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2 題
對於債務人金錢債權(薪資、存款、股票股息等)之執行:扣押命令效力範圍、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及第三人之聲明異議程序。
這個考點考的是「三道命令」的階段與功能:對債務人的金錢債權(薪資、存款、股利)執行時,法院先發扣押命令(§115I,禁止債務人收取、禁止第三人清償),再視情況發收取命令(准債權人自己去向第三人收)、移轉命令(債權直接移轉給債權人)或支付轉給命令(第三人把錢交法院轉給債權人)。薪資等繼續性給付有特別保護:§115-1扣押不得逾各期三分之一,效力及於將來到期給付。若第三人(如公司)不認債務、有爭議,須10日內聲明異議(§119),不異議又不付款可對第三人逕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認異議不實則須10日內起訴(§120)並向執行法院證明,逾期第三人可聲請撤銷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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