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5 題
物證書證與錄音證據之法定調查方式、勘驗程序與當事人在場權,及直接審理原則之內涵與例外。
證據不是拿到法庭就好,還要用「對的方式」調查:物證要提示令辨認(§164)、書證要宣讀或告以要旨(§165)、錄音錄影等準文書要以適當設備播放(§165-1),勘驗則須保障當事人在場權。歷屆已出10題、近5屆5題。這個考點本質是「配對題」——考官給你一個證據(記事本、監聽錄音、譯文、勘驗筆錄、扣案手錶),問你該走哪一條調查程序,配錯就是違背法定程序。再加上直接審理原則的內涵與法定例外(審判期日前訊問、受託法官訊問等),以及法官躲在辦公室勘驗光碟這類侵害在場權的經典違法情境,構成完整的出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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