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民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歷屆 9 題 · 近 5 屆 5

未成年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之允許承認、純獲法律上利益、允許處分財產與獨立營業等效力判斷。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是總則編行為能力最穩定的送分題組,一張效力判斷表就能通吃。先定身分: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3Ⅱ),而成年已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為滿十八歲(§12,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故現行法下是「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早年考題把十八歲當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修法前的舊設定,作答新題務必換算。再套效力表:原則須法定代理人允許(§77本文),例外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屬日常生活所必需(§77但書);未經允許之單獨行為無效(§78),契約則效力未定、經承認始生效力(§79)。最後是三個把結果直接翻成「有效」的特別規定:允許處分之財產(§84)、允許獨立營業(§85)、用詐術(§83)。歷屆9題、近5屆5題,選項幾乎都在「無效/效力未定/得撤銷/有效」四格間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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