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6 題 · 近 5 屆 5 題
妨害秩序罪章各罪,包括聚眾施強暴脅迫、恐嚇公眾、冒充公務員、冒用公務員服飾及挑唆包攬訴訟罪。
妨害秩序罪章是109年1月15日修法後的新興熱區,命題密度明顯往近年集中。修法把§149、§150原本的「公然聚眾」改成「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一舉刪掉實務原先要求的「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門檻,也把施強暴脅迫的對象擴及對人與對物;實務因而改以「妨害秩序之故意」與暴力有無波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外溢效果,作為過濾私人恩怨案件的閘門。本章分工是:§149聚眾不解散罪、§150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在場助勢與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刑度不同,第2項二款得加重至二分之一)、§151恐嚇公眾罪(加害內容限生命、身體、財產且須致生危害於公安)、§157挑唆或包攬訴訟罪、§158冒充公務員而行使職權罪、§159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罪。歷屆6題,近5屆就佔5題,是典型「修法後必考」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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