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4 題 · 近 5 屆 6 題
放火失火罪之客體(現供人使用住宅)與燒燬既遂認定、準放火罪,及傾覆交通工具、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章歷屆14題、近5屆6題,題型高度固定。放火罪要回答三個問題:燒「什麼」——§173現供人使用住宅、§174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處所、§175前二條以外之物;燒到「什麼程度」——「燒燬」指建築物主要結構喪失效用,只燒壞門窗是未遂;罪質為何——§173是抽象危險犯,一次放火只成立一罪,並吸收毀損罪。另一半考交通類公共危險:§183傾覆破壞交通工具本身、§184損壞軌道燈塔等運輸設施、§185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飆車經典題),三條的行為客體區分是每年必考的送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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