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3 題
公司法第13條轉投資總額限制、第15條資金貸與限制、第16條公司為保證人之禁止及違反效果與例外情形。
這個考點考「公司三大財務行為的法定禁區」:轉投資、資金貸與、為保證。三條各有不同結構與違反效果——(1)轉投資(§13):公司不得當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合夥人(絕對禁止);公開發行公司投資總額原則不得逾實收股本40%,但有例外(以投資為專業、章程另定、股東會特別決議);違反者是負責人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轉投資行為本身有效。(2)資金貸與(§15):原則禁止貸與股東或他人,例外僅二款(業務往來、短期融通,且融資額不逾淨值40%);違反者負責人與借用人連帶返還。(3)保證(§16):除法律或章程許可外不得為保證人,違反者由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公司不受拘束),這是保護公司資本的鐵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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