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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票據時效與利益償還請求權

歷屆 8 題 · 近 5 屆 5

票據上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與起算點,及時效完成後對發票人或承兌人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考票據法第22條的整套時效體系:對主債務人(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3年、對支票發票人1年、追索權1年(支票4個月)、再追索6個月(支票2個月),以及各自的起算點(到期日、發票日、拒絕證書作成日);時效完成後,執票人還有最後一道防線——§22第4項的利益償還請求權,可向發票人或承兌人於「所受利益」限度內請求,此權利依實務適用民法§125的15年時效、自票據時效完成後起算。歷屆共8題、近5屆5題,穩定出題。難點在於數字多且起算點各異,加上遠期支票以「票載發票日」起算、未載到期日本票視為見票即付等特殊起算規則,一不小心就掉進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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