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4 題 · 近 5 屆 4 題
國民法官之選任與拒卻、國民參與審判程序與通常程序之差異,及評議與表決門檻規則。
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依§113分階段上路:多數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而§5Ⅰ第1款「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自115年1月1日才施行——現行適用範圍已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之罪」與「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雙軌併行,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一律排除。法庭由法官三人與國民法官六人共九人組成(§3Ⅰ),這個「9」是所有評議計算題的分母。考點集中三塊:選任——程序不公開(§25Ⅰ)、附理由聲請不選任(§27)無次數上限、不附理由則雙方各不得逾四人(§28Ⅰ);程序差異——起訴不併送卷證且不得記載預斷內容(§43)、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傳票至遲14日前送達(§48Ⅳ);評議——有罪須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達2/3(§83Ⅰ)、守密但裁判確定後當事人得聲請閱覽(§85)。歷屆雖僅4題卻全部集中在近5屆,是標準的新法必考區。
核心法條白話 · 出題模式 · 易錯陷阱 · 考場速記 · 歷屆考題
訂閱會員解鎖此考點完整解析,並可直接練習全部 4 題歷屆考題(含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