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13 題 · 近 5 屆 5 題
婚生子女之受胎推定與否認之訴之提起權人期間,及否認子女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這個考點橫跨民法親屬編與家事事件法兩部法典,是「實體+程序合體」的典型題組,也是很多考生把兩部法混在一起背而失分的地方。實體面只有兩條:§1062把受胎期間定為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1063則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者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推定要用「否認之訴」才能推翻,提訴權人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除斥期間是自知悉起二年、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得延到成年後二年。程序面則全在家事事件法:§63定被告(夫或妻提訴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子女提訴只以推定生父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以檢察官為被告)、§64定繼承權被侵害之人的接棒(死亡起一年內提起/知悉起十日內承受訴訟)、§67則是另一條路——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歷屆13題、近5屆5題,是親屬編出題密度最高的單一考點,而且題目高度模組化:不是問「誰能告、告誰」,就是問「期間到了沒」,或是問「該走否認之訴還是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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