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6 題 · 近 5 屆 4 題
審判長闡明權之行使內容與界限、法律觀點指出義務、辯論機會之保障及突襲性裁判之防止。
這個考點考審判長的闡明權(義務)與防止突襲性裁判。§199是核心:審判長應令當事人就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陳述不明瞭、不完足者令其敘明補充——這是消極(事實)闡明+法律觀點指出的基礎。§199之1是積極闡明:原告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不明者,應曉諭敘明;被告抗辯究為防禦方法或反訴有疑義時應闡明。§200則規範當事人的發問權及審判長對不當發問的禁止權。核心精神: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辯論的法律觀點逕為裁判,保障辯論機會、防止突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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