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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法官及檢察官兼職限制

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3

法官及檢察官兼任職務或業務之禁止與許可(如兼任教學須經核准)、經營商業或營利活動之禁止。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哪些職務絕對不得兼任、哪些兼任須經同意、哪些營利活動一律禁止」三層。法官法§16列舉五類絕對禁止兼任的職務(民代/公務員服務法所禁職務/司法機關以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保訓會委員/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負責人/其他影響獨立審判或不相容者);§16以外之其他職務(如兼課教學),依§17須經任職機關同意(大法官、院長、機關首長須經司法院同意)。法官倫理規範§23與檢察官倫理規範§27則一律禁止經營商業或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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