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拋棄繼承費用:法院規費調漲為1500元 最近許多民眾在辦理拋棄繼承時,聽到「2025年法院規費調漲為1500元」的說法,這是真的嗎?其實,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本文將帶您了解拋棄繼承費用的正確計算方式,並引用法院最新裁定見解,釐清1500元的真實意義,讓您不再被錯誤資訊誤導。 --- 一、拋棄繼承的基本概念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後,該繼承人視為自始非繼承人,不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同時也無法取得任何遺產。這項制度讓繼承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遺產及債務,但必須依法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繳納規費。 --- 二、拋棄繼承的聲請費用怎麼算? 拋棄繼承屬於非訟事件,其聲請費用的計算依據是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拋棄繼承是「財產權關係」嗎? 雖然拋棄繼承涉及身分行為,但實務見解認為,拋棄繼承將導致繼承人喪失對遺產的權利,因此屬於「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的事件,應依上述標準徵收費用(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 費用計算基礎:程序標的價額 法院在受理拋棄繼承聲請時,會先核定「程序標的價額」,也就是聲明人因拋棄繼承所喪失的繼承權價值。計算方式通常是: 遺產總額 × 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 例如被繼承人遺產總值為500萬元,拋棄繼承人的應繼分為1/2,則程序標的價額為250萬元,屬於「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級距,應繳納2,000元。 遺產價值不明時怎麼辦? 實務上,法院會要求聲請人提出遺產清冊(可向國稅局申請)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法院可能先以最低額750元暫徵(加徵後),待核定後再命補繳差額;也有部分法院為求簡便,直接以1,000元計收(因多數案件遺產價值超過10萬元)。但這並非法律明文,各地方法院做法可能略有差異。 --- 三、法院最新見解:應按「程序標的價額」計費,而非按「件數」 過去曾有見解認為,拋棄繼承事件法院僅做形式審查,因此應以「聲明書狀的件數」計費,每件收取1,000元(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但近期多則法院裁定明確反對這種看法,強調必須回歸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程序標的價額為準。 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在一份裁定中指出: 「至於或有見解認為因法院就拋棄繼承事件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程序上要件,並未於實體上逐一認定各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且對於合於程序要件之拋棄繼承僅做備查之通知,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關於其費用之徵收,應不論聲明人之人數,而僅以聲明之『件數』—即書狀之數目—計算應徵收之費用即可……惟: 一、非訟事件亦係以『程序標的』做為價額核定及費用徵收之計算基礎: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參照113年度繼字第21號判決) 該裁定進一步說明,若僅以書狀件數計費,將產生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二、僅以聲明之『件數』計算應徵收之費用將衍生下列問題: (一)如依上開見解之立論基礎,將造成縱然無任何關連性之拋棄繼承案件,亦得以聲明之『件數』—即書狀之數目—計算應徵收之費用。換言之,以一狀聲明對不同之被繼承人拋棄繼承,以上開見解之立論基礎而言,因法院均僅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程序上要件,且對於合於程序要件之拋棄繼承僅做備查之通知,不因是否拋棄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權而有不同,此時是否亦僅徵收費用1,000元?如認應按被繼承人之不同而分別徵收,其規範基礎及立論依據又何在? (二)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⒈對於同一被繼承人,法院同時或尚未就前聲明拋棄繼承為准予備查或駁回前,收受複數拋棄繼承之書狀時,若依上開見解之結論,即應按書狀之數目另徵收費用。」 (參照114年度繼字第97號判決) 由此可知,法院已確立拋棄繼承費用應按「程序標的價額」計算的原則,聲請人必須依此繳納足額費用,否則法院將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 四、1500元是什麼費用?原來是「抗告費」而非聲請費 近期網路上流傳「拋棄繼承費用調漲為1500元」的說法,其實是誤解了法院裁定中的「抗告費」記載。在許多拋棄繼承的裁定書中,都可以看到類似以下的文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參照114年度繼字第87號判決) 這裡的1,500元是針對「程序標的價額核定」提起抗告時須繳納的費用,並非聲請拋棄繼承時應繳的規費。換句話說,如果您對法院核定的遺產價值(即程序標的價額)不服,認為計算過高,可以提起抗告,此時才需要繳交1,500元的抗告費。 至於拋棄繼承的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按遺產價值計算,加徵後最低750元,最高7,500元。 拋棄繼承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 五、2025年拋棄繼承費用調漲了嗎? 答案:有調漲,但並非一律1,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14條的費用標準雖自2005年(民國94年)修訂後法條本身未修改,但臺灣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規定之程序費用均加徵十分之五。因此,若法院認定拋棄繼承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第13條),則費用由原本的500~5,000元調升為750~7,500元;若認定屬「非財產權關係」(依第14條),則由原本的1,000元調升為1,500元。所謂「調漲為1500元」實為加徵後的非財產權關係聲請費(第14條),多數法院採此標準。 --- 六、實際計算範例 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以下舉幾個常見情境: 範例1:遺產總額300萬元,單一繼承人拋棄 - 遺產總額:300萬元 - 拋棄繼承人應繼分:全部(唯一繼承人)→ 100% - 程序標的價額:300萬元 - 費用級距: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 3,000元(加徵後) 範例2:遺產總額80萬元,配偶與兩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拋棄 - 遺產總額:80萬元 - 拋棄繼承人應繼分:1/3(與配偶、另一子女均分)→ 約26.67萬元 - 程序標的價額:26.67萬元 - 費用級距: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 → 1,500元(加徵後) 範例3:遺產總額5,000萬元,三名繼承人共同拋棄(一起聲請) - 遺產總額:5,000萬元 - 每人應繼分:1/3 → 約1,666.67萬元 - 個別程序標的價額:1,666.67萬元(屬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級距)→ 每人4,500元(加徵後) - 若三人共同聲請,實務上可能要求每人分別繳納4,500元,或合併繳納13,500元,建議事先向管轄法院確認。 遺產價值如何認定? 法院通常會參考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總額,或命聲請人提出遺產清冊。若遺產包含不動產,則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有價證券則以收盤價或淨值估算。若聲請人無法提出證明,法院可能依職權調查或先以最低額暫徵。 --- 七、重要QA Q1:拋棄繼承要在多久內辦理?費用何時繳? A:必須在知悉得繼承(通常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費用應於聲請時一併繳納(可購買郵政匯票或至法院繳費處繳現),若未繳或不足,法院會裁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聲請。 Q2:遺產價值不清楚怎麼辦? A:可先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及所得資料,或自行蒐集相關證明(如存摺、權狀等)。若實在無法確定,仍應先提出聲請並預估一個金額繳費,法院後續會核定並通知補差額或退費。 Q3:拋棄繼承的費用可以聲請減免嗎? A:符合法律扶助法或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相關規定(經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例如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無資力者,得檢具證明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以暫免繳納費用。 Q4:對法院核定的費用不服怎麼辦? A:僅得就「程序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對命補繳費用部分不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依該裁定記載為1,500元,但實際金額請以承辦法院告知為準)。抗告期間不停止執行,若抗告成功,多繳的費用可申請退還。 Q5:多人一起聲明拋棄繼承,可以只繳一份費用嗎? A:不行。依法院見解,每位聲明人拋棄的繼承權價值各自獨立,應分別計算費用。若多人共同提出一份聲請狀,法院通常會要求合併計算總額或分別繳納,不會只收一份費用。建議事先向法院確認繳費方式,以免遭駁回。 Q6:拋棄繼承聲請被駁回,已繳的費用可以退嗎? A: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實務上,聲請被駁回時已繳費用通常不予退還。但若因法院誤算而超收,可申請退還差額。 Q7:可以在線上繳納拋棄繼承費用嗎? A:目前各地方法院多提供多元繳費方式,包括臨櫃繳現、郵政匯票、線上信用卡繳費等。詳細繳費方式可參閱各法院網站公告。 --- ## 結語 拋棄繼承的費用計算方式因法院見解不同而有差異。多數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按非財產權關係徵收1,500元(114年加徵後金額);但亦有法院依第13條按遺產價值分級徵收(加徵後750~7,500元)。裁定書中另記載的1,500元抗告費(第17條加徵後金額),則是對「價額核定」不服時提起抗告的費用。民眾在辦理拋棄繼承前,最好先查清遺產狀況,並預留足夠的規費(目前至少1,500元,但可能更高),以利程序順利進行。若有任何疑問,可向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洽詢,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避免因誤解而延誤時效或額外支出。 參考裁定: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出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近年多份裁定(如113年度繼字第21號、114年度繼字第87號、114年度繼字第97號等),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