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8 題 · 近 5 屆 5 題
訴訟權保障、武器平等、公開審理、直接審理等程序基本原則及證據契約等訴訟契約之容許性與效力。
這個考點考兩塊:一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武器平等、公開審理、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民訴§221);二是訴訟契約——當事人能不能用「約定」處理程序事項,包括證據契約、仲裁鑑定契約、仲裁協議(仲裁法§4妨訴抗辯)、合意管轄、調解前置協議等的容許性與界限。歷屆共8題、近5屆5題,110年一年連出3題(直接審理、公開審理、訴訟契約效力各一)。出題邏輯很固定:基本原則考「條文對應哪個主義」,訴訟契約考「哪個協議有效、哪個無效」,把握處分權主義與公序良俗這條界線就能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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