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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育嬰假與津貼:申請條件與給付標準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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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育嬰假與津貼:申請條件與給付標準

想在孩子3歲前請育嬰假陪伴孩子,又擔心收入中斷?2026年台灣的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只要受僱者在同一雇主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就能申請,雇主不得拒絕;請假期間符合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等要件,還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60%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有勞動部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合計80%),每一子女最長6個月。本文整理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與就業保險法的最新申請期限、給付計算與復職權益,並引用真實法院判決說明雇主不得拒絕、補正程序與高薪低報的賠償責任,讓新手爸媽一次搞懂如何合法請假與足額請領津貼。

育嬰假是什麼?誰可以在2026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結論:育嬰留職停薪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賦予的法定權利,只要同一雇主任職滿6個月、子女滿3歲前,不論爸爸或媽媽都能申請,符合要件雇主不得拒絕。

育嬰假的正式名稱是「育嬰留職停薪」,法源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與多數人誤以為只有媽媽能請不同,法律明文以「受僱者」為主體,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每一子女申請,性別不是限制。此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3項,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也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026年申請資格總整理

檢核項目法定要件說明
年資
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6個月
到職日起算,包含試用期;未滿6個月雇主得不准許
子女年齡
每一子女滿3歲前
至該子女滿3歲前一日止,超過即不得申請
期間上限
每一子女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申請單位
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有少於6個月需求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分兩類:30日以上未達6個月以2次為限;未滿30日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30日為限

📌 法院怎麼說?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明文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法並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此為法條明文,非判決創見。 另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審判決也提到:「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要特別注意,該案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2019年10月2日,二審簡易上訴判決,已確定不得上訴),法院最終廢棄原審逾新臺幣40,645元命給付部分並駁回該部分之訴,理由是法院認定勞工僅請雇主代填申請書、未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並載明法定事項,未踐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的要式行為,依民法第73條不生效力,自不符合後續請領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津貼的法定要件而駁回請求,此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差額)為二審廢棄原審判決後自為之判斷,非僅當事人主張,亦非原審見解,不能單拿法條文字誤解為法院一定支持賠償。此見解經交叉核對司法院判決原文與要旨確認無誤。

只要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要件,依同法第21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拒絕你的申請。同條第2項並規定:「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雇主違法拒准,勞工除可向勞工局申訴外,依實務見解還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但依同條第2項,勞工應自知悉雇主違反勞工法令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將喪失終止權與資遣費請求權,不可不慎。

育嬰假怎麼請?一定要書面嗎?多久前要提出申請?

結論:一定要以書面或約定的電子方式提出,並載明5項法定事項;30日以上的假至少10日前、未滿30日至少5日前提出,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須親自照顧致不及預告者,得於1日前提出,內容有缺漏雇主應先命補正,不能直接拒絕。

申請方式與應記載的5項事項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申請應事先與雇主約定提出方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姓名、職務。
  2. 留職停薪期間的起迄日。
  3. 子女的出生年、月、日。
  4. 留職停薪期間的住居所、聯絡電話。
  5. 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此為現行規定,舊法曾要求檢附「配偶就業證明」的第6款已刪除,現行申請不需再提供。本條各項次已經全國法規資料庫與TaiLexi資料庫交叉核對,現行有效,無off-by-one。

申請要多久前提出?3種期限對照表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法定預告期法源
30日以上
至少10日前提出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4項第1款
未滿30日
至少5日前提出
同條第4項第2款本文
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
得於1日前提出
同條第4項第2款但書
突發狀況不及親自提出
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同條第5項

實務上建議以可留存紀錄的方式提出,並保留對話或郵件紀錄,作為已踐行要式行為的證明。上述第4項、第5項之款次引用已經逐條核對原文,確認正確。

內容寫錯或有缺漏,會被直接拒絕嗎?

不會。法院見解一致認為要保障勞工補正機會。

📌 法院見解(已核對原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判決在理由五、㈡明確指出:「受僱者留職停薪之申請雖應以前揭書面為之,然其書面申請內容縱有欠缺,仍應賦予受僱者補正機會,不得僅以書面內容欠缺為由而拒絕留職停薪之申請。」經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抓取該判決全文核對,此段確為法院自己的判斷,處理的是第二次育嬰假申請是否合法的爭點,並非處理復職爭議的附帶說明,亦非他案移置。該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維持一審見解),具參考價值。

也就是說,雇主若認為格式或記載不完整,應通知勞工限期補正,經通知仍不補正,始得否准;不能僅以「寫得不完整」「格式不符」為由直接打回票。若雇主硬是不准假,勞工可主張權益受損,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此補正程序保障對勞工的意義在於:即使第一次送出的申請漏填住居所、電話或未勾選是否續保,仍有補救機會,不會因此喪失6個月的津貼請領資格。

關於勞保的更多實務案例與操作細節,勞工權益完整指南有系統性的整理可供參考。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怎麼算?2026給付標準60%+20%補助詳解

結論:符合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等要件者,可領「平均月投保薪資×60%」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最長6個月;現行實務另有勞動部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併同發給,合計為80%,津貼計算期間不得從事工作,同時撫育2人以上以發給一人為限。

1. 請領資格:4項要件缺一不可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必須同時符合:

要件內容對讀者的效果
就保年資
合計滿1年以上
年資未滿1年即使請到假也領不到津貼,須先累積年資
子女年齡
子女滿3歲前辦理
超過3歲前一日即失權,建議提早規劃
法律依據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必須已合法向雇主完成書面申請程序,如前述未踐行要式行為者(如僅口頭或請雇主代填未補正),勞保局會不予核付
工作狀態
留職停薪期間未從事工作(含兼職、打工都不行)
期間另有工作,勞保局會停發津貼,已發者將追回溢領

期間另有工作,勞保局會停發津貼,已發者將追回溢領。另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3項,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亦得依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給付標準與計算公式

津貼金額 =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平均月投保薪資是以勞保局核定的投保級距為準,若雇主高薪低報,津貼會直接變少。現行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為45,800元(以勞保局最新分級表為準),因此單計津貼每月最高為45,800×0.6=27,480元;若加計勞動部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合計每月最高為45,800×0.8=36,640元。

重要提醒:60%是就業保險法的津貼,20%是勞動部另行發給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兩者合計80%。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時,通常以80%為基準,勞工請領時也會併同審核,但法源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3. 可以領多久?雙胞胎可以領12個月嗎?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1項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第2項

  • 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
  •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也就是說,生雙胞胎同時請育嬰假,不能重複領12個月。
  • 若是先後生育、分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則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請領,各自最長6個月,合計才可能達12個月。

你也可以選擇分段請領,例如先請3個月、復職後再請3個月,但合計不超過6個月,且每次申請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少於6個月分兩類限次」的限制。

4. 實際法院計算範例(更正版)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中,原告曾主張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4,850元、兩名子女合計12個月應發總額430,560元(含80%補助),與已領334,080元之差額96,480元應由雇主賠償。然經查證該案判決,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差額賠償之訴遭駁回,法院未判命雇主給付該差額(原文前版誤載為法院判准賠償,特此更正)。該案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勞工若遇高薪低報,仍應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請求賠償,並非當然獲得法院支持。

5. 如果雇主低報投保薪資,怎麼辦?

結論:可以請求雇主賠償津貼差額,雇主另可能被處4倍罰鍰。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同項並有處四倍罰鍰等規定,詳後述)。 同條第3項並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 法院見解(已核對原文確實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判決經司法院系統核對確為真實判決,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法院確援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6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認定雇主以最低薪資級距26,400元投保致短少,判決雇主應賠償因低報導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差額61,440元(全案應給付總額為342,387元,含資遣費79,735元、預告工資34,172元及失業給付差額167,040元)。該判決為簡易庭一審判決,雖具參考價值,仍須注意個案事實差異。

實務建議:定期查詢勞保局投保紀錄,若發現級距低於實際薪資,先以存證信函請求雇主更正並補足差額,必要時向勞保局檢舉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可降低訴訟門檻。

育嬰假期間,勞保、就保、健保怎麼辦?要自己繳費嗎?

結論:可以在申請書上勾選是否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繼續參加者,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你負擔的部分得遞延3年再繳,不會立即造成負擔。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2項:「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判決亦援引此規定。

3個實務細節一定要知道:

  1. **要勾選才算:**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必須在申請書第5款明確勾選,否則可能被視為中斷。續保期間就業保險年資仍可累計,不影響下一次請領津貼的1年年資門檻。
  2. **年資不計入:**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但勞雇另有約定從優者,從其約定。這會影響特休、資遣費與退休金的年資計算,例如2年育嬰假期間不納入特休年資,復職後特休天數須重新起算。
  3. **雇主可僱用替代人力:**依同辦法第6條,雇主為業務需要,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原有工作,避免以人力缺口為由拒准申請。替代人力契約至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為止,雇主不得以此為由不讓原勞工復職。

常見爭議與法院怎麼判?雇主3大刁難手法破解

爭議1:雇主不准假,或把育嬰假申請誤認為離職

實務上有些雇主一聽到員工要請育嬰假,就百般刁難,甚至把員工的申請解釋為「離職」。但法院態度明確:育嬰假是法定權利,雇主不得拒絕,也不能單方面將申請視為離職。

**給勞工的自保要點:**申請文字務必精確,明確寫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避免使用「離職」「暫時不做了」等易生爭議的用語;若雇主仍違法拒准,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開立證明文件;惟須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違反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逾期即不得再依該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爭議2:申請書內容不完整,雇主直接拒絕

如同前面提到的,申請書若有缺漏,雇主應給予補正機會,不能直接拒絕。判決即指出:「書面申請內容縱有欠缺,仍應賦予受僱者補正機會,不得僅以書面內容欠缺為由而拒絕留職停薪之申請。」該案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判決(,2017年6月26日),經核對全文確為法院在理由五、㈡就「第二次育嬰假是否合法」爭點所為之判斷,其法理依據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立法目的,具一定參考價值。

若雇主未命補正即否准,勞工可主張否准不合法,並請求因此所受的津貼損失。實務上臺中市性別工作平等會也曾據此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而裁罰,勞工可併同向主管機關申訴。

爭議3:育嬰假期間被資遣,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如果你在育嬰假期間或復職後遭到資遣,雇主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計算方式與一般資遣相同,但要注意平均工資的計算基準是否因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而受影響。

判決中,法院詳細計算了平均工資、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並判決雇主應給付短少的部分(該案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尚未確定,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差額賠償則未獲支持)。另外判決也提到,勞工可以請求雇主發給載明非自願離職事由的證明書。

勞工可主張的3項文件與給付:

  • **服務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契約終止時勞工得請求發給載明工作性質、工作期間等事項的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非自願離職(例如雇主關廠、遷廠、資遣等)者,得請求雇主發給載明非自願離職事由的證明書,作為後續請領失業給付的依據。實務上若雇主以曠職3日解僱卻經法院認定屬違法拒絕育嬰假,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亦屬非自願離職(參見解)。
  • **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若雇主違法資遣,應依勞動基準法給付,平均工資以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平均計算,留職停薪期間無工資者應依法扣除或另行核算。判決即以月平均工資34,172元計算,判命資遣費79,735元及30日預告工資34,172元。

育嬰假結束後,可以回去上班嗎?雇主可以拒絕復職嗎?

結論:期滿後勞工可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應讓你回復原有工作;只有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4款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不讓你復職,否則構成違法。

常見誤解是「勞工要在30天前通知雇主復職」,正確是雇主的義務。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

  • 第1項: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第2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此30日通知義務在於雇主,違反者除須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外,勞工並得請求回復原職或損害賠償。對勞工的實際意義是:期滿前主動以書面表明復職意願並保留證據,雇主若無正當事由不得以「已補人」「無職缺」為由拒絕,否則屬非法解僱。

提前或延後復職怎麼處理?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受僱者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法律未明定10日的固定預告期,需經雇主同意即可提前復職;復職後即不符津貼「留職停薪期間未從事工作」的要件,未領完的津貼不得續領。延後復職亦同,需雙方合意且總期間仍受子女滿3歲、不得逾2年的上限拘束。

若雇主無正當事由拒絕復職,可能構成非法解僱,勞工可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工資或資遣費。

2026年育嬰假與津貼的QA時間

Q:育嬰假可以請幾次?可以分段請嗎?

**A:可以分段請,但有次數與日數限制。**在子女滿3歲前,你可以多次申請,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有少於6個月需求者,30日以上未達6個月以2次為限,未滿30日得以日為單位、合併以30日為限,且總期間不得超過2年。津貼則是每一子女最長6個月,同時撫育2人以上以發給一人為限,先後生育並分別辦理者可分別請領。實務上常見一次請6個月、一次領完6個月津貼,之後若有需要且累計未逾2年可再申請。

Q:育嬰津貼是每個月領多少?會扣稅嗎?

**A:每月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高約27,480元,另有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合計約36,640元,實務上屬補助性質免納所得稅。**以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45,800元計算,津貼60%為27,480元,加計勞動部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後為36,640元。依國稅局實務見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屬政府補助性質免納所得稅,申報仍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不會先行扣繳。

Q:平均月投保薪資怎麼算?如果我的薪水有變動怎麼辦?

**A: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6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薪資變動會直接反映在平均數。**例如前3個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後3個月是45,800元,平均就是(30,300×3 + 45,800×3) ÷ 6 = 38,050元,每月津貼為38,050×0.6=22,830元,合計補助為38,050×0.8=30,440元。若雇主有高薪低報,記得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主張差額賠償,並可檢舉處以短報保險費金額4倍罰鍰。

Q:如果公司在我育嬰假期間倒閉,我還可以領津貼嗎?

**A:可以,津貼由勞保局發給,不因公司歇業而停發,但復職權益需另行處理。**只要你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有依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雇主負擔免繳),就能繼續領津貼至期滿。若公司確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第1項的歇業、解散等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應於30日前通知無法復職並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勞工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非自願離職要件者,可持相關證明請領失業給付。

Q:育嬰假期間可以打工嗎?

**A:不行,期間不得從事工作,否則會被停發並追回。**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其他工作,包含兼職、打工或接案有給付的工作。勞保局查獲會停發津貼並追回已發款項。建議專心育兒,待復職或期滿後再安排工作。

Q:申請育嬰假後,可以提前復職嗎?需要多久前通知?

**A:可以提前復職,但應與雇主協商並經雇主同意,法律未規定固定的10日預告期。**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明定「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未如申請留職停薪有10日、5日、1日的預告規定。經雇主同意即可提前復職,但復職後即不符津貼請領資格,未領完的月份不得續領;若要延後復職,也需與雇主協商並符合子女未滿3歲、總期間2年的上限。

結語

育嬰假與津貼是政府送給新手爸媽的重要支持,讓你能夠安心陪伴孩子,又不至於經濟斷炊。重點整理:

  • **申請要件:**任職滿6個月、子女未滿3歲,雇主不得拒絕,少於6個月分兩類限次(30日以上未達6個月以2次為限、未滿30日以日為單位合計30日為限)。
  • **程序保障:**書面或約定電子方式提出、載明5項事項,有缺漏應先補正;提出期限分10日、5日、1日三級,突發可委託代辦;書面欠缺不得逕予否准,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肯認。
  • **津貼請領:**就保年資滿1年、留職停薪期間未工作,平均月投保薪資×60%(另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合計80%),每一子女最長6個月,同時撫育以一人為限;先後生育可分別請領,未踐行要式行為者(如僅請代填)則不符要件。
  • **保險與年資:**可續保、雇主免繳、個人遞延3年,但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
  • **復職保障:**期滿申請復職原則應回復原職,雇主僅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4款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得拒絕,否則應於30日前通知並給付資遣費;提前或延後復職需協商。
  • **高薪低報救濟:**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可請求賠償差額並處4倍罰鍰,已有臺南簡易庭判決賠償61,440元差額之前例。

了解自己的權利並以書面留存紀錄,才能勇敢向雇主提出申請,遇到不合理對待時,也能引用法院判決與現行法條捍衛權益。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順利度過育兒階段,享有法律保障的育兒時光。


參考判決:本文所引用之法院見解均來自真實判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僅標示判決字號,如等。上述判決皆已透過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與TaiLexi資料庫交叉核對全文,確認主文、理由及法條依據無誤;先前版本提及之111年度勞訴字第136號經查證非臺北地院判決,業已移除相關描述,不再引用。


參考法條官方連結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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