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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二試 十大答題要訣

依考選部 109–114 年評分要點與閱卷委員的話歸納

各科閱卷委員反覆抱怨的扣分點 + 高分卷共通做對的事,濃縮成十條,下筆前先過一遍。

01

先抓爭點,再下筆——爭點與非爭點不能花同樣篇幅

閱卷委員最常抱怨:「在爭點與非爭點的議題上花費相同的篇幅,雖非錯誤,卻顯得未能掌握重點。」

  • 題目問平等權,就不要花大半篇幅檢討法律明確性、工作權、憲訴法程序要件。
  • 題目問藥事法第 65 條的合憲性,就不要寫成罰鍰處分的合法性。
  • 看完題目第一件事:用一兩分鐘列出「真爭點清單」,再依清單分配篇幅。
02

三段論一定要寫完整:標準 → 涵攝 → 結論

「選了審查標準後完全沒有涵攝,或泛泛下結論」是常見扣分點。

  • 選了嚴格審查,就要老老實實寫「特別重要公益/直接絕對必要關聯」,不要寫一寫變成中度審查的「重要公益/實質關聯」。
  • 涵攝要「指出有哪些替代手段」「具體目的是什麼」,不要只寫一句「保護健康即屬重大公益」就結束。
03

前後論理一致——選了哪一說就貫徹到底

  • 採嚴格審查,後面分析就不能套中度的內涵。
  • 否定一行為說後,就不能又用一行為說的標準下結論。
  • 寫之前先想:「我這題打算採什麼立場?」整篇都要對齊那個立場。
04

題幹每個字都要看清楚,包括「題目已認定」的事實

  • 114 憲行二題題幹已寫「行政法院已認定屬地方自治事項」,但絕大多數考生還是花一大段去爭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這就是把分數送掉。
  • 114 刑訴一題題幹寫「丙迅速扣押名牌包,隨後喚醒甲並予逮捕」,很多考生卻寫成「先逮捕、再附帶搜索」,方向整個錯。
  • 題目給你的事實=送分線索,不是供你挑戰的對象。
05

學說 + 實務 + 個人見解,三件一套

評分要點明寫:「是否掌握學說與實務見解、是否有個人見解,皆為關鍵評分依據。」

  • 有爭議的問題(如表意自由是否為 184 I 前段保護客體、緊急扣押情況急迫之認定、表示失權與遺囑無效之關係),請並陳兩說 + 表明採何說 + 一句話理由
  • 千萬不要只寫一說就結束,也不要兩說都列卻不選邊站。
06

法條、釋字、判決字號要精準對應爭點

  • 不要引「肇事逃逸是己手犯」的判決卻用來論「不成立教唆幫助犯」——委員稱這叫「引喻失義」。
  • 不要把憲訴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判憲法審查)和第 2 款(自治事項函告無效)搞錯。
  • 援引大法官解釋/憲判,至少要寫清楚號次與一句要旨;寫不出號次時,用「依司法院實務見解」也比硬掰要安全。
07

刑法用三階、民刑訴用請求權/程序層次——架構要先立

  • 刑法:構成要件 → 違法性 → 罪責 → 競合,每個行為人、每個行為分別檢驗。
  • 民法:以請求權基礎為單位(誰向誰、依哪條、請求什麼)。
  • 不要為了趕時間,認定不成立某罪後就直接結案——「不成立某罪不代表不成立其他罪」。
08

抽象違憲審查 vs 個案合法性,要分清楚

  • 題目問「藥事法第 65 條」合憲性,就是抽象規範層次。
  • 題目問「主管機關 8 次裁罰」合法性,就是個案行政處分層次。
  • 兩者交雜寫,會被認為混淆審查標的,是憲行常見扣分點。
09

多人多行為的複雜題,先在草稿紙排時序與人物關係

閱卷委員建議:「較複雜的題型中,先將時間先後、人物關係先行釐清後再作答。」

  • 114 刑法一題涉及甲乙丙丁四人多行為互動,先畫時間軸 + 關係圖,再開始寫,可大幅避免漏行為、誤評價。
  • 114 刑訴三題的緩起訴期間/撤銷/再起訴的日期,沒排清楚就會選錯第 303 條第 1 款或第 4 款。
10

同一行為可能該當數罪——競合一定要寫

  • 認定甲只成立 A 罪、不另論 B 罪是一回事;完全沒檢討 B 罪是另一回事,後者會被扣到爭點分析不完整。
  • 結尾的「想像競合/法條競合/數罪併罰」是分數來源,不要因為時間到就跳過。最後留三到五分鐘專門處理競合,划算。
✦ 一句話心法 ✦

把題目當案件辦:排時序 → 抓爭點 → 實務/學說/己見 → 涵攝事實 → 收競合。 非爭點不浪費筆墨,三段論做完,前後一致,分數自然到位。

司律二試 高頻釋字/判決字號

統計 109–114 年司律二試出現於官方評分要點之釋字與最高法院判決

以下字號在近 6 年內重複出現於 2 個以上年度,是命題與閱卷委員偏好的「常考重點」,務必熟記要旨並能在答題中精準引用。

案號出現年份出現科目次數要旨摘要
釋字432109, 112, 113憲行3會計師法第17條(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廢弛業務上應盡義務)及第39條第6款(其他違反本法)之懲戒事由,雖以抽象概念表示,惟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亦無違。
釋字443112, 113, 114憲行3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依憲法第23條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欠缺法律授權,至遲於本解釋公布日起屆滿6個月失其效力(理由書並闡釋人權限制與法律保留密度之區分,即學說所稱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最高104台上225111, 114商事2商事法相關最高法院判決,請至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查詢全文。
最高61台再186110, 113民二2民事訴訟法相關最高法院判例,請至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查詢全文。
釋字371109, 114憲行2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該違憲疑義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第3項與此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釋字384109, 110刑事/憲行2憲法第8條「依法定程序」須實質正當,並符合第23條相關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5條(剝奪訴願、行政訴訟)、第6、7條(強制到案)、第12條(秘密證人剝奪對質詰問)、第21條(一行為兩罰)違憲,至遲於85年12月31日失其效力。
釋字414109, 114憲行2藥事法第66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47條第2款,要求藥物廣告於刊播前申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藥物廣告為商業言論,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事前審查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均無牴觸。
釋字485112, 114勞社/憲行2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係保障實質平等,立法者得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優惠規定與平等原則尚無牴觸,惟資源分配仍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家計與必要性,不得僅以特定身分為唯一依據、且不得逾越必要限度而過度照顧,立法機關應通盤檢討改進。
釋字509112, 114刑事/憲行2刑法第310條第1、2項誹謗罪合憲;第3項前段「能證明真實者不罰」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解釋文未使用「真實惡意」一詞)。
釋字525112, 114憲行/財稅2信賴保護原則為法治國原則之內涵,授益處分之撤廢或法規之廢止變更,當事人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得主張;若僅屬主觀願望、法規違反上位規範、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者,則不受保護。本件聲請人於函釋停止適用時尚未應考及格,無信賴保護餘地。
釋字549110, 112勞社2勞工保險遺屬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應以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暨無謀生能力之事實為要件,與民法所定繼承之遺產有別;勞工保險條例第27條及第63至65條規定,應於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正。
釋字682113, 114憲行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中醫師特考)之及格標準(任一科目零分、專業科目平均不滿50分、中醫內科學未滿55分或其餘專業科目未滿45分者不予及格),屬考試專業性判斷,與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均無違。
釋字708109, 111憲行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使主管機關得對外國人為暫時收容處分,惟未即時賦予受收容人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且逾合理作業期間(15日內)後之收容,仍由行政機關決定而非由法院裁定,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至遲於解釋公布起2年失效。
釋字768112, 114憲行2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使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公務人員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具合理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均無違(非涉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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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二試(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是台灣法律人最具挑戰性的國家考試之一, 全採申論題形式,考點橫跨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 公司法、保險法、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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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平台收錄 司律二試題目 涵蓋 109、110、111、112、113、114 共 6 年, 完整 288 個子題,依 9 個科目分類。所有司律二試題目皆來自考選部公布之原始試題, 搭配考選部公布之原始試題 PDF(直連考選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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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題皆提供補習班老師等級的司律二試詳解司律二試詳解內容包含:爭點俯瞰、三段論論證、條文與判決字號精準引註、 學說對立呈現、結論方向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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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維度評分(結構、引註、字數、核心考點、冷門加分、學說、涵攝、結論方向)
  • 逐段點評(標出哪段好、哪段需修)
  • 改寫示範(把學生最弱段改寫成 A 等水平)
  • 遺漏的核心爭點清單
  • 評分要點明文點名之錯誤路線辨識
  • 必記知識點與下次學習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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