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法律倫理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律師與對造及證人之接觸限制

歷屆 8 題 · 近 5 屆 5

律師不得未經對造律師同意逕與相對人討論案情(單方接觸禁止)、對相對人之行為界限,以及法庭外訪談證人與不當影響證人之禁止。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這個考點只有兩條軸線,卻年年出題:對「相對人」與對「證人」。對相對人的規範是一組雙人舞——律師倫理規範§44保護的是自己的委任人(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45保護的則是對造與其律師間的委任關係(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未經該受任律師同意,不應直接與其討論案情)。兩條要的同意來自完全不同的人,這正是本考點最大的分水嶺。對證人的規範是§16、§17:律師可在訴訟程序外訪談證人、也可提示其先前偵查筆錄釐清前後不一,界線在手段——不得騷擾、威脅、利誘、欺騙,不得教唆幫助偽證,更不得使已受傳喚之證人不出庭。歷屆8題、近5屆5題。注意:律師倫理規範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並不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但依律師法§73第3款,違背它而情節重大者仍應付懲戒,絕非沒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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