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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酒駕罰則新規:罰款金額與刑事責任

TaiLexi 法律編輯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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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酒駕罰則新規:罰款金額與刑事責任

2026年酒駕被抓會同時面臨刑事責任與行政罰鍰:單純酒駕未肇事,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機車罰1萬8千元至12萬元、汽車罰3萬6千元至15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1至2年,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若10年內再犯或致人死傷,罰鍰與刑度都會再加重。本文整理最新法條、金額與3個真實法院判決,帶你一次看懂怎麼算!

「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標語大家都聽過,但2026年酒駕的罰則到底多重?本文用白話文對照最新法條與實務判決,說明行政罰單與刑事責任如何併罰、累犯怎麼加重、能否易科罰金與何時會被吊銷駕照。

酒駕的定義是什麼?吐氣0.15跟0.25差在哪?

結論: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所列4款情形之一,就構成酒駕公共危險罪。行政上只要達0.15 mg/L就不能開車,刑事上則以0.25 mg/L為入罪門檻。

根據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構成犯罪,現行條文共4款: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4.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第1款的數值門檻。要注意行政與刑事是雙軌制:

區分法源門檻效果
行政不得駕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吐氣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達0.03%以上
即不得駕車,違反者開罰單、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或吊銷駕照
刑事入罪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吐氣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達0.05%以上
構成公共危險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吐氣0.15至0.24 mg/L之間,雖未達刑事入罪標準,仍會吃上行政罰單;超過0.25 mg/L,就同時有行政罰與刑事責任。所以不是喝到醉茫茫才算酒駕,微醺超過0.25 mg/L就已觸法。

酒駕會被關多久?罰多少?2026刑事責任一次看

結論:2026年適用的就是108年6月19日修法提高後的刑度,單純酒駕最高關3年、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分別加重至1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各得併科100萬元、2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致死傷還會更重。

單純酒駕未肇事的刑度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前述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得併科」,法官可以只判徒刑,或徒刑併科罰金。

本次刑度是在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時,從原本2年以下、20萬元以下提高至3年以下、30萬元以下;其後111年1月28日、112年12月27日僅針對毒品駕車的品項與濃度文字微調,刑度結構未變,2026年仍適用此版本。

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會加重多少?

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因酒駕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屬於結果加重處罰的規定:

  • 致人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為法律就特殊危險行為另設的加重處罰,立法理由已說明雖肇事結果為過失,仍因酒駕本身具高度危險性而加重,非以「酒駕就是故意犯罪」來論斷。

10年內再犯又致人死傷,最重到無期徒刑

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針對酒駕累犯又造成嚴重死傷的特別加重規定。

白話來說,此加重的前科範圍比一般人想的更廣:不只限於刑法第185條之3,在軍中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酒駕罪也算;而且不以「被判有罪」為限,曾經因酒駕獲緩起訴處分確定者,10年內再酒駕致人死傷同樣會被加重。這對曾經以為「緩起訴就沒前科」的駕駛人影響極大,風險評估時必須把緩起訴紀錄也算進去。

相關刑責的適用往往要搭配累犯、易科罰金等規定一併判斷,建議對照下文說明。

酒駕罰單多少錢?行政罰鍰、吊扣吊銷與車輛處置對照表

結論:行政罰與刑事責任併罰,繳了罰單不代表刑責就沒事。初犯汽車3萬6千至15萬元、機車1萬8千元至12萬元並吊扣駕照1至2年;載幼童、肇事、致死傷或累犯、拒測都會再加重,甚至吊銷、沒入車輛與公布姓名照片。

初犯罰鍰與吊扣期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6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累犯如何加重?

依同條第3項,10年內第二次酒駕,依第1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機車12萬元、汽車15萬元);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所處罰鍰金額加罰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實務上還要注意同條第9項有關牌照與車輛沒入的精確要件,以及第67條、第67條之1的搭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違反第1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至第5項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換句話說,吊扣牌照2年是原則,但就酒駕(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即第1項第1款)情形,沒入車輛以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為限,一般未肇事的酒駕不會直接被沒入車輛;但依第9項後段,違反第1項第2款(毒品)或拒絕接受該款稽查或測試檢定者,亦得沒入車輛,不受肇事要件限制。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後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後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後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即因酒駕(第35條第1項)致人重傷或死亡而吊銷者,被排除適用第67條之1之12年/10年/8年/6年例外,仍為終身不得考領。僅非屬第35條第1項等酒駕條項之其他吊銷(如單純肇事等),始有適用第67條之1申請之餘地。第67條第5項另規定: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者,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吊銷後多久不得再考領,要看吊銷所依據的款項而定,並非一律3年或5年: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10年內第2次酒駕未致重傷死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1次拒測未致重傷死亡)等吊銷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35條第2項吊銷,或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44條第4項吊銷者,4年內不得考領;依第35條第5項前段(10年內第2次拒測)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44條第4項吊銷者,5年內不得考領。個案應向監理機關確認適用款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4項,曾依第67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期間計達6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但有第67條之1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35條第3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白話來說,即使每次單獨看都是3年或1年不得考領,若多次違規累計起來達6年以上,就會升級為終身不得考領,對有多次吊銷紀錄者是一大陷阱。
違規類型罰鍰駕照處分車輛處置與其他
初犯酒駕(汽車/機車)
汽車3萬6千至15萬/機車1萬8千至12萬
吊扣1至2年;營業大客車直接吊銷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牌照2年並扣繳牌照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傷
同上
吊扣2至4年;營業大客車肇事且附載幼童者加倍
同上
致人重傷或死亡
同上
吊銷且終身不得考領(酒駕吊銷不適用第67條之1例外)
吊扣牌照2年並扣繳牌照;僅此情形得沒入該車輛(酒駕情形);未完成酒駕防制教育/酒癮治療不得再考領
10年內第2次(第35條第3項前段)
機車12萬/汽車15萬
吊銷,3年內不得考領
移置保管、吊扣牌照2年、得公布姓名照片;致重傷死亡吊銷且不得再考領,僅此情形得沒入車輛(酒駕情形)
10年內第3次以上
前次金額再加9萬
吊銷同上,累計達6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
同上
拒測第1次
18萬
吊銷;3年內不得考領
移置保管、吊扣牌照2年、得強制移送血液檢定;致重傷死亡吊銷且不得再考領,僅此情形得沒入車輛(酒駕情形)
拒測10年內第2次(第35條第5項前段)
36萬
吊銷,5年內不得考領
同上
拒測10年內第3次以上
前次金額再加18萬
吊銷,累計達6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
同上

拒絕酒測會怎樣?可否強制抽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若屬拒絕接受第一項第二款毒品等稽查或測試檢定者,處27萬元罰鍰)。本條就酒精與毒品拒測區分不同額度。依同條第5項,10年內第二次拒測(酒精)處36萬元,屬拒絕接受第一項第二款稽查或測試檢定者處45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加罰18萬元,並均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依同條第6項,駕駛人有客觀事實認為有酒駕之虞時,司法警察官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強制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測試檢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得先行將其強制移送,於執行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檢人如不服強制採檢,得於受檢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同車乘客與車主也會被罰?

依同條第8項,駕駛人吐氣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達0.05%以上時,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處6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不在此限。

依同條第7項,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酒駕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依同條第10項,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義務者,汽機車駕駛人仍有酒駕違規時,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規定加罰其罰鍰金額二分之一。

行政罰鍰與刑事責任是併罰,千萬別以為繳了罰單就沒事,刑事部分仍會由檢察官偵辦、法院判決。

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3項,酒駕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92條第4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者,仍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即刑事罰金與行政罰鍰最低額之差額仍須繳納)。

法院怎麼判?3個真實判決看量刑關鍵

結論:法官量刑主要看酒精濃度、有無肇事、前科多寡與犯後態度。累犯與高濃度通常從重,坦承犯行僅是量刑因子之一,不必然輕判。

案例1:四次酒駕累犯,酒測0.47 mg/L,判6個月併科10萬元

判決中,被告前已有3次酒駕前科,第4次酒駕被查獲,吐氣酒精濃度0.47 mg/L。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二審駁回上訴確定。法院量刑理由指出:「明知酒駕乃觸犯公共危險罪行,仍於酒後駕車,顯見並無因法律制裁後而生誠心悔過之意,且對於政府一再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規定置若罔聞,漠視公眾之生命、身體安全,量刑自不宜從輕」(參照)。

特別提醒:該判決理由所載「本案被告所犯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法定刑既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是適用行為時的102年6月11日版本。該法定刑已於108年6月19日修法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現行2026年已適用新法,量刑基準與當時不同,引用時不可直接套用為現行刑度。

案例2:酒測0.67 mg/L,坦承犯行,實判3個月併科2萬5千元

判決中,被告吐氣酒精濃度0.67 mg/L,且有酒駕前科。法院審酌「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本次酒駕幸未肇事」等情狀。該案經檢察官以原審未依累犯加重為由提起上訴,法院認為原審未加重並無違法,最終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主文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確定。本案顯示酒測值雖高,若未肇事且坦承,仍可能落在3個月左右並得易科罰金,但有前科者是否加重,法院會依個案審酌。

酒駕累犯會怎樣?5年內再犯與10年內再犯差在哪?

結論:刑事與行政的「累犯」期間與效果不同。刑事依刑法第47條為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加重至二分之一;行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為10年內再犯加重罰鍰與吊銷;刑法第185條之3另有10年內再犯致死傷的特別加重,且前科包含緩起訴確定與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

刑事累犯:5年內再犯加重至二分之一,但須個案審酌

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加重應就個案審酌罪質、時間間隔、是否顯失衡平,避免一律加重而過苛,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法院應具體審酌。

白話來說,若5年內再犯酒駕,法官通常會比前次判得更重,例如第一次判2個月,第二次可能判4個月,一旦超過6個月就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且可能影響緩刑與假釋。

行政累犯:10年內再犯按最高額與加罰9萬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10年內第二次按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每次再加9萬元並吊銷駕照,與刑事的5年期間不同,兩者併行計算。拒測的行政累犯則依同條第5項,10年內第二次處36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加18萬元。

酒駕致死傷的累犯特別加重

如前述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10年內曾因酒駕(包含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再犯同條第1項酒駕而致人死傷者,刑度與併科罰金均再提高,最重可至無期徒刑。重點是此處的「曾犯」不以法院判刑為限,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也算前科,且軍法中的酒駕罪也一併計入,適用範圍比一般累犯更廣,10年內風險期更長。

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怎麼算?1天抵多少錢?

結論: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要件者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1千元以上、未繳納者得以同標準易服勞役,但勞役不逾1年,且有分期與強制執行的順位規定。

易科罰金的門檻與但書

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檢察官會依被告資力、犯情等決定折算標準,實務上多以1千元折算1日,情節較重者可能提高至2千或3千元。

舉例:被判有期徒刑2個月(60日),以1千元折算1日,需繳6萬元;若以2千元折算,則需12萬元。法院於判決時即會諭知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罰金易服勞役與分期繳納

刑法第42條第1項,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同條第3項,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例如併科罰金10萬元,若以1千元折算1日,需服勞役100日。

依同條第5項,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實務上還需注意繳納順位:易服勞役以強制執行無效果為前提,且依同條第2項,裁判時如已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檢察官得逕予易服勞役;依同條第6項,裁判應載明折算額數,依同條第7項,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此外,確因經濟困難不能一次完納者,得聲請分期繳納,最長得分為1年內分期,並準用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分期期間內一期未繳納者,視為全部未完納。

常見問題 QA

Q:酒駕罰則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變嚴的?

**A:最近一次重大加重是108年6月19日修法,將單純酒駕從2年以下、20萬元以下提高至3年以下、30萬元以下,並提高致死傷的刑度。**其後111年及112年修正主要針對毒品駕車的品項與濃度文字微調,2026年仍適用108年提高後的版本。引用107年以前的判決時,要注意當時適用的是舊的2年/20萬元法定刑。

Q:酒駕被抓一定會被關嗎?

**A:不一定。**若為初犯、濃度剛超標且未肇事,常見判2至3個月有期徒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繳納折算金額後免入監;但若為累犯、濃度過高、拒測或有肇事致傷亡,刑期可能超過6個月而不得易科罰金,就須入監服刑,且是否准予易科或易服社會勞動,法院會審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但書。

Q:酒駕罰款(罰金)最高30萬,那最低是多少?

**A:罰金為「得併科」,法官可選擇不併科;若併科,依刑法第33條第5款,罰金以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實務上依個案情節裁量。**併科罰金若未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經強制執行無效果者,得易服勞役,以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勞役不逾1年。

Q:酒駕吊銷駕照後,多久可以重新考照?

**A:要看吊銷事由。**一般初次酒駕超標是吊扣1至2年,期滿可領回;若因酒駕(第35條第1項)致人重傷或死亡而吊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1項為終身不得考領,且被排除適用第67條之1之12年/10年/8年/6年例外,仍為終身不得考領,僅非屬第35條第1項等酒駕條項之其他吊銷始有適用第67條之1申請之餘地;若屬10年內第2次酒駕未致重傷死亡(第35條第3項前段)或第1次拒測(第35條第4項前段)而吊銷,通常為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營業大客車依第35條第2項吊銷或肇事致人重傷依第44條第4項吊銷者為4年內不得考領;10年內第2次拒測(第35條第5項前段)或肇事致人死亡依第44條第4項吊銷者為5年內不得考領;多次吊銷累計達6年以上者依第67條第4項終身不得考領。且依第67條第5項,未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者不得考領,建議向監理機關確認適用款項。

Q:酒駕拒測會怎樣?

**A:拒測直接處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牌照2年,且可能被強制移送血液檢定。**10年內第二次拒測處36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18萬元。刑事部分若事後證明有酒駕,仍依刑法處罰,且拒測可能被認定犯後態度不佳而影響量刑。拒測的牌照處置與一般酒駕相同,吊扣牌照2年並扣繳牌照,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始得沒入車輛(酒駕情形)。

Q:酒駕可以緩刑嗎?

**A:初犯且情節輕微,符合刑法第74條要件者有機會緩刑,但實務審核趨嚴。**有前科、濃度過高、肇事或為累犯者,通常不予緩刑;緩刑期間若再犯,緩刑可能被撤銷。另要注意,即使獲得緩起訴處分確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10年內再酒駕致人死傷仍會被加重,最重可至無期徒刑,並非「沒紀錄」。

結語

2026年酒駕已是「行政罰鍰最高15萬元、累犯每次加9萬元、拒測18萬元起跳,刑事最高關3年、得併科30萬元,致死傷最高10年、累犯致死最重無期徒刑」的重度處罰,再加上吊扣吊銷駕照、移置保管與沒入車輛、公布姓名照片、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始得再考領等效果,成本極高。特別要記住三個常被忽略的加重關鍵:一是10年內再犯致死傷的前科包含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緩起訴確定,二是營業大客車駕駛初犯即吊銷且肇事附載幼童加倍,三是就酒駕(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即第1項第1款)情形,沒入車輛以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為限,但依第9項後段,違反第1項第2款(毒品)或拒絕接受該款稽查或測試檢定者,亦得沒入車輛,不受肇事要件限制;但牌照吊扣2年是原則,累計吊銷達6年即終身不得考領。從等判決可見,累犯與高濃度絕對從重,且超過6個月就無法易科罰金。喝酒後請務必找代駕、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以上內容參考自真實法院判決(如等)及現行法條,希望幫助了解酒駕法律後果。如有個案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以上內容參考自真實法院判決(如等)及現行法條,希望幫助了解酒駕法律後果。如有個案疑問,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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