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9 題 · 近 5 屆 5 題
法官法上法官及檢察官(準用)之懲戒事由、懲戒種類、情節重大門檻,以及個案評鑑之請求權人與程序。
法官法把「個案評鑑」與「懲戒」設計成兩條相接但不相同的軌道,這個考點就在測你能不能把兩條軌道分開。前段是評鑑:第30條第2項列出七款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多數以「情節重大」為門檻),第35條第1項則把請求權人封閉為四類——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後段是懲戒:第49條定「有評鑑事由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與「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仍得懲戒」;第50條列七種懲戒處分;第48條規定職務法庭的組成。檢察官沒有自己的一部法,全靠第89條準用,但第89條第4項另外寫了一份專屬檢察官的評鑑七款,考題最愛在「法官版」與「檢察官版」的差異上設題。歷屆9題、近5屆5題,題型高度重複,是背熟就有分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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