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4 題 · 近 5 屆 4 題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與除外事項,程序當事人能力、代理、迴避與程序外接觸禁止、職權調查、協力負擔、送達及程序行為不得單獨爭訟。
這個考點考的是「行政程序法什麼時候適用、程序怎麼跑」。核心分兩層:適用範圍(§3的機關排除+事項排除)與程序進行(迴避§32、職權調查§36、寄存送達§74、程序行為不得單獨爭訟§174)。關鍵在於§3把三類機關(民意、司法、監察)與八款事項(外交軍事國安、外國人出入境難民國籍、刑事偵查、矯正收容、私權裁決、學校內部教育程序、對公務員人事行政、考試院考選命題評分)排除在程序規定之外——注意是排除「程序規定」而非整部法。另一實戰主軸是§174:程序中的中間決定或處置,原則上不能單獨提起行政爭訟,只能等實體決定時一併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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