任何疑問,歡迎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