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5 題
董事會之召集權與召集程序、出席方式與代理限制、書面行使表決權、常務董事與董事長之選任,及臨時管理人制度。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這個考點把「誰能開會→怎麼通知→誰能出席→怎麼算票→誰來當家→董事會癱瘓怎麼辦」整條流水線拆開來考。軸心是 107 年公司法大修(107-08-01 公布,行政院令定自 107-11-01 施行)新增的 §203-1:董事會原則由董事長召集,但過半數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開,過半數董事就能自行召集——這條一上路就成了常客(110-238、115-240 都直接考它)。往外連的是 §204 通知期間、§205 出席與代理、§206 決議門檻、§208 董事長與常務董事、§208-1 臨時管理人。歷屆 10 題、近 5 屆 5 題,穩定每年一題左右;而且題目幾乎不碰學說爭議,全部是「條文數字」與「條文要件」的精確記憶戰:三日還是七日、十五日還是七日、全體同意還是過半數同意、董事互選還是股東會選任。把數字表背熟,這是商事法裡投報率最高的區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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