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1 題 · 近 5 屆 3 題
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撤回與告訴不可分、親屬間財產犯罪之相對告訴乃論,及自訴之限制不可分與再議程序。
這個考點考「告訴/自訴的『不可分』與親屬特例」。告訴主觀不可分(§239):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全部共犯。親屬相盜例(刑法§324):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間犯財產罪「得免除其刑」;較疏遠的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則「須告訴乃論」。自訴(§319)採強制律師代理,且有自訴不可分(一部自訴及於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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