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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拋棄繼承費用:法院規費調漲為1500元|2026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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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拋棄繼承費用:法院規費調漲為1500元

拋棄繼承費用在2025年並非一律調漲為1500元。正確答案是:多數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按非財產權關係、按聲明人人頭定額徵收,加徵後每人1,500元;若法院採少數說依第13條按遺產價值計算,加徵後為750元至7,500元。而網路常看到的「1,500元」在許多裁定書中指的是對程序標的價額不服提起抗告時的抗告費,並非聲請拋棄繼承本身的規費。本文整理法院最新裁定見解與加徵依據,帶你一次看懂費用怎麼算、怎麼繳、繳錯會怎樣。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3個月內不聲明會怎樣?

結論: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後視為自始不是繼承人,也無法取得遺產,但可以免除被繼承人的債務。

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74條但書)。拋棄的效果是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即非繼承人,不再承擔債務,但也完全喪失對遺產的權利。

實務上要注意三點:

  1. 期間是除斥期間,不能延長:3個月從知悉得繼承時起算,通常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但若有特殊事由(例如後位繼承人因前位繼承人拋棄才遞補取得繼承權),則從知悉遞補時起算。
  2. 法院不只做形式審查:除了檢查書狀是否齊備,法院還會審查是否逾3個月期間、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拋棄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等實體要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僅規定「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管轄規定,無涉實體准駁)。至於父母代理須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否則駁回之實體審查,則係依民法第1088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及民法第148條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之法理,法院實務認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允許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斷,違反者屬無權代理/無效(參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意旨,該等裁定均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審裁定,尚未確定,其他法院見解未必相同)。
  3. 要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避免下一順位繼承人因不知而錯過3個月期間;但若客觀上不能通知(如次順位繼承人去向不明),依民法第1174條但書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繼承法律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二、拋棄繼承聲請費怎麼算?是依遺產多寡還是按人頭算?

結論:主流實務認為拋棄繼承是非財產權關係,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按聲明人人頭每人定額徵收,加徵後每人1,500元。少數舊說主張依第13條按遺產價值分級,但近年多份裁定未採此說,而認應適用第14條。

1. 法律怎麼規定?第13條與第14條差在哪?

拋棄繼承屬於家事非訟事件,費用應依非訟事件法,並經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其徵收標準有兩種可能:

適用條文性質認定徵收標準(加徵前)加徵後(114年1月1日起)計算基礎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500元至5,000元分6級
750元至7,500元
按程序標的價額(遺產總額×應繼分)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每件1,000元定額
每件1,500元定額
按聲明人人數,每人一件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文為: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則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

2. 為什麼多數法院現在都採第14條每人1,500元?

雖然拋棄繼承會喪失對遺產的財產上權利,但近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多份裁定(例如裁定,均為一審裁定尚未確定,其他法院見解未必相同)已明確闡明:拋棄繼承是身分行為,其程序標的為各聲明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本身,並非請求分割遺產或確認財產權歸屬,應屬非財產權關係。

因此應按聲明人人數分別徵收,每人依第14條徵收1,000元,加徵後為1,500元,不可多人合併只繳一份。少數舊說曾主張應依第13條按遺產價額分級計算;惟上述裁定係直接認定拋棄繼承為非財產權關係而適用第14條,未採第13條按價額計算之見解。本文範例若依第13條試算,僅在採少數說的前提下才成立。

特別提醒,過去網路文章常引用最高法院裁定作為「屬財產權關係應依第13條」的依據,經核對該裁定實際為最高法院刑事庭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的裁定,與拋棄繼承費用無關,應予刪除,避免誤引。

3. 費用計算基礎與遺產價值不明時怎麼辦?

若採少數說依第13條計算,所謂「程序標的價額」是指聲明人因拋棄所喪失的繼承權價值,實務上曾以「遺產總額×拋棄人的應繼分比例」估算。例如遺產500萬元、應繼分1/2,價額為250萬元,屬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級距,加徵前為2,000元、加徵後為3,000元。

但若採多數說依第14條,則不論遺產多少,均按人頭每人1,500元,不需計算遺產價額。

實務上法院為核定價額(無論採哪一說,抗告時仍會涉及價額核定),通常會要求聲請人提出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財產清冊、不動產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有價證券收盤價等證明。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遺產價值不明時先以750元暫徵或逕以1,000元計收」的作法,各地方法院要求不一,有的先命補正資料、有的依職權調查。加徵後第13條最低額為750元(500元×1.5),此為數學換算結果,並非允許暫徵的法源,建議聲請前先向管轄法院非訟中心確認應備文件與暫繳金額。

三、為什麼不能用「一件書狀1,000元」來算拋棄繼承費用?

結論:不能。法院已明確否定「按件數計費」的舊見解,強調應按聲明人人數分別計費,否則會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過去曾有見解認為,法院對拋棄繼承僅做形式審查、只做備查通知,無實體認定效力,費用應不論人數、僅以書狀件數計算,每件1,000元。此見解出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該座談會意見並無拘束力,僅供參考,且已被近年裁定否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在裁定中指出:

「至於或有見解認為因法院就拋棄繼承事件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程序上要件,並未於實體上逐一認定各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效力,且對於合於程序要件之拋棄繼承僅做備查之通知,並無實體認定之效力,關於其費用之徵收,應不論聲明人之人數,而僅以聲明之『件數』—即書狀之數目—計算應徵收之費用即可(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惟:
一、非訟事件亦係以『程序標的』做為價額核定及費用徵收之計算基礎: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參照裁定)

該裁定後文同時引述非訟事件法第14條,並論證應依第14條按人數徵收,並非僅支持第13條,閱讀時不可斷章取義。

同一法院在裁定進一步說明,若僅按件數計費將衍生問題:

「二、僅以聲明之『件數』計算應徵收之費用將衍生下列問題:
(一)如依上開見解之立論基礎,將造成縱然無任何關連性之拋棄繼承案件,亦得以聲明之『件數』—即書狀之數目—計算應徵收之費用。換言之,以一狀聲明對不同之被繼承人拋棄繼承,以上開見解之立論基礎而言,因法院均僅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程序上要件,且對於合於程序要件之拋棄繼承僅做備查之通知,不因是否拋棄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權而有不同,此時是否亦僅徵收費用1,000元?如認應按被繼承人之不同而分別徵收,其規範基礎及立論依據又何在?
(二)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⒈對於同一被繼承人,法院同時或尚未就前聲明拋棄繼承為准予備查或駁回前,收受複數拋棄繼承之書狀時,若依上開見解之結論,即應按書狀之數目另徵收費用。」
(參照裁定)

法院因此確立:拋棄繼承的費用應按聲明人人數、依第14條分別徵收,而非按書狀件數。多人共同以同一書狀聲明,仍應按人數合併計算總額或分別繳納,不會只收一份費用,否則法院會裁定命補正。

四、網路說的1500元是聲請費還是抗告費?會不會搞錯?

結論:裁定書上寫的1,500元是「抗告費」,只有對「程序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提起抗告時才要繳,不是拋棄繼承的聲請費。

近期流傳「拋棄繼承費用調漲為1,500元」的說法,其實是誤把抗告費當成聲請費。在許多拋棄繼承裁定書末尾,都會看到類似文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參照裁定)

這裡要分清楚兩種裁定:

  1. 得抗告的部分:核定程序標的價額:法院核定遺產價額若有誤,聲請人可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繳納抗告費。該條原定1,000元,經臺灣高等法院訂定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114年1月1日實施)加徵十分之五後,114年裁定即記載為1,500元。113年的裁定則記載為1,000元,兩者差異僅因加徵實施時點不同。
  2. 不得抗告的部分:命補繳程序費用:法院命聲請人補繳不足的聲請費,屬於費用處分,依法不得抗告。抗告期間不停止執行,若抗告成功多繳的費用可聲請退還。

因此,1,500元是第17條抗告費加徵後的金額,與聲請費是兩筆不同的費用。聲請費依第14條加徵後也是1,500元,金額相同容易混淆,但法源與用途完全不同。

五、2025年拋棄繼承費用真的調漲了嗎?加徵50%怎麼算?

答案:有調漲,但不是法條修法,而是依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十分之五,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非訟事件法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的費用標準自2005年(民國94年)後法條文字未變動,但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費用徵收的規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授權,得由臺灣高等法院擬定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報司法院核定後實施,加徵幅度不得超過原額十分之五。

臺灣高等法院據此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5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徵收的費用,加徵十分之五。法院裁定(例如理由一(二))已援引該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適用。

加徵前後對照如下:

費用項目法源加徵前金額加徵後金額(×1.5)
財產權關係6級距(第13條)
500、1,000、2,000、3,000、4,000、5,000元
500至5,000元
750、1,500、3,000、4,500、6,000、7,500元
非財產權關係定額(第14條)
1,000元
1,000元
1,500元
抗告費(第17條)
1,000元
1,000元
1,500元

所以所謂「調漲為1,500元」若指聲請費,精確說法是「依第14條非財產權關係定額1,000元,加徵後為1,500元」;若指抗告費,則是「依第17條1,000元加徵後為1,500元」。若法院採少數說依第13條,則費用為750元至7,500元分級,並非一律1,500元。

六、拋棄繼承費用實際要繳多少?3個常見範例對比試算

結論:同一事實因法院採第14條或第13條,費用可能差到數千元。出發前務必先確認管轄法院採哪一說,並按人頭準備規費。

以下範例同時列出「多數說(第14條按人頭)」與「少數說(第13條按價額)」的結果,方便對照:

範例1:遺產總額300萬元,單一繼承人拋棄

  • 遺產總額:300萬元
  • 應繼分:全部(唯一繼承人)100%
  • 多數說(第14條):每人1,500元 → 應繳1,500元
  • 少數說(第13條):程序標的價額300萬元,屬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級距,加徵前2,000元、加徵後3,000元 → 應繳3,000元

範例2:遺產總額80萬元,配偶與兩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拋棄

  • 遺產總額:80萬元
  • 拋棄人應繼分:1/3,約26.67萬元
  • 多數說(第14條):每人1,500元 → 應繳1,500元
  • 少數說(第13條):價額26.67萬元,屬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級距,加徵前1,000元、加徵後1,500元 → 應繳1,500元(此級距兩說金額恰好相同,但法源不同)

範例3:遺產總額5,000萬元,三名繼承人共同以同一書狀聲明拋棄

  • 遺產總額:5,000萬元
  • 每人應繼分:1/3,約1,666.67萬元
  • 多數說(第14條):每人1,500元,三人合計4,500元。法院會命分別繳納或合併繳納4,500元,不會只收1,500元
  • 少數說(第13條):每人價額1,666.67萬元,屬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級距,加徵前3,000元、加徵後每人4,500元,三人合計13,500元

由此可見,遺產越大、繼承人越多,兩說差距越大。實務上多數法院採多數說,建議以每人1,500元為基本準備,若遺產龐大且管轄法院採第13條,則需預留更高金額。繳費方式各地方法院不同,有臨櫃繳現、郵政匯票、線上繳費等,實際管道請依管轄法院網站公告或非訟中心告知為準,不宜以他院經驗推定。

遺產價值如何認定?

法院通常參考國稅局核定的遺產總額,或命聲請人提出遺產清冊、存摺、權狀、不動產公告現值、有價證券收盤價等。若無法提出,法院可能依職權調查,或先命補正資料。法律未明定不明價額時的暫徵方式,作法不一,建議先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冊及所得資料,並向管轄法院確認應繳金額,避免因理解錯誤而遭命補正。

七、拋棄繼承費用常見問題:期限、補繳、減免一次看懂

Q:拋棄繼承要在多久內辦理?費用何時繳?沒繳會怎樣?

結論: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明,費用應於聲請時一併預納,未繳或不足者,法院會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繳會被駁回。

期間依民法第1174條為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經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駁回其聲請。裁定主文常見「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繳○元,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的記載,即屬此類失權效果。拋棄繼承事件屬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依同條第4項規定,聲明有理由(即准予備查)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若聲明無理由遭駁回,則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由聲請人負擔,法院應於裁定中確定數額。

Q:遺產價值不清楚,先隨便繳可以嗎?會退費嗎?

結論:應先提出聲請並盡力舉證遺產範圍,先預估繳納,事後由法院核定多退少補,但無法律明文允許「暫繳750元待核定」的操作。

建議先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冊,或自行蒐集存摺、權狀等。若實在無法確定,可先聲明並預估金額繳費,法院後續會核定程序標的價額並通知補差額或退還溢繳。若聲請被駁回,已繳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原則由聲請人負擔,實務上不予退還;但若因法院誤算超收,可依確定費用額的裁定聲請退還差額。

Q:拋棄繼承的費用可以聲請減免或暫緩繳納嗎?

結論:可以,非訟事件雖無專條,但可準用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

非訟事件法本身未設救助專條,但實務裁定(例如裁定註2,一審裁定尚未確定)援引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訴訟救助規定,並結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無資力者,得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准許後可暫免預納費用。是否准許由法院依個案資力審查。

Q:對法院核定的費用不服怎麼辦?可以抗告嗎?

結論:只有「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可在送達後10日內抗告並繳抗告費1,500元;「命補繳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裁定主文分流:不服價額核定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抗告費1,500元(第17條加徵後)。對命補繳程序費用的處分不得抗告,只能依限補繳,否則聲請將被駁回。抗告不停止執行,若抗告成功可聲請退還溢繳部分。

Q:多人一起聲明拋棄繼承,可以只繳一份費用嗎?

結論:不行。應按聲明人人數分別徵收。

依多數裁定見解,拋棄繼承以各聲明人的意思表示為不同程序標的,應按人數每人依第14條徵收1,500元(加徵後)。即使多人共用同一份聲請狀,法院也會命按人數合併計算總額或分別繳納,不會只收一份。若僅按件數計費,將出現同一書狀對不同被繼承人拋棄也只收1,000元的不合理結果。

Q:拋棄繼承聲請被駁回,已繳的費用可以退嗎?

結論:原則不退,但超收可退差額。

非訟事件法第21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聲請被駁回時已繳費用通常不退。但若法院核定錯誤導致超收,當事人可聲請退還差額;若採第13條價額制,事後核定價額較低而溢繳,也可退還。


結語

拋棄繼承的費用計算已逐漸定型:多數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按非財產權關係、按聲明人人頭每人1,500元(114年加徵後);少數法院仍依第13條按遺產價值分級為750元至7,500元。裁定書末記載的1,500元抗告費(第17條加徵後)則是對「價額核定」不服時的抗告費用,與聲請費不同。辦理前務必先向管轄法院非訟中心確認採哪一說、應備哪些財產證明、應繳多少費用及繳費方式,並留意3個月除斥期間、未補正即駁回的失權效果、拋棄繼承經准予備查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以及無資力者可聲請訴訟救助的權益,才能避免因誤解而多繳、少繳或錯過時效。

參考裁定:本文所引法院見解出自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近年多份裁定(如等裁定,均為一審裁定,尚未確定,其他法院見解未必相同),完整內容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閱。法院見解可能隨個案調整,實際繳費金額以承辦法院核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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