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糾紛可以告背信?你要先搞懂這三大要件!🕵️‍♀️

TaiLexi 團隊

公司內部糾紛可以告背信?你要先搞懂這三大要件!🕵️‍♀️

前言:當同事「背後捅刀」,真的能告背信嗎?🤔

「老闆,我要告小明背信!他把我負責的客戶偷偷轉給自己親戚開的公司!」這是在公司常見的怒吼。但你知道嗎?法院統計顯示,超過6成的背信告訴最後都不起訴或判無罪!為什麼?因為多數人根本不了解「背信罪」的三大要件。

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方式,搭配真實法院判決,帶你搞懂什麼情況才能真正成立背信罪。看完這篇,下次遇到同事搞小動作時,你就能冷靜判斷該怎麼做!

背信罪是什麼?先看法律條文怎麼說📜

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聽起來很拗口對吧?別擔心,讓我們用「叫外送」來比喻:

想像你是老闆,請員工A幫公司訂午餐(預算每人100元)。結果A:

  1. 偷偷訂自己開的便當店(圖利自己)
  2. 故意訂超難吃的店(損害公司)
  3. 明明有滿300送50的優惠,卻不告知公司(隱匿利益)
這種「拿公司資源搞鬼」的行為,就是典型的背信!

要件一:你真的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嗎?💼

法院怎麼看?內部糾紛≠背信

根據88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書片段:
「合夥人間即被告與己○○、庚○○等人所生之民事糾葛,尚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以該罪責相繩。」

這什麼意思?簡單說:股東吵架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背信

真實案例:店長把客戶帶走自己開店?

阿明是飲料店店長,離職後在隔壁開新店,還把老客戶都帶過去。老闆氣炸告背信,但法院說NO!為什麼?

根據92年度易字第2868號判決書片段:
「公司經理人...對於其違反與公司間之內部約定之行為,仍應端視其行為是否係為公司處理外部關係上之財產事務,尚非一概可認屬刑法上之背信行為。」

白話版:

  1. 店長離職後行為 → 已經不是「為公司」做事
  2. 客戶自己選擇去哪買 → 沒有「違背任務」
  3. 這屬於競業禁止問題 → 該走民事途徑

關鍵判斷:你是「球員」還是「裁判」?

  • ✅算背信:代公司簽約時暗中收回扣
  • ❌不算:股東間利潤分配吵架

記住口訣:「有授權,才算數!」沒公司授權處理事務,就沒有背信問題。

要件二:有沒有「違背任務」的具體行為?🚫

法院標準:不是所有錯誤都算背信

根據92年度易字第2868號判決書片段:
「僅因受任人為本人處理事務時之權限內行為,有所誤認或判斷錯誤時,即以背信罪相繩,無異使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與民事上本人與受任人間內部委任關係混淆不明」

意思是:決策錯誤≠背信!否則每個投資失敗的經理人都要坐牢了。

對照組:什麼才算「違背任務」?

  • 案例A:採購經理堅持買親戚家貴30%的原料
    → 明顯違反公司利益(成立背信)
  • 案例B:採購經理比價後選擇B廠商,但後來發現A廠商品質更好
    → 屬商業判斷誤差(不成立)

法院見解:要有「惡意」才行

根據88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書片段:
「背信罪須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及違背其任務之行為始足構成...乃使用公司原有資產營業以清償應付貨款,洵難認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

關鍵在於:

  1. 是「故意」還是「過失」?
  2. 有沒有「圖利自己或他人」的證據?
  3. 是否明顯違反公司既定規則?

要件三:公司真的有「實際損害」嗎?💸

數字會說話!損害要具體計算

根據92年度易字第2868號判決書片段:
「最終仍由誌慶公司自行出貨,且誌慶公司從中有賺取利潤,並無虧損情事,是誌慶公司顯未因此受有任何損害」

這告訴我們:公司沒虧錢,背信罪就不成立

損害計算三步驟:

  1. 直接損失:公司實際支出的浪費
    (例:採購員虛報價格,公司多付的價差)
  2. 預期利益損失:本該賺卻沒賺到的錢
    (例:業務把訂單轉給競爭對手,損失的佣金)
  3. 舉證責任:告訴人要提出具體證據!
    (不能只說「我覺得損失幾百萬」)

法院認證的「不算損害」情況

常見誤區:這些情況其實不構成背信!🙅‍♀️

誤區一:情侶分手後告背信?💔

根據109年度聲判字第114號判決書片段:
「告訴人與被告雙方本為同居共財之情侶關係...被告既非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人,其主觀上又無圖取不法利益...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感情糾紛請走民事途徑,別濫用刑事告訴!

誤區二:合夥人間的財務糾紛🤝

88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書清楚指出:
「本件顯係廣欣公司因故停業後,合夥人間即被告與己○○、庚○○等人所生之民事糾葛」

合夥人間的帳務問題,應該:

  1. 先看合夥契約
  2. 進行民事清算
  3. 不是動不動就告刑事

誤區三:員工兼差就算背信?🧑‍💻

關鍵在於:

  • 是否影響本職工作?
  • 是否利用公司資源?
  • 是否有競爭關係?
單純下班後打工,不必然構成背信(除非違反勞動契約特殊約定)

實戰教學:被坑了該怎麼蒐證?🔍

證據清單(勝訴關鍵!)

  1. 授權文件:證明被告確實受託處理事務
    (如:職務說明書、授權書)
  2. 違規事證:具體的違背任務行為
    (如:異常的採購單、私下的通訊紀錄)
  3. 損害證明:會計帳冊、前後業績對比
    (要有具體數字,不能只有感覺)
  4. 圖利證據:金流紀錄、親屬關係證明
    (如:廠商匯款到員工私人帳戶)

千萬別做這些傻事!

  • 只有口頭指控沒證據
  • 混淆「不爽」和「違法」
  • 逾期提出告訴(背信罪告訴期6個月!)

法院怎麼判?精選三大真實案例⚖️

案例1【成立】會計挪用公款買名牌包👜

  • 案情:公司會計把200萬公款轉到自己帳戶
  • 法院見解(107年度易字第112號):
    「予以自己所用之行為,顯係濫用其對該帳戶之提領、處分權限,已屬違背○○公司所託任務之行為」
  • 關鍵:有直接挪用證據,損害明確

案例2【不成立】經理帶走客戶自己開業🚶‍♀️

  • 案情:離職主管開同類型公司,原客戶跟著走
  • 法院見解(92年度易字第2868號):
    「被告己○○此一行為並非為誌慶公司處理其在外部關係上之財產事務」
  • 關鍵:無利用原公司資源的具體事證

案例3【不成立】股東間資金運用爭議💰

  • 案情:大股東動用公司資金支付貨款引糾紛
  • 法院見解(88年度訴字第83號):
    「乃使用公司原有資產營業以清償應付貨款,洵難認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
  • 關鍵:款項用途與公司經營相關

結論:背信罪是「刑事核彈」,別亂用!💣

背信罪成立門檻其實很高,多數公司糾紛應該:

  1. 先內部協調
  2. 民事途徑求償
  3. 刑事告訴是最後手段
記住口訣:「授權+惡意+損害」缺一不可!下次遇到公司糾紛時,先冷靜分析三大要件,別白白浪費時間金錢打不會贏的官司。

後續延伸問題💡

Q1:員工私下收廠商回扣,算背信還是賄賂?

簡答:可能同時構成背信罪(刑法342)和收賄罪(刑法122),但關鍵在於:

  • 是否為公務員?(賄賂罪主體限定)
  • 回扣與業務的對價關係是否明確

Q2:老闆掏空公司可以告背信嗎?

簡答:可以,但通常會用更重的「特別背信罪」(公司法第369條之4)刑責更重(3年以上10年以下)!需證明:

  • 關係企業間利益輸送
  • 不合營業常規
  • 造成公司重大損害

Q3:告背信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簡答: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額外繳裁判費。但要注意:

  • 需在刑事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 賠償金額要具體計算
  • 可請求「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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