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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次重要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停止執行

歷屆 5 題 · 近 5 屆 3

債務人以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實體事由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失權效(同條第3項),及裁定停止執行(第18條)與債權憑證之核發。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的軸線是「執行法院只做形式審查」。執行法院原則上只看執行名義形式上是否具備,不審查實體上請求權存不存在;債務人若要主張實體事由,唯一的路是債務人異議之訴(§14)。§14 分兩項: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確定判決),只能主張執行名義成立發生之消滅或妨礙請求事由(若以裁判為執行名義,異議原因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支付命令),連執行名義成立之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妨礙事由都能主張。第三項則設了強力失權效:多數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至於停止執行,§18Ⅰ 原則不停止,§18Ⅱ 列舉再審、異議之訴等情形,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歷屆 5 題、近 5 屆 3 題,全站錯誤率近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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