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太危險會被告公共危險嗎?危險駕駛的刑責 故事開場:阿明的疑惑 阿明跟朋友聚餐喝了幾杯啤酒,覺得自己還很清醒,於是開車回家。沒想到路上遇到警察臨檢,酒測值高達0.45毫克,當場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阿明一頭霧水:「我只是開車,又沒撞到人,為什麼會犯公共危險罪?」其實,不只是酒駕,許多危險駕駛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公共危險罪。本文將帶你了解危險駕駛的刑責,並透過法院真實判決,讓你知道法官是怎麼判的。 --- 一、什麼是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1章「公共危險罪」保護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與開車相關的公共危險罪主要有兩條: 1.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俗稱酒駕。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構成犯罪,不需要發生事故。 2.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這裡的「他法」包括飆車、蛇行、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只要足以讓其他用路人陷入危險,就可能觸犯本條。 --- 二、酒駕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之3) 構成要件與刑責 - 吐氣酒精濃度達0.25 mg/L 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 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即成立犯罪。 - 刑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2022年修法提高,舊法為二年以下,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或死亡,刑度更重。 法院怎麼量刑?真實判決告訴你 法官量刑時會綜合考量許多因素,包括酒精濃度、有無肇事、是否累犯、駕駛態度、犯後態度等。以下引用幾個真實判決片段: 案例1:輕微酒駕(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90號判決) 林宥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90號判決主文) 此案可能是初犯、酒精濃度不高且未肇事,刑度較輕。 案例2:酒駕肇事+無照(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0號判決) 周子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及酒醉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0號判決主文) 此案因酒駕肇事且無照駕駛,酒駕部分判刑4個月,另過失傷害罪拘役50日,兩罪併罰。 案例3:累犯酒駕(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3號判決)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3號判決主文) 被告是累犯,前科也是酒駕,因此刑度提高到6個月。 法官審酌理由大公開 在判決書中,法官通常會詳細說明量刑依據。例如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中寫道: 「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並不慎與陳柏任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顯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前有公共危險案多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參本院卷之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及其智識程度、職業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 這段話幾乎是酒駕判決的標準模板,清楚列出各項考量:酒精濃度、肇事、前科、犯後態度等。 另外,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判決也提到: 「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仍執意騎乘車輛,並不慎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羅凱方發生交通事故,顯其行為對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因公共危險案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2罪)……素行非佳及其智識程度、職業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判決) 此案酒精濃度0.53、有肇事、累犯,刑度勢必不輕。 累犯加重 如果被告是累犯(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法院依法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中明確指出: 「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亦為公共危險罪,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完全相同,是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 經濟困難不是減刑理由 有些被告會以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為由上訴請求輕判,但法院通常不予採納。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判決中,法官駁回上訴時表示: 「被告所稱家庭經濟狀況非佳乙節,縱認非虛,仍非屬可據以爭執原審量刑過重之正當理由。」(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判決) 可見公共危險罪保護的是社會安全,不會因個人經濟因素而減輕刑責。 多次酒駕,從重量刑 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描述了一名第四次酒駕的被告: 判決只是整體法律問題的一部分,車禍法律完整指南從不同角度提供了全面的說明與建議。 「被告前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有期徒刑4月確定……足見本案係被告第4次再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且距離其前次犯行時間僅約2個月餘,即又再犯本案,顯然未知警惕;又被告之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於本案發生時係屬無照駕駛之狀況,且發生車輛擦撞之交通事故……已對公眾交通往來安全產生具體危害。」(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 這種屢犯不改的態度,法官自然會從重量刑。 --- 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刑法第185條) 除了酒駕,在道路上飆車、蛇行、惡意逼車等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這條的刑責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死傷,刑度加重。 什麼是「致生往來之危險」? 實務上認為,只要行為足以導致公眾通行的危險狀態,就算沒有實際發生車禍,也成立犯罪。例如: - 多輛車在市區道路競速,嚴重超速且任意變換車道。 -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 - 故意以車輛阻塞道路,導致其他車輛必須危險閃避。 不過,這類案件通常需要具體事證證明行為確實有公共危險性,檢察官起訴門檻較高,所以常見的還是酒駕案件。 --- 四、危險駕駛的法律後果 觸犯公共危險罪,除了刑事責任,還會伴隨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 刑事責任 - 酒駕:依刑法第185條之3,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其他危險駕駛:依刑法第185條,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累犯加重:依刑法第47條,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罰 - 酒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標,處新臺幣3萬至12萬元罰鍰,吊扣駕照1至2年;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 危險駕駛(如蛇行、嚴重超速等):可處6千至2萬4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民事賠償 若造成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金額可能相當龐大。 --- 五、法院見解精選 從判決書中,我們可以歸納出法院對危險駕駛的嚴正態度: 1. 累犯加重: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明確指出,前案與本案罪名相同,適用累犯加重並無不當。 2. 量刑審酌: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判決詳細列出酒精濃度、肇事、前科、犯後態度等因素。 3. 上訴駁回:108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判決強調原審量刑已充分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無不當。 4. 多次酒駕: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描述被告第四次酒駕且無照肇事,顯示情節嚴重。 這些見解都顯示,法院對於危害公眾安全的駕駛行為絕不寬貸。 --- 六、常見問題Q&A Q1:酒測值0.25就一定會被起訴嗎? A1:吐氣酒精濃度達0.25 mg/L就構成犯罪,檢察官通常會起訴,但若情節輕微(例如濃度剛超標、無前科、態度良好),有可能獲得緩起訴處分,但並非必然。 Q2:危險駕駛一定要有實際發生事故才會成立嗎? A2:不一定。酒駕只要酒精濃度超標就成立,不需要發生事故。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如飆車)只要行為有「致生往來危險」之虞,即使沒撞到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 Q3:如果只是超速或蛇行,會被判公共危險罪嗎? A3:單純超速或偶爾蛇行,通常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若在道路上競速、惡意逼車、連續蛇行等,嚴重危害其他用路人安全,就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曾有判例將飆車族集體競速認定為公共危險罪。 Q4:累犯會加重刑罰嗎? A4:依刑法第47條,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但法院需審酌是否罪刑相當,如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35號判決中,被告前案也是公共危險罪,法院認為加重無不當。 Q5:酒駕被抓到可以易科罰金嗎? A5:如果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但需符合刑法第41條規定。例如109年度交簡上字第290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10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0號判決4月、111年度原交簡上字第3號判決6月,都有諭知易科罰金標準。但若判超過6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 --- 七、結語 開車上路,安全第一。危險駕駛不僅危害自己,更威脅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從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法律對於這類行為絕不寬容,一旦觸法,除了刑事責任,還有行政罰鍰、民事賠償,甚至可能失去自由。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只喝一點點沒關係」或「技術好不會出事」,等到被警察攔下或被起訴,後悔就來不及了。遵守交通規則,平安回家才是王道。 --- 本文引用之判決片段均來自真實法院判決書,為符合閱讀流暢,部分內容已節錄或調整格式,但不影響原意。如需完整判決,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