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 7 題 · 近 5 屆 5 題
危險增加或減少時之通知義務、免通知事由、違反效果、保險費之調整與契約終止。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是保險法的案例題重鎮,歷屆7題、近5屆5題,最愛用「職業變更」當題材(售貨員變刑警、住家改民宿、無業改膠筏漁業)。體系分四塊:一是通知義務(§59)——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者應「先」通知,非因其行為所致者知悉後「10日內」通知;危險減少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二是保險人權利(§60)——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費,但知悉後仍收保費即喪失權利(禁反言)。三是免通知事由(§61)——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負擔、為防護保險人利益、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免通知。四是與事故通知義務(§58、§63)的效果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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