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2 題
支付命令之聲請要件、管轄法院、送達限制、債務人異議及支付命令確定後之效力。
這個考點考的是「支付命令」這條快速討債捷徑的完整流程與限制。核心:債權人對於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508),聲請只須「釋明」不須嚴格證明(§511II)。三個關鍵時限與效果:§515「三個月內不能送達即失效」、§516債務人得於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異議、以及§521未合法異議時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現行法已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僅生執行力,債務人仍可另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並聲請停止執行)。這是2015年修法的重大變動,也是本考點最愛出的陷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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