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最怕!「犯罪所得沒收」新制讓賺的全吐出來|法律白話文運動

TaiLexi 團隊

毒販最怕!「犯罪所得沒收」新制讓賺的全吐出來|法律白話文運動

各位讀者大家好!今天要來跟大家聊聊一個讓毒販聞風喪膽的法律武器——「犯罪所得沒收」制度。你可能在新聞上看過毒販被判刑,但你知道嗎?現在不只關他們,還要他們把賺的黑心錢全部吐出來!這個制度就像一把法律「吸金大法」,專門對付那些靠販毒發財的不法之徒。讓我們用最白話的方式,帶你了解這個厲害的法律工具!

一、為什麼要有犯罪所得沒收制度?💰

想像一下,如果毒販被抓後只是坐牢,出獄後卻能享受之前販毒賺來的豪宅、名車,這豈不是變相鼓勵犯罪?這就是為什麼政府要推出「犯罪所得沒收」制度,目的就是要讓犯罪「無利可圖」!

根據99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書片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

簡單來說,法官「必須」沒收毒販的所有犯罪所得,而且是一毛不剩!不管你是賺是賠,賣毒品賺的錢全部都要充公。

二、沒收範圍有多廣?連手機、車子都可能被沒收!📱🚗

很多人以為只有「現金」會被沒收,那就大錯特錯了!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只要是用來犯罪或犯罪獲得的東西,都可能被沒收。

看看99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書怎麼說:「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這段話告訴我們三件事:

  • 直接賺的2萬2千元要沒收
  • 如果錢花掉了,就用毒販的其他財產抵償
  • 連用來聯絡販毒的手機也要沒收!

這意味著毒販可能面臨「雙重打擊」:不僅賺的錢被沒收,連生財工具也被充公,真正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三、「擴大沒收」更可怕!不明財產也要交代清楚 🕵️‍♂️

2019年修法後新增的「擴大沒收」制度,更讓毒販無所遁形!根據11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判決書片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為擴大利得沒收規定。」

白話文就是:當抓到毒販時,如果發現他有其他「說不清楚來源」的財產,法院可以「推定」這些也是犯罪所得,一併沒收!這就像給檢察官一把「尚方寶劍」,可以追查毒販的所有可疑財產。

113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判決書就有實際案例:「查本件係當場查獲被告販毒未遂犯行,並於被告車上扣得現金2萬0390元...」雖然這些錢不全是本次犯罪的所得,但只要無法證明合法來源,就可能被全數沒收!

四、實務計算:毒販到底要吐多少錢出來?📊

讓我們用實際案例來算給你看!根據111年度上訴字第4480號判決書:

「被告乙○○、丁○○、甲○○、丙○○、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均供稱係領取月薪6萬元等語...犯罪時間係000年00月間及000年0月間,是就被告乙○○、丁○○、甲○○、丙○○、戊○○犯罪所得部分應為12萬元【計算式:6萬元×2=12萬元】。」

這個案例中,雖然每次販毒的具體金額難以計算,但法院根據被告自白的「月薪」來推算,最後判定2個月的犯罪所得為12萬元,全部都要沒收!

再看111年度上訴字第4480號判決書的例子:「被告己○○於本院供稱:伊每月可獲利約10萬元收入,販賣毒品期間約2個月,實際犯罪所得為20萬元...原審所述係其臨時估算金額,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等語」。

這個案例特別有趣,被告自己「加碼」承認賺得比檢方指控的還多!最後法院當然是「從善如流」,按照被告自白的金額宣告沒收。這告訴我們:想少報?門都沒有!

五、毒販把錢花光了怎麼辦?「追徵」制度讓你跑不掉!🏃‍♂️💨

很多人會問:「如果毒販把錢花光了,是不是就沒事了?」答案是大錯特錯!法律早有防備,這就是「追徵」制度。

根據99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書:「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意思是說,如果現金被花掉了,就用毒販名下的其他財產來抵償,比如房子、車子、銀行存款等。

97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判決書就有這樣的例子:「第一級毒品所得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就算1000元被花掉了,法院還是可以拍賣毒販的財產來抵償這筆錢!

六、法院見解:沒收是「義務」,法官不能不判!⚖️

特別要強調的是,對毒品犯罪的所得沒收,法官「必須」宣告,沒有裁量空間!97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判決書說得很清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

這段話有三個重點:

  • 沒收是「義務」不是「選擇」
  • 不管實際利潤多少,全部都要沒收
  • 這是為了展現政府反毒的決心

所以別以為法官會心軟,在法律規定下,毒販的犯罪所得「一個都跑不掉」!

七、結論:犯罪真的划不來!🙅‍♀️

透過這些實際案例和法院見解,我們可以看到台灣法律對毒品犯罪的「犯罪所得沒收」越來越嚴格。從原本只沒收本次犯罪所得,到現在可以追查不明財產;從只能沒收現金,到可以追徵其他財產,真正做到了「讓犯罪無利可圖」!

最後用99年度訴字第813號判決書的一個小案例做結尾:「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連6000元的小錢都要追到底,可見政府反毒的決心有多堅定!

所以奉勸各位,千萬別碰毒品,不僅害人害己,就算賺了錢最後也要全部吐出來,真的是「賠了自由又折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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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還想了解:🤔

  • 如果毒販把財產轉給家人,還能被沒收嗎?
  • 毒品犯罪的沒收和一般犯罪的沒收有什麼不同?
  • 被沒收的錢最後都去了哪裡?能用來做公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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