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1 題 · 近 5 屆 4 題
辯護人之選任資格、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與欠缺辯護之法律效果,及代理人與輔佐人制度。
本考點是被告防禦權的三根支柱: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考題最愛把三者混著問。主軸是強制辯護:§31Ⅰ自104年1月14日起即為六款,112年12月15日修正僅將第3款改為「身心障礙」——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務必記住這是「審判中」的制度;偵查中只有兩個出口:§31Ⅴ對身心障礙與原住民兩類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以及§31之1羈押審查程序的強制辯護。欠缺辯護的效果接到§379第7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再對照§380才看得出絕對與相對上訴理由之別。外圍則是§27誰能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35輔佐人的資格與陳明方式、§36最重本刑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得委任代理人。歷屆11題、近5屆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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