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2 題
一般侵權行為地法原則及其例外,與商品製造人責任、經由出版、電腦網路等傳播方法所為之侵權行為等特殊侵權類型之準據法。
涉外侵權的準據法是一組「原則+三個特別規定」的結構,考題幾乎都在測你有沒有先看見特別規定。原則是§25: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三個特別規定分別是——§26 商品製造人責任,原則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例外須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某地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才依損害發生地法、買受地法或被害人本國法;§28 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傳播方法所為之侵權,先於行為地法、可預見之損害發生地法、被害人本國法三者中取關係最切者,但行為人若以該傳播方法為營業,逕依其營業地法;§31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當事人於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律者從之。歷屆 7 題,全站錯誤率超過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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