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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侵害商標權?商標被盜用時的救濟途徑|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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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侵害商標權?商標被盜用時的救濟途徑

在品牌競爭激烈的時代,商標不僅是企業的門面,更是消費者辨識商品來源的重要依據。當你發現市場上出現與你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標時,該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又該採取哪些救濟途徑?本文將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認識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與法律救濟,並引用真實法院見解,讓你快速掌握維權要點。

一、怎樣才算是侵害商標權?

商標侵權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1. 你擁有有效的商標權

商標權通常是透過註冊取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享有專用權。至於未註冊的商標,若已達到「著名」程度(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雖無法直接依商標法第70條對他人主張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但仍可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於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該著名商標申請註冊時,提出異議或評定加以阻止,而受到一定限度的保護。

關於著名商標的認定,實務上區分兩種保護層次:

  • 防止混淆誤認之虞:只要在相關領域著名即可。
  • 防止減損識別性或信譽:則可能要求更高的著名程度,即一般消費者普遍認知(參照研討結果)。

例如,在研討結果中,討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與後段所稱「著名商標」之著名程度是否應有不同,初步研討多數採甲說認為後段(減損保護)應限於高著名程度之商標,但大會表決甲說10票、乙說11票均未過半數,本議題未作成決議,僅供法官參考。

2. 他人未經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包裝、標貼、廣告、網頁等行銷活動。而「相同或近似」的判斷,是以一般消費者的角度,隔離觀察商標的整體印象,比較外觀、讀音、觀念是否相似,並考量是否可能引起混淆。

實務案例:在裁定中,最高法院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認定,原審認定「吃七碗」與「吃七」構成實質近似,且上訴人曾同意被上訴人註冊,故未侵害著作權。此案例雖涉及著作權,但也顯示商標近似的判斷方式。

3. 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需綜合考量功能、材料、產製者、銷售管道、消費者等因素。若商標完全相同且商品同一,幾乎直接推定會造成混淆。

4.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這是核心要件。法院會考量:

  • 商標的識別性強弱(識別性越強,保護範圍越廣)
  • 商標的近似程度
  • 商品/服務的類似程度
  •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的可能性
  • 實際混淆的證據等

如果符合上述要件,原則上就構成商標侵權。但法律也設有例外,商標法第36條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品質、產地等本身說明(描述性使用),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此外,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善意先使用),亦僅得以原使用之範圍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不視為侵權。

二、商標被盜用,你可以採取哪些救濟途徑?

一旦確認商標遭侵權,你可以透過民事、刑事、行政三種途徑來維護權利。

(一)民事救濟

民事救濟的主要目的是停止侵害並獲得賠償。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依商標法第69條請求除去侵害、銷毀侵權物品,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 請求排除侵害:要求對方停止使用、銷毀侵權物品、移除網頁等。
  • 請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有四種,你可以選擇最有利的一種(商標法第71條明定商標權人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以減輕舉證負擔):
    1. 具體損害計算:證明因侵權所減少的銷售額或利益損失,係依民法第216條以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準。
    2. 侵害所得利益:計算侵權人因侵害行為獲得的利益;於侵權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3. 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計算;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若計算出的金額顯不相當,法院可依職權酌減(商標法第71條第3款及商標法第71條第2項)。
    4. 相當於授權金數額:以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損害(商標法第71條)。

法院在酌定賠償額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例如在和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判斷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範圍,應以加害人之侵害情節及權利人所受損害為主,有關加害人之經營規模、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侵害行為之期間、仿冒商標之相同或近似程度,及註冊商標商品真品之性質與特色、在市場上流通情形等,均為審酌之因素(此為判決要旨摘述,非逐字引文)。

這意味著,即使法律規定最高可達零售單價1500倍,法院仍會視個案情節合理調整。例如在判決中,被告是在市場攤販販賣仿冒衣服10件,法院考量數量非鉅、侵害規模小等因素,最終判賠金額遠低於法定上限。

  • 請求刊登判決書:可要求侵權人在媒體或網路上刊登判決書,以回復商譽。

(二)刑事告訴

故意侵害商標權可能觸犯刑法,商標法第95條定有刑責:

  •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5條第1款)。
  •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5條第2款)。
  •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95條第3款)。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同意而為行銷目的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95條第4項)。前開第95條第4項之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刑事程序通常由權利人提出告訴,檢警介入偵查。實務上,法院量刑會考量犯後態度、有無前科、是否和解等。例如在和判決中,被告販賣仿冒商品,但坦承犯行、無前科且與告訴人和解,因此獲得較輕刑度。

(三)行政救濟

如果侵權商標已經註冊,你可以透過智慧財產局的行政程序來撤銷該註冊,從根本上排除侵害。此類行政程序係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由該局作成准駁處分。常見程序包括:

  • 異議:在商標公告後三個月內,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法(例如與你的商標近似)可提出異議;由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若認有理由即不予核准註冊。
  • 評定:商標註冊公告後五年內,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評定,撤銷其註冊;但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惡意搶註先使用商標)之情形,如係屬惡意,則不受五年期間之限制(商標法第58條)。例如對方惡意搶註你已先使用的商標,即可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申請評定;且該先使用之認定,依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以申請時為準,非以註冊時為準。
  • 廢止:商標註冊後無正當理由未使用連續三年,任何人得申請廢止其註冊。此即商標不使用廢止制度,旨在促使商標權人實際使用商標。

關於惡意搶註的認定,實務上曾有爭議:先使用的商標是否必須是「未註冊」?在和研討結果中,多數見解認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稱「先使用」不限於未註冊商標,即使先使用之商標已註冊,只要後申請人知悉而搶註,仍構成撤銷事由。這對商標權人是一大保障。

此外,若你的商標因缺乏識別性被核駁,但實際上已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你可以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提出使用證據。法院見解(參照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三申請時為準之立法理由及甲說)認為,商標註冊審查時點應以「註冊時」為準,因此申請後至處分前的使用證據也可作為後天識別性的證明(參照研討結果)。

三、真實案例解析

案例一:「健康對策」商標後天識別性獲准註冊

原告申請「健康對策」商標,智慧局認為該詞為描述性文字,缺乏識別性而核駁。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提出大量廣告、行銷活動及銷售數據,證明該商標在申請日前已廣泛使用,使消費者能辨識商品來源。法院審理後,原告主張商標是否具識別性應依實際交易情況及消費者認知判斷,不得僅憑主觀臆測,此項主張經法院採用。最終判決主文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依判決意旨另為適法之處分(參照判決)。

這顯示即使原本不具固有識別性的標識,也可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獲得商標保護。

案例二:公司名稱使用他人商標文字是否侵權?

B公司於85年設立時,將他人著名註冊商標中的文字作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商標權人主張侵權。法院審理時需考量設立時的法規及有無導致混淆。在研討結果中,討論了應依設立時商標法或現行法判斷;大會多數採丙說,認為須依設立時商標法及現行商標法判斷皆構成侵害,始成立侵權,而非僅因公司名稱與商標功能不同即當然不構成。但現行商標法第70條第2款已明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因此,現今企業取名時應特別留意,避免踩雷。

四、常見問題QA

Q1:商標近似怎麼判斷?有沒有簡單的原則?

法院判斷商標近似會以「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力,隔離觀察商標整體印象。若外觀、讀音或觀念有一項近似,且可能引起混淆,就會被認定近似。例如裁定中,最高法院維持原審認定「吃七碗」與「吃七」構成實質近似。實務上也有「主要部分」觀察法,但最終仍以是否造成混淆為準。

Q2:不小心用了別人的商標怎麼辦?

建議立即停止使用,並主動聯繫商標權人協商和解。若情節輕微且無惡意,可能只需支付合理賠償或簽署和解書。若已收到存證信函或法院傳票,應儘速尋求律師協助,避免後續刑事責任。此外,若屬善意且無造成重大損害,亦可預先瞭解商標法第36條所定合理使用或善意先使用之抗辯空間。

Q3:商標侵權會坐牢嗎?

故意在相同商品使用相同商標,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與權利人和解並賠償,通常可獲緩刑或較輕刑度。如判決所示,被告坦承犯行、無前科且已和解,法院給予較輕量刑。不過,刑事責任重在故意,過失不會構成犯罪。

Q4:賠償金額怎麼算?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如何計算?

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只是法定計算方式之一(商標法第71條第3款),且法院可依職權酌減;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例如在市場攤販販賣10件仿冒衣,零售單價500元,即使以1500倍計算高達75萬元,法院考量侵害規模小、數量少,可能大幅酌減為數萬元。因此,賠償金額並非固定,會視個案情節調整。

Q5:我的商標還沒註冊,但被別人搶先註冊了,該怎麼辦?

若你能證明對方明知你的先使用商標而惡意搶註,可在該商標註冊公告後五年內(惡意搶註不受此五年限制)提起評定撤銷其註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值得注意的是,先使用商標不限於未註冊,即使你已註冊也可能適用,且先使用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商標法第30條第2項)(參照研討結果)。但你需要蒐集在先使用的證據,如發票、廣告、合約等。

Q6:什麼是著名商標?我的商標要達到多著名才受保護?

著名商標是指「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保護範圍分兩種:

  • 防止混淆誤認之虞:只要在相關領域著名即可。
  • 防止減損識別性或信譽:實務上有見解認為需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認知的高著名程度;惟105年度座談會該議題大會未過半數而未作成決議,僅供法官參考(參照研討結果)。

因此,著名程度越高,保護範圍越廣,甚至可跨類別保護。

結語

商標遭盜用,務必冷靜蒐證,並適時尋求律師協助,透過民事、刑事或行政途徑維護權益。預防勝於治療,及早註冊商標並定期監測市場,才是保護品牌的最佳策略。


本文引用之法院判決片段均來自公開司法文書,內容僅供參考,個案情形仍應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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