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4 題 · 近 5 屆 1 題
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事由、反對陳述之處理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起訴證明期限(強制執行法第39條至第41條),兼及價金分配前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之處理。
拍賣所得怎麼分,是強制執行程序的最後一關,也是考點密度最高的一段。整條流程是: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不同意者,須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異議(§39)→執行法院認異議正當,且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陳述或同意時,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40Ⅰ);異議未因此終結者,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40Ⅱ)→異議人得對為反對陳述之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41Ⅰ),並須於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之證明,逾期視為撤回異議,經證明者該筆應受分配金額應行提存(§41Ⅲ)。歷屆 4 題錯誤率近七成,錯點幾乎全在「期限」與「異議事由的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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