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
刑法 核心必考考點本科出題熱度★★★★★★★★★★

偽證罪與誣告罪

歷屆 16 題 · 近 5 屆 6

偽證罪之主體(具結證人)、虛偽陳述之認定、自白減免,及誣告罪(含未指定犯人誣告)之構成要件與罪數。

這個考點在考什麼

偽證罪與誣告罪同屬刑法第十章,保護的是國家審判權與懲戒權的正確行使,屬國家法益犯罪——這個定性幾乎決定了本考點所有答案。偽證罪(§168)有四道門檻:主體限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永遠不在內);限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須依法具結且具結有效;須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它同時是抽象危險犯與己手犯,具結後虛偽陳述即既遂,他人只能成立教唆或幫助犯。誣告罪(§169)則要「主動向該管公務員申告」+「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明知不實」,缺一不可;未指定犯人者落到§171,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依§170加重。兩罪均適用§172自白減免,時點寬到「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歷屆16題、近5屆6題,題型高度重複,是穩拿分的區塊。另須留意114年5月28日增訂的§172-1(對證人等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罪),是同章新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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