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刑事訴訟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自訴之提起與限制

歷屆 12 題 · 近 5 屆 5

自訴權人之適格與直接被害人認定、對親屬自訴之禁止、偵查優先與告訴自訴競合之處理。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自訴是被害人繞過檢察官、直接把被告推上法庭的制度。考的從來不是「自訴狀怎麼寫」,而是三道過濾網。第一道是「人」:只有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有自訴權,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且一律須委任律師(§319Ⅰ、Ⅱ)。第二道是「身分與時間」: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自訴(§321),已不得告訴、請求者也不得再自訴(§322)。第三道也是最常考的「與公訴競合」:檢察官已依§228開始偵查即不得再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在此限(§323Ⅰ);自訴在先則檢察官應停止偵查、移送法院(§323Ⅱ)。出口端是自訴後不得再告訴(§324)、撤回自訴之人自訴告訴請求三條路全斷(§325Ⅳ)。歷屆12題、近5屆就占5題,且九成只是把「誰先動、是不是告訴乃論、有無親屬關係」三個變數重新排列,條文順序背熟就是穩穩的送分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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