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1 題 · 近 5 屆 2 題
總統副總統之職權、代行、缺位補選、罷免與彈劾程序,及憲法第52條刑事豁免權之範圍(釋字第627號)。
這個考點兩條主線。一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憲法§52):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是「暫時性程序障礙」而非實體免責,任期內對非內亂外患罪暫緩追訴,卸任後仍可追究,且釋字第627號進一步闡明豁免範圍(僅及於總統本人的刑事訴究、不及於其親信幕僚,且不妨礙證據調查、對總統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豁免)。二是總統副總統的缺位與代行:憲法本文§49已大部分被增修條文§2取代——現行制度下,副總統缺位由總統三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不再是國民大會);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罷免須立委1/4提議、2/3同意提出,再經公民投票;彈劾由立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憲法法庭審理,判決成立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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