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票據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背書之方式與轉讓限制

歷屆 10 題 · 近 5 屆 8

記名與空白背書之轉讓方式、禁止背書轉讓、一部背書之無效與附條件背書之條件視為無記載,及委任取款背書之效力。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背書的「合法方式」與「禁止類型」: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怎麼轉讓(§30、§31、§32)、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的效力(§30III)、一部背書與分別轉讓背書無效、附條件背書條件視為無記載(§36),以及委任取款背書只給代理權不給票據權利(§40)。歷屆共10題、近5屆高達8題,是近年最熱門的票據法考點,幾乎屆屆必考。它的底層邏輯只有一條:有沒有在票據上簽名——簽了名就負背書責任,單純交付就不負責;再疊加各種特殊記載(禁止轉讓、附條件、一部轉讓、委任取款)各自的法定效果。把「哪些記載讓背書無效、哪些記載視為無記載但背書仍有效、哪些記載有效但限縮責任」三類分清楚,就能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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