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保護專線做什麼?家暴被害人的求助資源|2026最新

113保護專線做什麼?家暴被害人求助資源與保護令完整指南
家庭暴力,是許多人心中的痛。不論是身體上的毆打、精神上的恐嚇、經濟上的控制,都可能讓受害者陷入恐懼與無助。在台灣,政府為了保護家暴被害人,設立了113保護專線,提供24小時的諮詢與通報服務。113到底能做什麼?除了撥打113,被害人還能尋求哪些資源?保護令又是什麼?本文將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認識家暴求助的完整管道,並引用真實的法院判決與司法院函釋,讓你知道法律如何站在你這邊。
一、113保護專線:你的24小時守護者
113 是全國性的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保護專線,24小時全年無休,而且 完全免費。只要拿起電話撥打113,就會有專業的社工接聽,協助你評估危險程度、提供情緒支持、轉介相關資源(例如庇護所、法律扶助、心理諮商),必要時也會幫你通報警方或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很多人擔心:「打113會不會留下紀錄?會不會被對方知道?」放心,113的通話內容會保密,除非涉及生命安全或法律要求,否則不會任意揭露你的身分。接線人員受過專業訓練,會根據你的狀況給予最適合的建議。
二、家暴被害人有哪些求助資源?
除了113,被害人還可以透過以下管道獲得協助:
- 撥打110報警:如果當下正面臨危險,直接打110,警察會立即到場處理,並協助你聲請保護令或護送你到安全地點。
- 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個縣市都有設立家防中心,提供社工陪同報案、協助聲請保護令、緊急庇護、法律諮詢等服務。
- 醫院:若受傷就醫,醫護人員會通報家暴事件,並提供驗傷診斷書,這份文件未來聲請保護令時是很重要的證據。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符合資格的無資力者,可申請免費律師,協助你打保護令官司或離婚訴訟。
- 民間團體:如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也提供許多支持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聲請保護令免繳裁判費,被害人不需要擔心額外的經濟負擔,降低求助門檻。
其中,最關鍵的法律武器就是 保護令。接下來我們就來詳細介紹保護令是什麼、怎麼申請,以及法院如何保護被害人。
三、保護令:讓法律成為你的盾牌
保護令有哪三種?什麼時候用哪一種?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為三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
聲請人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同左 | 僅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不可聲請) |
是否需審理 | 是,經法院審理程序核發 | 否,得不經審理程序 | 否,可不經審理程序 |
核發時效 | 法院審理終結後核發 | 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 | 法院受理後4小時內核發(以足認有急迫危險為前提) |
有效期間 | 2年以下,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2年以下 | 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撤回或駁回時失效;失效前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或變更(§16第6項、第7項) | 同左(§16第6項、第7項) |
視為通常保護令聲請 | — | 經法院准許核發後,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同左 |
-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最長2年(家庭暴力防治法§15第1項),必要時可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15第2項),由法院審理後核發。
- 暫時保護令:在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之前,如果被害人急需保護,法官可先核發暫時保護令。效力與通常保護令相同,但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就失效(§16第6項)。
- 緊急保護令:當被害人面臨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12)。法院受理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必須在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16第4項)。緊急保護令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16第6項)。另依§16第7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並自撤銷或變更時起生效。另外,聲請緊急保護令者,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16第5項),無須另行聲請。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家庭成員包含哪些人?
不只是配偶,只要是有 家庭成員關係 的人,都可以聲請。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3,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司法院函釋:司法院於113年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增訂第2點之1,明確將同性伴侶及其親屬納入家庭成員範圍。該函釋規定家庭成員包含「成立司法院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之當事人及其親屬」(參照函釋)。也就是說,無論性傾向,只要遭受家暴,都能依法聲請保護令。
不只同居才算!未同居的親密伴侶也受保護
很多人以為要「住在一起」才能聲請保護令,其實不然。104年增訂的家庭暴力防治法§63-1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準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惟該條準用第14條第1項時僅限於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排除第三、五、六、七、八款),未同居伴侶可聲請之保護令內容較通常保護令為窄。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同居,只要曾有前述法定親密關係伴侶(包含同性伴侶)——即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遭受暴力對待時同樣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何聲請保護令?流程與費用一次看
你可以自己寫聲請狀向法院提出,也可以請警察、檢察官、家防中心協助。聲請保護令免繳裁判費,不論你是自行聲請或由社工協助,都不需要支付法院規費。通常步驟如下:
- 準備證據:例如驗傷單、錄音、照片、LINE對話紀錄、證人。
- 填寫聲請狀(法院或家防中心有範本)。
- 遞交到住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所地或發生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法院審理:法官會開庭調查,必要時會請社工或家防官提供意見。
法院見解:法院在受理保護令聲請後,會立即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迅速審查卷證,進行風險評估(參照函釋)。若被害人覺得出庭有壓力,可以聲請隔別訊問(與加害人不同時間或地點開庭),也可以要求社工、親友陪同出庭。
法律依據: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家庭暴力防治法§13第4項)。
保護令可以包含哪些內容?
法官會根據個案狀況,在保護令中命令加害人不得為某些行為,常見的包括: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14第1項第1款)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14第1項第2款)
- 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的住居所(§14第1項第3款)
- 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工作地點、學校等特定場所(§14第1項第4款)
- 命令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例如戒癮治療、心理輔導(§14第1項第10款)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14第1項第6款)
- 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租金、扶養費等(§14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1款)
法院見解:保護令的內容 不以聲請人請求為限,法官得依職權調整,並在裁定中說明理由(參照函釋)。但於通常保護令事件核發聲請人所未聲請之保護令前,應令聲請人、相對人及被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這是為了更周全地保護被害人。
另需留意,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之內容範圍較通常保護令為窄,僅得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所定之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2款至第14款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6款(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並得含第10款),不可逕認暫時或緊急保護令亦得含全部款項。
家庭暴力的適用往往需要搭配其他規定一併理解,建議參考家暴保護完整指南掌握完整架構。
保護令核發後,法院如何確保被害人安全?
核發保護令只是第一步,後續的送達與執行同樣重要。法院在核發保護令後,除緊急保護令外,必須在24小時內將裁定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18)。而且為了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到威脅,送達時不得互為代收(參照函釋)。此外,法院也會在開庭通知書中附上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及權益說明文件,讓被害人清楚知道自己的權利(參照函釋)。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例如又傳送恐嚇訊息或接近被害人,就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61,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要注意,並非違反保護令的每一項內容都會構成犯罪。依§61規定,違反保護令罪處罰的範圍,限於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下列裁定: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第1款)、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聯(第2款)、遷出住居所(第3款)、遠離特定場所(第4款)、完成處遇計畫(第10款)、禁止性影像重製散布等(第13款)、交付或刪除性影像(第14款)、刪除或移除上傳性影像(第15款);至於第63條之1未同居伴侶準用第14條第1項部分,§61僅處罰違反第1、2、4、10、13至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定之裁定者。前文所列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租金、扶養費(§14第1項第8、9、11款)及第5、6、7、12、16款等均不屬§61處罰範圍,未依期給付或履行僅生民事強制執行問題,不會遭刑事追訴。而且違反保護令罪屬於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被害人不需要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可以直接追訴。即使被害人與加害人和解或撤回告訴,刑事追訴程序仍會繼續進行,被害人不必擔心對方因此脫罪。
真實案例:在確定判決中,被告曾○○與告訴人張○○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家庭成員),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後,被告仍以電話向張○○恫稱「你惹錯人了」「我就會讓你後悔」等語,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法院認定被告以電話恫嚇告訴人,使其心生畏懼,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依§61第1款論處,一審判處拘役50日,上訴後高等法院駁回確定。被告另有以簡訊及臉書傳送「去死一死」「活該被強姦」等訊息之行為,經檢察官移送併辦,但法院認定該等行為與起訴部分無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退回另案處理。可見法律對違反保護令的制裁相當嚴厲。
四、法院如何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從實務函釋看起
為了讓保護令制度更有效,司法院不斷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要求法院在處理家暴案件時必須做到:
- 風險評估:收案後立即評估被害人面臨的危險程度,必要時先核發緊急或暫時保護令。
- 安全措施:開庭時安排不同出入口、隔離候審、提供陪同人員。
- 與社政單位合作:法官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家庭暴力防治法§13第6項),並在聲請撤回保護令時,由社工協助評估是否出於自願(參照函釋)。
- 即時通知:對於延長保護令的聲請,書記官必須即時通知當事人、被害人及相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法§15第6項;參照函釋)。
這些措施都是為了確保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不會再次受到傷害。
五、實際案例:小美的故事
小美與丈夫結婚5年,丈夫常因酒後情緒失控對她拳打腳踢。某天晚上,丈夫又動手,小美趁機躲進房間撥打113。113的社工安撫她的情緒,並協助通報警方。警察到場後,將小美帶往醫院驗傷,同時協助她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在家防中心社工的陪同下,小美寫了聲請狀,並提供驗傷單、錄音檔作為證據。法院收到聲請後,考量到小美的安全,先核發了暫時保護令,禁止丈夫接近小美住處100公尺,並命令丈夫遷出兩人共同住所。
開庭時,法官安排小美與丈夫在不同房間訊問(隔別訊問),並讓社工陪同小美出庭,減輕她的壓力。最後法院核發了通常保護令,為期2年,並要求丈夫接受戒酒治療。丈夫後來有一次違反保護令,傳訊息威脅小美,小美立即報警。由於違反保護令是公訴罪,不需要小美提告,檢察官即依法追訴,丈夫最終被判刑。
小美透過113、家防中心及法院的協助,終於走出家暴陰影,重新開始生活。
六、常見問題QA
Q1:打113會留下紀錄嗎?會不會被對方知道?
A:113通話內容會保密,除非你有立即生命危險或涉及兒少保護,否則不會任意將你的個資透露給他人。接線人員會尊重你的意願,若你擔心安全,他們也會教你如何自保。
Q2:聲請保護令需要什麼證據?
A:任何可以證明家暴事實的資料都可以,例如:驗傷診斷書、照片、錄音錄影、LINE對話紀錄、證人(鄰居、親友)等。如果情況緊急,就算證據不足,法官也可能先核發暫時保護令。
Q3:保護令的有效期多久?可以延長嗎?
A:通常保護令最長2年(§15第1項),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15第2項)。另依§15第4項,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者亦同。也就是說,在延長聲請還沒裁定前,你仍然受到原保護令的保障。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核發、撤回或駁回時失效(§16第6項)。緊急保護令效力持續至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消滅,且經法院准許核發緊急保護令者,依法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16第5項),法院會續行通常保護令之審理程序。
Q4: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怎麼辦?
A:立即報警!違反保護令是公訴罪,警察會依法逮捕或移送地檢署,不需要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即可依職權追訴。記得保留證據,例如錄音、簡訊、監視器畫面等。
Q5:沒有結婚的同居情侶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A:可以!只要你們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就屬於家庭成員(§3第2款),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即使沒有同居,只要是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63-1),年滿16歲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也可以聲請保護令。同性伴侶也一樣(參照函釋)。
Q6:聲請保護令需要費用嗎?
A:免繳裁判費。聲請保護令不需要向法院繳納任何規費。如果經濟困難無法委任律師,也可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律師協助。整個求助過程不會造成經濟負擔。
七、結語:勇敢求助,113與法律都是你的後盾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犯罪行為。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在經歷家暴,請記得,113保護專線隨時願意傾聽、提供協助。除了113,還有警察、家防中心、法院等整個支持網絡,會陪你一起走出陰影。
從聲請保護令免繳裁判費、法院24小時內發送保護令、到違反保護令的公訴追訴機制,法律提供了多層次的保護。不論你是已婚、同居、甚至只是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只要你遭受家暴,都有對應的法律資源可以依靠。
勇敢站出來,你值得被保護,也值得擁有平安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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