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3 題
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之內涵界限(含特定目的大學、學生權利救濟),以及憲法第21條受國民教育權利之保障範圍。
這個考點分兩塊:一是大學自治——它是憲法§11「講學自由」衍生的制度性保障(釋字380、563、626、684),保障範圍含研究、教學、學習與招生、組織、人事等自治事項;二是受教育權——§21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160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大學法§14則是大學內部組織自治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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