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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準備程序與受命法官權限

歷屆 7 題 · 近 5 屆 4

準備程序之功能與處理事項、受命法官於合議審判中之權限範圍及證據能力之處理。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集中審理制底下,審判期日要一次打完,所以事前得先把爭點整理好、把不能用的證據篩掉——這就是準備程序。§273第1項列了八款處理事項(起訴範圍與變更法條、認罪答辯與可否改行簡式、爭點整理、證據能力之意見、曉諭聲請調查、調查之範圍次序方法、命提出證物、其他),第2項再給它牙齒: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合議案件則可指定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代勞(§279第1項),而第2項給了他「與法院或審判長同一之權限」,但書明文排除§121之裁定——這條界線就是本考點的命門。歷屆已出7題、近5屆就占4題,是刑訴審判程序的高頻區。考官最愛設計「受命法官做了某個動作,合法嗎」的情境,逼你分辨他是在準備還是已經僭越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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